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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方法】任重: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6-30 20:40
本文原文来自于微信公众号“实体法与程序法”(2019.9.29)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6-30 20:45
一、民事诉讼案例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的公开不仅为民事诉讼理论的验证提供了广阔的试验场,而且也为难以单纯通过规范圆满解决的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提供了充足的养分。同时必须冷静指出的是,虽然建立当事人主义模式被认为是民事诉讼制度70年来的重大成就(杨梦娇:《民事诉讼制度70载:解纷争护公正》,《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9月23日转载),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司法依旧在总体上呈现出职权主义色彩,以当事人主义为导向的模式转型依旧在路上(张卫平:《诉讼体制或模式转型的现实与前景分析》,《当代法学》)。这也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案例或多或少带有职权主义的底色。如若不以当事人主义为标准对民事诉讼案例加以挑选和甄别,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越发达,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最终建立反而更加遥遥无期,因为民事诉讼案例通常只回答司法现实是怎样,而通常不会顾及民事诉讼应如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6-30 20:46
尽管存在上述风险与不足,借助案例进行研究和教学已经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在案例教学和研究中,除了应该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标准对相关案例加以批判和筛选,在现有规范的最大文义范围内实现法解释学范畴的诉讼体制转型,还有必要总结归纳出一套标准化的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方法,使案例在发挥诉讼理论具体化的功能之外,还能对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的理解起到统一化的作用。否则,法学生在开始接触民事诉讼时,就已经埋下了对法律问题不同理解,对民诉案例不同解读的隐忧。如果要实现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实践在我国的统一,那么,法学生通过标准化的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方法来认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则无疑构成了极为重要的一环。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6-30 20:47
二、民事诉讼案例与民法案例的异同


民事诉讼案例应该以何种概念或制度作为分析的主轴?民事诉讼案例是否可能借鉴民法请求权基础的检索和分析方法?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权利保护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就此而言,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同样可以被运用于民事诉讼案例分析。同样,民法案例其实也是多以诉讼作为主要场景进行展开。但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较民法案例更为多维和复杂。它们之间的区别可以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加以分析。首先,民法案例关注的是案件应该适用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也即以法官裁判的视角来看待与案情最契合的请求权基础。而民诉案例的背景音是体现权利保护目的的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特别是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依职权进行原则,如图所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6-30 20:48
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以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地位(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8页)。这也就使民事诉讼案例的分析视角并不以法官为主线,而是以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为导向。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6-30 20:48
其次,民法案例的案情通常以客观真实为出发点,即事实的真伪问题并不列入民法案例的考虑范畴。与此不同,民事诉讼案例对全案事实全覆盖,不仅包括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一层),也包括法官在双方当事人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认定的事实以及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第二层),此外还需要考虑客观真实(虚假诉讼、错判、审判监督程序;第三层),当然,除此之外还需要处理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问题(证明责任)。由于事实存在多个维度,这就使民事诉讼案例分析存在多个维度,难度也更大。


最后,与请求权基础对应的是诉讼标的,而诉讼标的只是处分原则项下的内容,除了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还需要调用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以及职权进行原则(程序流程控制),而后两项内容板块是请求权基础所无法涵盖的。基于以上原因,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不仅局限于与请求权对应的诉讼标的问题,而且涉及证据证明和流程控制问题。而即便在诉讼标的层面也还存在观察视角不同以及事实维度多元的特点(如法院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不同时,根据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不得径行按照其认定作出判决,而是应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有机包含民法案例分析方法,但又不限于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更不能简单套用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6-30 20:55
三、以诉讼标的为主轴的案例分析框架


虽然民事诉讼案例至少涉及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职权进行原则,且分析框架不限于与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诉讼标的,但诉讼标的依旧是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主轴,因为“诉讼标的具有‘贯穿于自起诉至作出判决’之基本性概念的地位,换言之,诉讼标的构成了所有诉讼法理论之共同性前提的‘脊梁’(backbone)”([日]高桥宏志:《深层分析》第22页)。


以原告划定诉讼标的为主线,同时考虑事实和证据问题,将可能形成如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步骤:“诉讼标的→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充实构成要件的具体案件事实→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证据”。同时,上述步骤也有机融入了法官三段论:诉讼标的和构成要件要素(除诉讼标的指向的构成要件要素,还包括“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所辐射的构成要件要素)服务于大前提的发现→从当事人主张事实(第一层,对应判决书中的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得出经审理查明事实(第二层,对应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填充了小前提的内容→通过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比对,得出是否判决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结论(法律效果)。作为上述分析框架的补充,证明责任和诉讼要件是在诉讼标的主轴之外不可忽视的分析板块。法官三段论是以小前提能够得出事实为真抑或伪作为运行前提的,如若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就使实体法律规范无法顺利导出法律效果。是故,当经审理查明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有必要展开证明责任的相关分析(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而在证明责任板块之外,民事诉讼案例还不能忽视诉讼要件分析。诉讼要件又称为实体判决要件,是受诉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有权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在我国与起诉条件呼应(民诉法第119条和第124条以及其他特别规定)。而实体争议乃诉讼标的的主要内容。从逻辑关系出发,上述以诉讼标的为主轴、以证明责任为辅助的分析框架都以案件已经满足起诉条件为前提,否则,在不满足起诉条件时径行分析和处理诉讼标的不仅是没有必要的,而且是不被准许的。


上述以诉讼标的(包含事实主张和证据)为主轴,以证明责任和诉讼要件(包含事实主张和证据)为辅助的民事诉讼分析框架,能够促使法学生重视核心法条(特别是请求权基础),用核心法条串起所有问题点,并用核心法条来衡量问题点的主次关系,最大限度上凝聚共识。以下以清华大学2019/2020秋季学期民事诉讼专题研讨案例为例进行展示和说明。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6-30 20:55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作业实例(节选)


【案例】执行案外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一审法院将执行所得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捷元公司之后,向一审法院就本案所涉应收款债权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并未以执行完毕为由对案外人提出上述执行异议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相反,一审法院对该执行异议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了驳回异议的执行裁定,并在该裁定中明确载明当事人有权就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为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与公信力,此时不宜再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对衍生的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对该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参见武汉捷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55号。)

 
啊啊是谁都对


【同学乙】


本案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争议点可分为以下三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执行过程中”的含义,“执行过程中”应该解释为执行案件在总体上仍在进行中还是执行的具体措施还在进行中?
2、原告是否能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前”的范围是什么?
3、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既判力问题。
……
我认为,高院做法是正确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不仅法院判决的主文有拘束力,而且判决理由也有拘束力。根据争点效力理论,在本案中,中院已经对争点问题做了实质上的审理并作出了判断,高院原则上不应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中问题再行争议,如果再争议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不符合公平原则。但由于中级法院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因此高院应做出撤销中院做出的民事裁定的裁定并再指定中院审理。

  2024-6-30 20:57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同学甲】


我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意见是,一审法院在处理这起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适当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持的观点也是不合适的,即所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裁判既判力作为理由而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对衍生的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即使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以及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理是符合实质真实的内容和要求,但在程序上确是违法的。湖北两级法院对程序正当性缺乏充分认识,基于权利实现的效率性要求而忽视执行救济程序的正当性。
首先,我们需要梳理这个案例所依据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和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和第四百六十五条)。法条依据附后。
其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理论,主要是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救济制度,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执行过程中”的解释,司法机关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裁量和适用,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力,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权益保护等等。
再次,将本人分析意见的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因此,我的观点是,一审法院在处理这起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适当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采的观点也是不合适的,需要加以纠偏。法院不能为提高诉讼效率而牺牲程序正义,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由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坚持实质真实发现与形式真实主义并重,案外人更应该做的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实体权益。

  2024-6-30 20:56 回復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6-30 20:58
四、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框架的应用

上述两份作业具有代表性。其中,同学甲是有十余年工作经验的司法工作人员,同学乙是经过系统理论学习的法学研究生。同学甲的案例分析法条罗列全面,语言表述清晰。同学乙的作业结构完整,并且列举和分析了多种理论学说和相关案例。其实,两份作业除对个别问题有不同意见,即对判决主文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是否产生诉讼法律效力,在几乎所有观点上都基本保持了一致。但是两份作业的结构和内容却有相当大的差别,同学甲针对案例归纳出的要点有四项,分别是1、“执行过程中”的含义;2、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3、案外人救济体系;4、既判力问题。同学乙归纳的要点主要有两项,分别是1、“执行过程中”的含义;2、既判力问题。同学甲列举的主要法条包括民诉法第227条、第233条,民诉法解释第十五章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第304条至第316条)和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规定(第464条和第465条)。同学乙则详细梳理了不同级别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主要适用的法条。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6-30 20:59
虽然两份作业的关注点和法条列举存在差异,但存在的问题却具有共通性,即法条罗列和主要问题列举是平面化和静态的。这也是我国裁判文书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要点分析具有主观性,并不是以请求权基础等核心法条为据进行的要件式分析(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而在判决主文之前的条文列举又存在平面化的问题,无法区分核心法条和辅助法条,法条之间的联系并不一目了然。同样,我国民事诉讼案例的问题也影响到学生的案例分析作业。上述作业中,同学甲列举的法条多达二十余条,同学乙列举的法条则更多。民事诉讼规范研究或民事诉讼法教义学通常仅以一个法条或其中的一个条款作为解释的起点和讨论的对象,法条数量越多,进行科学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难度就呈几何式增加。我们是否可能在一个案例分析中详细对二十余条规范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甚至在穷尽法律解释之后再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讨论?无论是法学生还是研究者,这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于是,规范研究和法教义学方法便不得不在案例分析中淡出人们的视线,这也使在法条罗列基础上的重点问题选择具有了相当的随意性。由于法条众多,法条延伸出的问题则更多,于是究竟要在作业中讨论哪些问题见仁见智,这使案例分析难以形成焦点,而是较为普遍的存在着散光的现象和问题。而下面,我们将尝试用第三部分完整讨论过的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框架来重新整理本案的分析和讨论,检验其是否能起到凝聚共识的预期作用。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6-30 20:59
(一)步骤一:锁定诉讼标的(√)
上述案例作业列举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众多。应当说,这些条文的确非常重要,特别是同学乙的条文归纳是以案件审理法院所实际使用的法条为基础进行的。为了能够是民事诉讼规范研究或法教义学真正发挥作用,就有必要在上述条文中做进一步筛选,看看究竟哪个条文或某几个条文是最为核心的。为了达成这一目标,首先要求解题人进行视角转换,即从法官视角转为当事人(原告)视角。当我们拿到一个民事诉讼案例时,我们首先要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究竟是什么?原告划定的诉讼标的是什么?我们进行案例分析的标尺是什么?在不考虑再审的情况下,原告所提出诉讼标的的法律根据是民诉法第227条第2句第2种情形所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6-30 20:59
(二)步骤二:确定构成要件要素(√)


在确定“请求权基础”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是,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相比于锁定诉讼标的,确定某诉讼标的法律根据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更考验法律解释功夫的关键步骤。要确定某诉讼标的所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就要求请求权基础的表述极尽准确清晰之能事。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在这方面依旧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做法已经一去不复返,但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全列举的做法其实依旧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种。而即便我们将基础法律规范所定在民诉法第227条,依旧不够精准和清晰。民诉法第227条至少包含三项“请求权基础”,它们分别是针对执行标的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第1句)、再审之诉(第2句第1种情形)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2句第2种情形)。


在确定民诉法第227条第2句第2种情形作为本案的核心法条之后,案例分析面临最为艰巨之挑战,即确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所以说这项工作艰巨,是因为本案的诉讼类型乃诉讼上形成之诉,有别于以实体法规范为核心法条和构成要件要素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对于后一种情形,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形式上的二分基本可以划定某个诉讼的起诉条件(民诉法第119条和第124条)和诉讼标的之构成要件要素(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而本案诉讼标的所依据之核心规范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这首先带来的问题是,是否第227条第2句第2种情形之全部要件均为诉讼标的之构成要件要素,而绝不包含特殊的起诉条件?不仅如此,第227条还尤其具有复杂性。由于第227条同时包含三项核心法条,这就使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成为必须首先澄清之问题。如果简单根据文义解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要求只包含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时间要求的“执行过程中”是否也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要求?对于“执行过程中”是否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可以通过文义(执行过程中是否第2句第2种情形所包含的内容)、体系(还有哪些规范可以进行印证)、法意(立法者是否意图要求必须执行过程中)和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和可能产生的诉讼效果是什么?在执行结束后再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判决是否能发挥实际作用?)解释加以讨论,上述同学甲和同学乙都分别从规范和相关判例的层面进行了处理。


而在诉讼标的所辐射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外,还可能存在“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结构(如民诉法解释第91条第1款第2项),而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也分别都指向若干构成若干构成要件要素,与诉讼标的指向的构成要件要素一样,存在法官三段论的适用。由于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适用并非本案重点,故不做进一步展开。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6-30 21:04
(三)步骤三:识别特殊的起诉条件(√)
在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所有条件要求之后,还需进一步区分这些条件的属性,即哪些条件属于起诉条件,而哪些条件属于构成要件。为何要做上述区分,最为直接的原因是审查阶段和裁判方式的不同:起诉条件的处理使用裁定(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而构成要件的处理使用判决(民诉法解释第312条)。在判定“执行过程中”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后,还需要识别其究竟是起诉条件抑或是构成要件要素。案例中审理法院以“执行过程中”这一条件不具备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乃将这一条件作为起诉条件处理,而非构成要件要素。在将“执行过程中”划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殊起诉条件之后,还需确定何谓“执行过程中”,究竟是整体执行程序进行中抑或是具体执行措施结束之前。对此,同学甲和同学乙均认定为“具体执行措施结束前”。
而在确定“具体执行措施结束前”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殊起诉条件之后,尚需进一步讨论的是,本案是否应作为例外突破这一明确的时间要求?同学甲针对案例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突破时间要求的做法进行了评述,认为诚信原则适用应坚持谦抑性,不应突破明确具体的诉讼法律推定,本案不存在诚信原则的适用空间。同学乙则从判决主文中记载案外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所可能发挥的诉讼法律效果出发,认为主文中的这段内容产生既判力,故对于“执行过程中”这一起诉条件不应再做不同判断,而应遵循前诉裁判的处理结果。虽然看起来诚信原则和既判力构成了两位同学列举的重要问题,但它们均服务于“执行过程中”这一条件是否在本案中被排除之斟酌和讨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6-30 21:05
(四)步骤四:事实主张与证据证明(X)(事实争议及其证明并非本案焦点)
(五)步骤五:证明责任(X)(本案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无须专门分析)
(六)步骤六:案外人的救济问题和其他程序性问题(衍生问题)
作为案例分析,在进行上述五个步骤已经圆满解决问题。同学甲和同学乙则更进一步,继续讨论了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例如案外人是否可以提起另诉,可以提起何种另诉,其提起的后诉是否可能受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这些问题都十分重要,但已经超出了案例分析的框架。而从民事诉讼理论视角来对本案进行审视,当然还存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共同诉讼形态问题(固有必要、类似必要、普通),存在案外人仅起诉申请执行人时,被执行人是否可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等有理论深挖价值的问题。不过,这些问题已经要么来到法律咨询要么进入一般理论讨论的范畴,因此并非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框架的必要组成部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6-30 21:06
五、如何看待案例分析与理论学习的关系

在对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框架及其具体运用加以描述和讨论之后,还有必要澄清案例分析与理论学习的关系。对于尚未形成理论框架的法学学习者而言,案例是具体、生动和形象的,也是更容易接受的学习法。但通过案例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局限性也相当明显。除了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依旧在总体上呈现出的职权主义色彩、部分裁判文书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偏差以及本身存在的说理不足,其最大的局限还在于学习者只能通过案例知其然,但无法知其所以然。仅仅通过研读案例无法形成逻辑一贯的民事诉讼法律和理论体系框架,更无法生成标准化的学习和研究方法。案例并不能替代民事诉讼理论,而只是民事诉讼理论的搬运工。但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理论也不能离开案例分析独自前行。案例不仅是民事诉讼理论的验证场,而且也为本土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燃料和动力。以案例为媒介,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有机融合在一起,并使法学生不再是象牙塔里的空谈者,而是成为稔熟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理解我国本土司法实践、深通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理想法律人。
任重
2019年9月29日于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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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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