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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和原则
1.概念: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①防止原告通过滥用诉权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②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执行判决。
(二)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
【民诉22-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民诉解释3-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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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概念和确立标准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1.概念:又称区域管辖或土地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内容: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民事诉讼法》:①一般地域管辖只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作为标准;②特殊地域管辖综合当事人所在地、案件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等。
2.审判籍:大陆法系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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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四、提级管辖
(一)提级管辖的含义及意义
1.含义:按照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2.提审与提级管辖:提审更强调上级法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际上提级管辖的概念更为准确,一般只有最初管辖案件的下级法院才最了解需要提级管辖的原因,便于决定是否报请提级管辖。
3.对象:一般针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在扩展概念上也包括再审案件的管辖。
4.本质:对级别管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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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三、管辖权转移
(一)含义与性质
1.含义: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2.性质: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转移。
(二)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民诉39】: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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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原则
【民诉2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作为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第2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①当事人依照《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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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20】: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这通常是指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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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1.1含义
(1)涉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2)重大涉外案件(【民诉解释1】):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非重大涉外仍然由基层法院管辖)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1.2.1集中管辖的民商事案件类型
(1)包括: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②信用证纠纷案件;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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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二、一般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18】: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数量上看,由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较少,因此基层人民法院是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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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含义与标准
(一)级别管辖的含义
1.含义: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重大涉外案件在审理的难度上大于一般涉外案件,需要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而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于涉及专门技术,也需要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
2.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越复杂,越需要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
3.案件的影响范围:影响越大的案件,其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影响也越大,也就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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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四、管辖恒定原则
(一)含义和意义
1.含义: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2.意义:保持诉讼的安定性,避免因为管辖确定后,诉讼中管辖原因的变化导致丧失管辖权而发生诉讼不安定的现象。
(二)适用要点
1.地域管辖恒定
1.1含义:诉讼过程中不因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变动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
1.2情形
(1)【民诉解释37】: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