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89篇帖子。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242 88
【资料库】10.民事诉讼证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7:01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资料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31
占善刚《证据保全“保全化”之反思》
当代法学. 2022,36(0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为证据保全“保全化”提供了合法口实。实践中法官径行适用该条对证据保全予以“保全化”处理,不仅导致证据保全难以发挥其功能,亦不当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证据保全“保全化”之现象的原因乃是由于立法者未能科学体认证据保全的本质与机能。保全乃是为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以便裁判作出后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证据保全应属于法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后期收集困难或不能而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关键词:证据保全;保全;保全化;证据调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31
周翠《举证妨碍规范的解释与完善》
当代法学. 2022,36(0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妨碍形态以及不可移动的证据标的物纳入其中,而且有关举证妨碍后果的规定亦不尽统一。在澄清举证妨碍的规范思想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的适用范围,对于明确妨碍举证与妨害诉讼的关系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明妨害;证据协力;协助举证;提交义务;文书命令;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6:31
曹志勋《诉讼外鉴定的类型化及其司法审查》
法学研究. 2022,44(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诉讼外鉴定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其证据定性归类及配套的司法审查规则值得探讨,应当在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就中国问题展开反思与建构,提炼出我国就诉讼外鉴定有特色的理论。诉讼外鉴定涉及情况复杂,只有指向事实发现功能的才是证据法意义上的诉讼外鉴定,具体可能分别构成不同的证据种类。由于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以异议权为核心的证据收集程序的强制性要求,诉讼外鉴定原则上不宜被视为法定鉴定意见。诉讼外鉴定可以构成事实主张层面的具体案情陈述,而不能构成证据层面的当事人的陈述,但法院应保障当事人通过案情陈述发表意见的机会,其功能在于否定鉴定的必要性和挑战法定鉴定意见。基于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原理,诉讼外鉴定可以例外地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转换为法定鉴定意见,当事人也有权将其共同委托的诉讼外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基于对证明对象的调整,诉讼外鉴定也能够就鉴定人对待证事实发表的意见(而非待证事实本身)构成报道性书证。虽然鉴定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但是诉讼外鉴定也可构成鉴定证人,证明专家在鉴定过程中亲自观察和感知的事实。
关键词:诉讼外鉴定;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报道性书证;鉴定证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6:32
曹建军《论强制型书证收集程序的竞合与选择》
法学评论. 2022,40(05)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四类程序竞合,给当事人和法院对程序的选择与协调造成困境。实务中账簿凭证、鉴定材料、公文书证、核实材料等四类书证的职权命令模式更适宜替代为举证释明,法院依申请取证仍有独特的范围与优势,证据保全应限缩要件和效力以避免排斥温和的书证提出命令。依据程序与利益的差异性标准,程序竞合的纾解方案除“优先型”、“吸收型”外,还应完善“界定型”,以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非职权性、非一般性、非直接强制性的制度边界。
关键词:程序竞合;程序选择;书证提出命令;职权取证;证据保全;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21 16:35
包冰锋《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机理证成与程序图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5)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文书在民事审判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不仅认可文书真伪确认之诉,还对文书认定的程序作了较为翔实的规定。文书真伪确认之诉是就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进行确认,其确认对象仅为能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鉴于文书真伪确认之诉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预防纷争或侵害的发生,以及避免后诉再行对文书真伪问题进行争议的特殊机能,我国有引入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必要。公文书真实性的推定规则为法律上的推定,其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转换了证明责任的承担;私文书真实性的推定分为二阶段,第一阶段为事实推定,第二阶段则为法定证据法则,均未转换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方当事人主张文书为真实,另一方当事人应对此进行表态。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态样,判定援引文书的当事人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在文书真实性陷入真伪不明时,法官应依据规范说对文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在文书真伪难以判断时,鉴定是司法实务中辅助法官认定事实的手段,而勘验是由法官对笔迹等进行核对,从而径直作出判断。基于其便宜性,理应激活并扩张勘验的程序机能。
关键词: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确认利益;形式证明力;文书的真实性推定;私文书的二阶段推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21 16:44
陈爱飞《区块链证据可采性研究——兼论我国区块链证据规则的构建》
比较法研究. 2022(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司法语境下,区块链证据似乎天然具有可采性,除非能够提出相反证明,否则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但我国关于区块链证据的规范也存在明显局限,其主要立足于“衍生论”维度的区块链存证,未完全覆盖“本体论”区块链证据。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不同,我国证据法学界忽视了基于传闻引发的区块链证据可采性问题,然而,区块链记录是否构成传闻却又是认定其证据效力无法绕开的关键问题。若不构成传闻或属传闻例外,且能认定区块链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则能够从技术可靠性信任验证与规范真实性法律推定等维度证成区块链证据可采性。以此为基础,我国应当从法律与技术双重视角完善多元覆盖的区块链证据规则,规范以代码和算法为基础架构的共识机制,在面临验证困境时,辅之以专家证人补强区块链证据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区块链证据;本体论;传闻证据;可采性;共识机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21 17:03
胡骁《程序保障视角下法官证据调查裁量权的制度因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6)
胡骁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在贯彻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申请原则上属于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法官仅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范围内进行取舍,裁量决定是否实施证据调查。法官不得在尚未实施证据调查之前预判证据的价值并加以排除,否则便侵害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不合法或者有不能确定期间的障碍、不具备必要性时,法院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证据申请。此种裁判属于诉讼指挥上的裁定,法官可以随时撤销。出于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法官不得全部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其对证据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受到唯一证据规则的限制。
关键词:证据裁定;证据预断;程序裁量;唯一证据;重要性;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3-21 17:03
李凌《集中审理视角下民事证据调查阶段化研究》
中外法学. 2023,35(02)
李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顺序安排直接关系到庭审的效率与质量。我国立法在庭审外部层面将证据调查置于法庭辩论之前,在证据调查内部层面将人证置于书证物证之前。实务中证据调查的内部顺序又异化为主体轮流举证的混杂模式,进而引发了调查程序臃肿拖沓以及人证调查效果不佳的问题。究其原因,乃在于立法忽视了争点整理的前提基础且混淆了不同种类证据的作用原理。集约化的证据调查程序需要具备充分争点整理及高效人证调查两个要素。我国应当在庭审外部阶段重置法庭辩论与证据调查的顺位,在证据调查内部阶段将书证物证置于人证之前,并通过主张和书证的整理明确争点,进而在为人证询问做好充分运行准备的基础上,完善职权询问的规则以实现高效集约的证据调查。
关键词:争点整理;人证调查;职权询问;庭审效率;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2 06:19
张卫平《“民事证据裁判原则”辨识》
比较法研究. 2021(02)
天津大学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受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证据裁判原则也在民事诉讼中被人们所提及。但基于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民事纠纷性质、实体法属性、纠纷当事人关系、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特定性,证据裁判规范的要求就具有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发生机理也有所不同。基于民事案件事实揭示的机理和民事诉讼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作为原则的意义和地位远不如刑事诉讼。对于如何认识证据裁判的规范地位和意义,无论是民事证据规范文本的规定,还是人们对例外情形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些误识。误识的主要原因是脱离了民事纠纷的特性,按照公法思维而非私法思维去认识证据裁判的意义。文章就此进行了澄清和辨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认定而言,更重要的是自由心证原则。
关键词:证据裁判;民事诉讼证据;自由心证原则;刑事证据裁判;自认;举证责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3-22 06:22
曹志勋《民事鉴定程序启动中的职权与权利配置》
当代法学. 2021,35(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三种方式,体现了法官职权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基于当事人证明权和比较法上证明申请制度,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启动鉴定程序的主要方式,应约束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推进。虽然法官可能具有鉴定所需专门知识,但是不应认为法官就此享有决定是否鉴定的裁量权。关注到专门知识在法官事实认定中的地位与审判专门化倾向,有必要重新理解现行法上"有专门知识的人"概念。在不针对鉴定意见时,他应可以协助当事人就法官专门知识发表意见。法官应通过鉴定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适当鉴定申请,该义务的关键在于其类型与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证据释明规则,根据当事人是否已提出鉴定申请,将鉴定释明分为针对鉴定申请的"无中生有"和"去粗取精"两种情形。考虑到比较法上普遍承认法官依职权鉴定裁量权,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限缩规则应扩张到《民事诉讼法》条文本意。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申请;法官知识;证据释明;依职权鉴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3-22 06:22
曹建军《论书证提出命令的制度扩张与要件重构》
当代法学. 2021,35(01)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书证提出命令条款填补了强制型取证程序的部分空白,但自2015年施行以来一直未能广泛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修改或增加的要件仍然过分狭窄或不尽合理,已经严重限制了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边界与制度功能。我国应当取消申请主体与证明责任的僵化关联,合理解释"控制书证"的第三人外延;在时间要件上,准用举证期限的宽缓规定,但不应延伸至诉讼系属之前;在客观要件上,采用限定化义务,扩张适用至实物证据种类,合理界定引用书证、利益书证、权利书证的范围,纠正账簿凭证替代法律关系书证的不周延体例。如此,书证提出命令的要件与边界才能契合我国法治的阶段性与制度的延展性。
关键词:书证提出命令;证据收集;证明责任;举证期限;限定化义务;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3-22 06:33
李凌《论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5)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立法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须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来决定采纳证据的范围,并且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认可证据能力。现行立法关于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的规则,不仅错置了当事人合意与法官裁量之间的逻辑关系,更会引发保障证明权与提高诉讼效率之间的效果失衡。这些问题因我国立法对法官裁量标准的设置不合理而产生。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为基础,从质证调查的必要性出发,围绕证据申请的形式及合法性、举证事项的重要性及要证性等要素为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设置了合理的裁判标准。我国立法应当尝试从明晰法官裁量的效力、规范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以及优化法官裁判的标准等方面完善关于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证据申请;裁判标准;诉讼效率;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3-31 06:58
南海法学. 2020,4(03)

民事诉讼逾期证据失权制度的审视与重塑——以审判周期理论为视角

江继业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逾期举证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在新民诉法的立法背景下,我国立法对逾期举证证据失权的态度经历了从逾期证据法定失权到逾期证据酌定失权的转变,但具体的制度构建还有待完善。本人立足于审判周期理论,通过诉讼时间成本分析为我国逾期举证失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希望本文对逾期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和民事诉讼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逾期举证;审判周期;证据失权;协同主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4-5 19:01
贺增磊.书证提出命令:规范展开、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J].时代法学,2021,19(04):71-79.
关键词:书证提出命令;证明权;书证;证据收集
摘要:以证明权为法理基础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既有助于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取证上的便利,也有助于法院发现真实、作出正确的裁判。《新民诉证据规定》第45-48条对《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创设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但通过梳理和分析裁判文书可以发现,书证提出命令在实践中存在制度间异化与混用、客观范围核心地位偏离、救济程序缺失、释法说理不足等问题,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理论当进取、立法应有为、司法须说理,书证提出命令的制度优化和体系构建需要各个层面的协同配合。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4-5 19:04
肖晗.民事证据收集客体论[J].时代法学,2019,17(05):15-21.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客体
摘要:民事证据收集的客体,是民事诉讼中取证主体之取证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总体上,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个种类的证据材料;在个案中,其范围又因案件的性质与繁简程度等不同而有差异。取证主体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为了节省取证成本,应当重点明确,即应尽力选择那些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作为其收集证据的客体。同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之客体的规定尚存缺陷,需要完善,以利取证主体调查收集证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4-5 19:15
王洪用.误证与伪证:论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J].时代法学,2017,15(06):77-86.
关键词:实效性危机;误证;伪证;原因;破局之路
摘要:证人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可区分为非故意心态的误证和故意心态下的伪证。证人没有作伪证的故意却出现虚假陈述的结果是因为其感知信息的偏差、记忆信息的失真或信息表述的差错。而证人故意做伪证的原因大体可分为四类,即:世俗文化的困扰和道德判官的心态;制度保障的缺位和实践理性的异化;不当利益的引诱和正当激励的匮乏;伪证法律责任较轻与博弈思维下的侥幸。因此必须从建立证人出庭宣誓制度着手,完善证言审查机制与伪证追责制度。同时引入民事诉讼免证特权制度,优化证人信息保密措施。另外,必须重新梳理证人的安全保障制度,确立民事诉讼证人经济补偿激励,从而为提升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4-6 07:31
蔡艺生.让尾巴摇狗:美国情态证据实证研究[J].时代法学,2012,10(05):82-90.
关键词:美国司法;情态证据;实证研究;联邦规则;诉讼策略
摘要:情态证据指的是在庭审时,被告人或证人等的面部、声音或身体等各部分及其整体上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情态证据至今仍被(西方)法律认可为判断证人可靠性的重要基础,在现代司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审判者能够观察证人作证时情态的机会,为公开审判(开庭审判)提供了历史的和现代的正当性。在美国司法体系中,陪审团可以合法运用证人席上证人的情态证据;对于证人席外情态证据的使用则在实际上存在,法律上没有形成统一而稳定的规范。法官可以在证据排除、藐视法庭罪、量刑、听证、案件事实判断和陪审团选择程序中使用情态证据。检察官可以在辩诉交易和量刑建议、陪审团候选人"无因排除"和审判程序中合理使用情态证据。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仅从法律意义上,更从诉讼策略意义上运用情态证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4-7 08:46
张保生.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J].中国社会科学,2017,(08):110-130+206.
关键词:经验事实;证据之镜;事实认定;司法理念
摘要:事实与证据的特性及其关系,是证据法元理论问题。事实作为证据法的逻辑起点,包含着事实认定中各种问题的胚芽,其固有特性特别是经验性之历史展开,则塑造了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决定了事实认定必然是一个经验推论过程。事实认定者通过"证据之镜"所获得的事实真相,是对事实之可能性的判断,达不到绝对的确定性,却具有盖然性或似真性。司法证明理论从精确概率走向模糊概率或似真性理论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司法改革和证据法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4-7 08:48
宋振武.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05):141-153+207.
关键词:事实;命题;证据;言语行为;核实性标准
摘要:作为证据概念之争焦点的证据真假问题,必然涉及事实、命题和证据的关系问题。证据的认识论根基是事实,其逻辑形式是命题,将证据归入事实范畴的证据定义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其面临的所谓解释难题可以成功解释。引入言语行为理论对证据指涉的分析表明,证据指涉的事实和命题有层次之分,理论上可将证据限定为其中可在程序上直接确定的事实,此意义上的证据可以满足所谓证据必真的要求。证据与求证事实(命题)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对证据概念的理论把握。证据命题与求证命题之间不是分析性逻辑关系,二者不构成符合关系,证据事实也不是求证命题之真的核实性标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4-7 08:53
郑飞.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法学,2024,(01):105-123.
关键词:法定证据种类;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分类;证据审查
摘要:证据种类法定主义是大陆法系法定证据制度的逻辑起点。但由于历史与政治逻辑的时代变迁、程序运行环境的结构性变化和证据法基本原理的深化发展,证据种类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被抛弃,逐渐从法定证据种类限制演变为取证合法性限制。中国的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立法表达是一种封闭性的法定证据种类制度,其制度动因在于便利与规范证据的分类审查判断。实践中,我国证据种类法定主义表现为将“取证合法性限制”和“真实可靠性限制”当成了“法定证据种类限制”,存在不能涵盖全部证据形式、不符合现代证据法基本原理、阻碍了法庭认识论功能的实现等问题。未来应在否定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基础上,强化法定证据种类规范功能的转向,保持证据分类审查判断的制度优势,从而重构一种半开放式列举的证据实质审查制度,以符合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律。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4-7 08:57
周洪波.证据属性的中国法律之道[J].中国法学,2022,(06):282-302.
关键词:证据属性;当前事实性;证据相关性;证据规则
摘要:证据属性是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在我国历来多有争议。我国较长时间里所肯认的学说是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相关性)、合法性,但其在近年来遭到的批判甚烈,理论上表现出建立新学说的强烈欲望。新近的探索推进了理论的进展,然而,还有一些问题有待澄清。为此,需要阐明:明确证据的当前事实性,才能有效界分证据与待证事实,进而实现对证据相关性的问题聚焦;对证据相关性建构的事理原理及其运用的法律规导原理(法律许可的事理相关性)进行澄明,才能凸显证据相关性对于制度建构的根本意义,以及明晰我国“法律传统”对证据相关性理论的影响及其存在的问题。合理的证据属性理论在我国的现实化,不仅需要对一些既有证据规则进行新的阐释,还有必要对规则进行一些新的表达和拓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4-8 19:50
周翠.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解释与实务观察[J].中国法学,2020,(03):223-243.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禁止;证据收集;证据评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和第104条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作出全新诠释,其分为证据收集合法和证据评价合法两个层面,前者并非后者的必要条件。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的规范意旨,仅当取证方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严重侵害人格权或基本诉讼权利时,法官才得将证据资料排除在证据评价的范围之外。作为概括条款,该规范在"严重侵害"的判断上赋予法官权衡权限。为此,法官应当根据取证违反的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和所侵犯的权利的价值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基准和密度,并尤其应当考量如下因素:被侵权人是否同意、取证出于故意、非善意还是偶然所得、举证人是否存在证明困难、是否处于正当防卫或紧急状态、是否存在更缓和的取证手段、利用证据手段是否会给被侵害人造成持续或再次侵犯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4-8 19:51
吴泽勇.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衰落与重建[J].中国法学,2020,(03):282-302.
关键词:举证时限;证据失权;罚款;集中审理
摘要:证据失权的要旨在于确立一种独立于社会生活时间的诉讼时间,从而从时间维度化约事实调查的复杂性;证据失权的引入提升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自治程度,有利于法律系统从社会系统中分出。但由于2001年的司法解释过于严苛,且对当事人举证权的保障不够充分,证据失权在我国的运行并不顺利。实证调查显示,作为失权模式之替代的罚款模式亦被搁置,原因是罚款机制不适合逾期举证的规制,在具体适用中无法形成激励相容的局面。为了推进以集中审理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促成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性变迁,应当重建证据失权制度。新时期的证据失权制度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充分关注当事人程序保障,在"期间法定,适用裁量"的基础上进行建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4-8 20:08
张立平.中国民事诉讼不宜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中国法学,2014,(01):227-242.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文化;制度条件
摘要: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偏重形式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为基础,以二元法庭结构为其有效实行的制度条件,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无足为重。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偏重实质正义,审判程序实行一元法庭结构,且当事人举证属于非公权性行为,对其违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具有可替代性,在民事诉讼中设置该规则既缺乏诉讼的内在需求,亦缺乏有效施行的法律文化基础和制度条件,还势必增添程序上的繁琐,造成实体正义的不必要损害。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不若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原则合理取舍为宜。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4-11 06:15
张继成.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内在逻辑[J].中国法学,2011,(04):63-77.
关键词:命题;证据地位;逻辑关系;语义分析;诚实证据
摘要:事实是证据的应有内容,命题是事实的唯一表达方式,命题的证据地位是在竞争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命题与要证命题存在的逻辑关系使证据的存在成为必要与可能,逻辑关系不同相关性也就不同;证据命题的真是通过存在于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传递给要证命题的,因此,相关性是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逻辑依据。能否与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相符合是命题能否获得证据地位的法律依据;语义分析方法是判断一命题能否获得证据地位的逻辑方法。与事实相符合是综合命题的成真条件,判断一命题能否获得证据地位就是要看它能否与经验事实相符合。这就是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之所以是命题获得证据地位(成为诚实证据)的内在逻辑。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4-11 06:16
李浩.《证据规定》与民事证据规则的修订[J].中国法学,2011,(03):31-40.
关键词:民事证据制度;《证据规定》;限权性规定;创新性规定
摘要:《证据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一次重要尝试,分析和总结该规定九年来实施的效果,可以为立法机关对民事证据制度的修订提供实践方面的依据。从《证据规定》的实施效果来看,一些证据规则得到顺利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些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受到冷落,很少被适用;还有一些证据规则的适用遇到了严重的阻力和困难,甚至到了被废弃的边缘。在修订民事证据制度时,应当高度重视来自实务的信息,做出审慎的选择。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4-11 06:20
周洪波.诉讼证据种类的区分逻辑[J].中国法学,2010,(06):138-151.
关键词:诉讼证据种类;区分逻辑;认识论;制度语境
摘要:在比较法上,关照于中国问题的诉讼证据种类区分制度的基本差异是:专门规定法律条文有无有别;种类数量多少各异;证据的总体指涉范围宽窄不同。对此,不能简单的从可通约的一般诉讼认识规律的逻辑角度来评价各种分类制度的优劣,而应当尽量从各种特定的制度语境逻辑来分析其分类制度的相对合理性。依此来看,有关的理论认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基于诉讼制度及其观念的整体变革,中国的诉讼证据种类区分制度有改革的可能和必要。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4-11 19:20
张永泉.书证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外化规则研究[J].中国法学,2008,(05):109-122.
关键词:书证范畴;评判规则;提出义务
摘要:应当从证据种类的本质特征及其证据分类的价值目标的视角来确定证据种类,并以此来判断书证的外延;文章由此认为视听资料以及书面证言都应当属于书证范畴,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文章从理论上论证了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的评判规则,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剖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文章还认为,持有文书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负有文书提出义务,违背文书提出义务将承担公法或者私法上的法律后果。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4-11 19:21
纪格非.论证据法功能的当代转型——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8,(02):62-75.
关键词:证据法;司法证明;确定性;形式化;正当性
摘要:传统的证据法以提高司法证明的精确性和实现证明结果的正当性为主要发展动力,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高度形式化司法证明程序。但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传统证据法赖以存在的哲学、社会以及法学基础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当代证据法应重新确定理性的范围与实现理性的方法,更多关注证据法的协调功能而非认识功能,为更注重"实质"而非"形式"的司法证明提供正当化途径,使证据法成为一个开放的、可以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使司法证明活动成为沟通立法者意图与社会现实需求的桥梁与纽带。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242 回複數:88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5-14 23:05
 
©2010-2024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