回覆:【专题收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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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改革试点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 一是试点法院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法院在落实改革任务上存在“温差”、“落差”,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还不多。有的简单照搬上级法院工作举措,在落实级别管辖调整、提级管辖机制等改革举措时,未充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完善。有的对试点明确的新程序规则理解有偏差,习惯沿用老办法,探索创新不够。 二是试点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受新冠肺炎疫情、旧存积案和结案周期等因素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案件审结数量不多,重大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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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经过近一年探索,四级法院审级职能逐步优化,案件结构和分布日趋合理,司法职权配置更加科学,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一是审判重心合理下沉,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实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民事、行政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各试点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数量增幅有限,审判质量保持稳中向好。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下沉”的民事案件9570件,仅占同期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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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试点工作在坚持“四级两审制”制度基础上,针对四级法院案件数量结构分布不够合理、审判资源分配不够科学、审级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突出问题,从三个方面优化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一是在试点地区调整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推动将审理难度不大、受地方干预少、适宜就地化解的四类行政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同步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二是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关于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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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请审议。 “完善审级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列为重大改革任务。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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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仅适用于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本办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规定,互联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十一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对应开展的试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并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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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诉讼服务中心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确保材料齐全;材料齐全的,交由相关审判庭、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 因统一法律适用、审判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院长批准后,组成跨审判机构的五人以上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认为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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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再审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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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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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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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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