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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信用公司在向黄某欢提供“先享后付”功能时收集黄某欢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其一,收集案涉个人信息是“先享后付”合同所必需。在电子公交乘车码等应用场景中,先乘车后付款即“先享后付”,是商业主体基于用户选择而提供的服务,是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的合理运用,也是诚信机制商业化的应用创新。本案中,某信用公司提供“先享后付”功能,可以帮助第三方降低用户未支付车费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即督促未支付车费的用户还款。在此过程中,某信用服务主要承担三...

回覆:【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黄某欢发现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开通某信用账户,遂询问某信用账户运营商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用公司)客服,得知是黄某欢于2021年3月7日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时使用“先享后付”功能所致。其中,通过某应用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时需点击“同意协议并开通”,下方会有蓝色字体载明“查看《某应用重庆公共交通付款服务协议》与《某服务协议》《用户授权协议》,授权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获取你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用于实名领卡”。《某应用重庆公共交通付款服...

回覆:【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指导性案例266号
    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个人信息保护/先享后付/信用服务/必要原则/最小影响
    裁判要点
    “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提供“先享后付”服务,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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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

回覆:【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科技公司以自动化决策推送信息为由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规则,同时也规定了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鉴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在本案审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公布施行,且某科技公司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故本案审理中参照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精神。具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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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运营某英语学习网站及两款APP。
    2021年1月15日,某科技公司在未征得罗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线下合作体验店收集罗某两个手机号码,为罗某创建案涉某英语学习网站的账号密码,并向罗某手机发送多条相关信息。
    2021年1月20日,为了解账号情况,罗某在案涉某英语网站和案涉APP账号登录页面输入手机号、密码并点击登录,即出现若干问答界面,要求用户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内容,不填写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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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指导性案例265号
    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履行合同所必需/自动化决策
    裁判要点
    1.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

回覆:【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7条

回覆:【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电子公司采集发布案涉数据的行为,是否侵害某钢铁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一,某钢铁公司和某电子公司分别享有不同的数据权益。某钢铁公司作为钢材生产商,在生产和对外销售各种型号钢材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价格数据。某电子公司作为数据处理者,采集汇总包括某钢铁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代理商价格在内的原始数据,经过算法技术加工后形成数据产品。对此,应当根据数据来源和生成特征,妥当界分数据参与各方享有的权益:(1)产品出厂价格是某钢铁公司在经营主营业务过程中产...

回覆:【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基本案情
    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生产、经销特种钢材,每天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布出厂价格:一是主动在微信群发布。有的微信群无入群资格审核和身份限制,以客户为主,人数达上百人;而有的微信群,则由某钢铁公司和一级代理商组成。二是直接电话告知特定客户。
    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公司)系某网站及其APP的运营商,每日发布各类钢材价格指数。某电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系“商贸流通业典型统计调查企业”。某电子公司为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