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步骤二:确定构成要件要素(√)
在确定“请求权基础”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是,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相比于锁定诉讼标的,确定某诉讼标的法律根据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更考验法律解释功夫的关键步骤。要确定某诉讼标的所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就要求请求权基础的表述极尽准确清晰之能事。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在这方面依旧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做法已经一去不复返,但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全列举的做法其实依旧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种。而即便我们将基础法律规范所定在民诉法第227条,依旧不够精准和清晰。民诉法第227条至少包含三项“请求权基础”,它们分别是针对执行标的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第1句)、再审之诉(第2句第1种情形)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2句第2种情形)。
在确定民诉法第227条第2句第2种情形作为本案的核心法条之后,案例分析面临最为艰巨之挑战,即确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所以说这项工作艰巨,是因为本案的诉讼类型乃诉讼上形成之诉,有别于以实体法规范为核心法条和构成要件要素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对于后一种情形,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形式上的二分基本可以划定某个诉讼的起诉条件(民诉法第119条和第124条)和诉讼标的之构成要件要素(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而本案诉讼标的所依据之核心规范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这首先带来的问题是,是否第227条第2句第2种情形之全部要件均为诉讼标的之构成要件要素,而绝不包含特殊的起诉条件?不仅如此,第227条还尤其具有复杂性。由于第227条同时包含三项核心法条,这就使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成为必须首先澄清之问题。如果简单根据文义解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要求只包含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时间要求的“执行过程中”是否也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要求?对于“执行过程中”是否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可以通过文义(执行过程中是否第2句第2种情形所包含的内容)、体系(还有哪些规范可以进行印证)、法意(立法者是否意图要求必须执行过程中)和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和可能产生的诉讼效果是什么?在执行结束后再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判决是否能发挥实际作用?)解释加以讨论,上述同学甲和同学乙都分别从规范和相关判例的层面进行了处理。
而在诉讼标的所辐射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外,还可能存在“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结构(如民诉法解释第91条第1款第2项),而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也分别都指向若干构成若干构成要件要素,与诉讼标的指向的构成要件要素一样,存在法官三段论的适用。由于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适用并非本案重点,故不做进一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