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共搜索到帖子140309篇,用时492ms。


(多个侃吧可使用空格隔开)
(多个用户可使用空格隔开,IP中可以使用“*”符号表示IP段)

回复:【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7条

回复:【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电子公司采集发布案涉数据的行为,是否侵害某钢铁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一,某钢铁公司和某电子公司分别享有不同的数据权益。某钢铁公司作为钢材生产商,在生产和对外销售各种型号钢材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价格数据。某电子公司作为数据处理者,采集汇总包括某钢铁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代理商价格在内的原始数据,经过算法技术加工后形成数据产品。对此,应当根据数据来源和生成特征,妥当界分数据参与各方享有的权益:(1)产品出厂价格是某钢铁公司在经营主营业务过程中产...

回复:【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基本案情
    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生产、经销特种钢材,每天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布出厂价格:一是主动在微信群发布。有的微信群无入群资格审核和身份限制,以客户为主,人数达上百人;而有的微信群,则由某钢铁公司和一级代理商组成。二是直接电话告知特定客户。
    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公司)系某网站及其APP的运营商,每日发布各类钢材价格指数。某电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系“商贸流通业典型统计调查企业”。某电子公司为采集...

回复:【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指导性案例264号
    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权责任/企业数据/数据产品/数据处理者
    裁判要点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回复:【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回复:【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并获取、保存、使用案涉简历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关联账号服务是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具体而言,关联账号服务系通过绑定用户在不同网络平台上的多个账号,达到共享数据、权限或者功能的目的,以提供更为便捷的使用体验。例如,目前网络招聘服务市场上存在众多信息发布平台,招聘企业为了获取更多人才资源信息,一般会同时注册成为多家招聘网站的企业用户。为了方便招聘企业用户同时管理这些分散在不同平台的求职信息...

回复:【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基本案情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甲网站,为求职者提供工作和职业发展机会。个人会员填写简历时可设置控制权限,既可以允许招聘企业用户搜索简历,也可以禁止包括招聘企业用户在内的任何人搜索。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发布招聘职位后,求职者通过个人会员账号可以自行查找职位并主动向目标职位投递简历。此外,甲网站还为招聘企业用户提供有偿简历搜索服务,即招聘企业用户购买服务后,可以进入甲网站数据库搜索求职者允许搜索的简历。招聘企业用户通过上述接收投递和主动搜索两种方式获取的...

回复:【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指导性案例263号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关联账号服务/用户授权
    裁判要点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回复:【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某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何种权益;二是某文化公司获取、使用案涉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一,某科技公司对案涉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以及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的录音录像制品等。本案中,案涉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作品,其余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二者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为数据汇聚者的某科技公司,并非案涉短视频的制作者,且其对案涉短视频的汇聚,仅按照网络平...

回复:【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8-29 ·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甲APP的经营者。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是乙APP的经营者。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一致,且短视频中含有甲APP专有的代码。案涉短视频中,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用户头像。其中,15924个与甲APP相同;127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甲APP相同。经查,约40%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余短视频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