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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收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相关文件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5-12-16 20: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就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完善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内容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有关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研究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5-12-16 20:37

法〔2021〕24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

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中政委〔2021〕45号)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21〕38号),结合工作实际,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7日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5-12-16 20:43

关于完善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5-12-16 20:44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0

  三、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请求后,由立案庭转相关审判庭审查,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下述处理:
  (一)同意提级管辖;
  (二)不同意提级管辖。
  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按本办法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送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0

  四、改革再审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
  第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审。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请求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裁定提审;认为没有必要的,不予提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7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0

  五、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诉讼服务中心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确保材料齐全;材料齐全的,交由相关审判庭、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  因统一法律适用、审判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院长批准后,组成跨审判机构的五人以上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要求就特定案件组成跨审判机构的合议庭,并指定一名大法官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结合案件情况,优化庭审程序,重点围绕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展开。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认为有必要召开跨审判机构的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机构或者跨审判机构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形成纪要,统一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审判机构之间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未能解决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8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1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仅适用于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本办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规定,互联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十一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对应开展的试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并于2021年11月5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有规范、做好机制衔接的前提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两年。2022年7月31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形成试点工作中期报告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在中央相关政策指导下,积极争取省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配合,优化辖区法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员额,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关于优化各级人民法院编制机构、法官配备的相关问题,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于本办法实施之前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施当日尚未审结的,应当继续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本办法实施之前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实施当日尚未审查完毕的,应当继续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请审议。

“完善审级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列为重大改革任务。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了这项改革的目标和内容。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试点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试点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听取汇报,开展监督指导,有力促进了试点工作落实落地。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0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3


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试点工作在坚持“四级两审制”制度基础上,针对四级法院案件数量结构分布不够合理、审判资源分配不够科学、审级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突出问题,从三个方面优化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一是在试点地区调整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推动将审理难度不大、受地方干预少、适宜就地化解的四类行政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同步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二是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关于再审申请一律“上提一级”的规定,再审纠错职能主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纠正法律适用错误,重点发挥统一全国法律适用、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职能。三是配套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推动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者关乎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主要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实现审判资源、案件结构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科学匹配。

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试点督导落实、情况收集反馈、数据统计汇总、文件审查备案、联席工作会议、政策解读宣传6项工作机制,制定印发25个试点配套规范性文件,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落实《授权决定》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各项工作,有效确保试点工作因地制宜、精准落地。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1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3


二、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经过近一年探索,四级法院审级职能逐步优化,案件结构和分布日趋合理,司法职权配置更加科学,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一是审判重心合理下沉,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实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民事、行政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各试点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数量增幅有限,审判质量保持稳中向好。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下沉”的民事案件9570件,仅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审民事案件的0.15%,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二审改发率分别为8.73%、1.25%,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0.2、0.04个百分点;受理“下沉”的四类行政案件11275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6.76%,其中已审结7545件,二审改发率1.74%,较试点初期前三个月下降0.26个百分点,审判质量稳步提升。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完善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下指导,增强司法能力,防范廉政风险。各高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省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支持,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专题培训、典型案例、审判指引等方式,加强对下审判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诉源治理、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加强案件质效监控。上海高院将四类行政案件办案指南嵌入审判业务平台,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天津各中院围绕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破产强制清算、民间借贷等案件,出台类案办理指引,统一裁量尺度。陕西高院与当地行政机关联合发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浙江宁波中院要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对“下沉”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配齐配强审判力量,确保案件质量过硬。

二是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典型一审案件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各试点地区高、中级人民法院完善提级管辖机制,细化提级管辖标准,规范工作流程,配套完善繁案精审、类案同判、风险防控、案例转化等机制,有效推动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可能存在不当干预、疑难复杂新类型的一审案件由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案件有上有下、良性运转。试点以来,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共提级管辖案件435件,同比增长19.50%,其中23.70%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3.96%的案件属于在辖区内类型较新、疑难复杂的案件,34.91%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提级管辖的案件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涵盖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领域。广东高院建立全省重点案件逐案跟踪指导制度,扎实做好提级管辖案件的审查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重庆高院对报请提级管辖案件探索要素式审查,突出报请理由、审查意见等关键要素,有效提升审查效率。四川高院将审结的提级管辖典型案件及时转化为参考性案例,相关规则纳入审判业务指导文件,实现审理一件、指导一片。

三是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持续完善,实现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推动完善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案件数量结构不断优化,再审纠错能力水平稳步提升。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新收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2275件,较试点前下降85.33%,占全部民事、行政案件比例从试点前63.93%降至19.36%,案件数量结构明显优化,有效解决再审申请滥诉和审查程序空转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优化再审职权配置,普遍采取“终审审理和再审申请审查相分离”的模式,强化再审程序制约监督,有效提升再审申请审查质效。试点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审查案件249323件,其中受理不服本院终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16094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下交”的再审申请5428件,“下交”案件仅占全部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的2.18%。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终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率为9.08%,裁定再审案件改判率为28.18%,比同期办理的不服下级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分别高出3.37、6.55个百分点,未出现“高驳回率”和“高维持率”等现象,有效发挥再审依法纠错功能。浙江高院将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审查、再审案件审理纳入“四类案件”监管,明确拟改判案件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山东高院修改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明确本院生效裁判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权重系数及考核方式,建立再审纠错激励机制。

四是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定位不断优化,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再审提审工作机制,完善繁案精审模式,加大重大典型案件办理力度,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强化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指导。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民事、行政二审案件2712件,再审提审案件625件,解决了算法发明专利无效的判断标准、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的计罚基数、授益行政行为中授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一批法律适用问题。出台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网络消费、反不正当竞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25个,发布3批20件指导性案例。召开跨领域专业法官会议7次,有效解决重大法律适用分歧20余个。建立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审查备案制度,审查地方法院审判业务文件162个、参考性案例219件,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五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不断提升。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诉讼知情权和权利救济权,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断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针对级别管辖调整,各地法院细化明确案件管辖清单,强化立案告知和法官释明,依法公正审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针对提级管辖机制,北京、江苏等地高院建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和监督作用。针对再审程序改革,尊重当事人对再审申请提交法院的选择权,严禁各地法院擅自“下交”再审申请审查,杜绝“该立不立”、“敷衍推诿”等问题发生。河南高院畅通引导民事涉诉信访导入申请再审的良性轨道,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辽宁等地高院健全法律援助机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当事人便捷、高效、充分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3


三、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改革试点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

一是试点法院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法院在落实改革任务上存在“温差”、“落差”,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还不多。有的简单照搬上级法院工作举措,在落实级别管辖调整、提级管辖机制等改革举措时,未充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完善。有的对试点明确的新程序规则理解有偏差,习惯沿用老办法,探索创新不够。

二是试点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受新冠肺炎疫情、旧存积案和结案周期等因素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案件审结数量不多,重大典型案件示范效果和指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强化。此外,从提级管辖、一审审理、案件上诉、再审申请审查到再审审理需要经过一个较长过程,试点整体效果还有待充分显现。

三是配套保障机制仍需不断完善。重大典型案件的发现机制不健全,存在渠道单一化、标准不统一、识别不精准等问题,上下级法院在信息共享、沟通协调、程序衔接、案件流转等方面的工作机制还有待完善。部分法院未根据试点后案件数量结构、工作强度、职权配置等变化,优化调整审判业绩考核体系,导致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相关改革系统集成有待加强,诉讼收费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程序类型还没有形成合理匹配,再审预收费制度尚未建立,杠杆调节作用发挥不充分,一定程度影响了改革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目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进入改革攻坚的关键期,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依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审级制度。

一是强化统筹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均衡发展。进一步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统筹管理、协同推进职能,压实各高级人民法院改革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实效评估,及时完善试点政策,纠正工作偏差,推动解决部分法院工作滞后、效果不突出等问题。

二是健全配套保障,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密切跟踪试点法院整体审判运行态势,强化审判条线业务指导和专项培训,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效监督管理。健全重大典型案件发现、识别和筛选机制,完善类案检索平台功能,推动精准识别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建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专项管理机制,确保重大典型案件办理及时、质量过硬。协调有关部门修改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推动建立再审预收费制度,促进增强改革系统集成效应。

三是系统总结经验,适时提出完善立法建议。以本次中期报告为契机,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情况分析和经验总结,为民事、行政诉讼法修改提供有力的实证基础。严格按照立法工作有关程序和要求,深入开展修法研究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适时提出切合实际的高质量修法建议。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改革方案》、《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要求,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埋头苦干、勇毅前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4

法〔2023〕1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

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确定的试点期限,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结束,现就试点结束后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即《授权决定》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试点省(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受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继续审理;已经收取材料但尚未登记立案的,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退回相关材料。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上述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科学研判试点结束后本院及辖区法院案件数量结构变化情况,及时健全相关工作程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机构职能划分,做好相关政策变化对外释明告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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