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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一)国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1.提出:1868年德国学者标罗在《诉讼抗辩和诉讼要件论》中提出。他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一种统一的、逐步发展着的法律上的关系,其中一方的权利对应着另一方的义务。其目的在于强调法院作为第三方裁判者的地位。
2.三月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3.戈德施密特的诉讼法律状态说:将权利义务替换为对有利判决的期望和避免不利判决带来的负担,从而将诉讼空间作为当事人进行你死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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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1.审判法律关系(基于审判权)
1.1含义: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2内容:
(1)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契机和条件。原告起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就开始产生了原告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又产生了法院同被告之间的诉讼关系。
(2)法院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例如告知证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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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与民事诉讼规范的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社会关系转变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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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衡平
1.民事诉讼制度的迅速、经济、便捷与正当、诉讼公正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最为常见和突出。就这一角度而言,也可以说,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就是民事诉讼制度各价值追求之间的衡平,无论是立法论上还是解释论上,都体现为一种艺术。
2.为保障诉讼的正当、公正,所建立的几乎所有程序都将与诉讼的迅速和经济性发生抵触。因为积极设置的程序都意味着时间和物资的投入或消耗,意味着诉讼成本的增加。
例如,程序性争议问题的复议程序、不服裁定和判决的上诉程序、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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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二、国外共识
(一)妥当或适正
1.含义: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是正确妥当的,实质上是关于实现实体正义的要求。
2.性质:民事诉讼制度的工具价值,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和目的。
3.制度体现
(1)促进事实认定:诚实信用原则、各种证据方法的运用规则、质证认证的程序等。
(2)确保法律适用:上诉、再审、合议制、言词原则、直接原则:。
(二)公正
1.含义:强调作为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公正,是对裁判者的要求,实质是程序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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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内容
一、国内的一般讨论
在国内学术界,对民事诉讼制度价值追求相关内容议论最多的莫过于“公正”与“效率”,通常将“公正”与“效率”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要求。不过,在学术上单纯就“公正”与“效率”的含义以及相关关系加以论述的不多,大多是结合某些具体诉讼制度的构成以及运行,例如,举证时限制度、再审制度、发回重审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等进行分析。由于“公正”这一概念包括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难免在论述中存在含混或模糊之嫌。从国外的理论来看,通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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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第五章 民事诉讼价值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与意义
1.含义:人们或社会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和期望,也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
2.与民事诉讼目的的关系
2.1区别
(1)不是回答基于何种理由设置民事诉讼制度,而是回答怎样才能实现民事诉讼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是对民事诉讼目的实现手段的期望和要求。
(2)价值追求是在特定民事诉讼目的之下,以既定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为前提。
2.2联系:不同的目的论,对民事诉讼制度价值追求的理解也就有所不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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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五、其他学说
(一)多元说
对诉讼目的的认识,应站在作为制度设置、运作者的国家和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国民的双重立场上进行。按此,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障都应当被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上述几种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价值,可依照实体情况的不同,而随时在立法、解释及司法运作上进行衡平并有所侧重。
张卫平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如果单纯追求民事纠纷的解决,就可能忽视公正性,导致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侵害。一味追求诉讼调解率、诉前调解、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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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四、程序保障说
1.含义:
①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并在诉讼构造中平等使用攻防武器,各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这种程序保障具体地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和在诉讼中贯彻辩论主义。
②法院不应把诉讼的审理过程只作为达到判决或和解而必需的准备阶段,而应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应有的目的,只有正当程序才是使判决或和解获得正当性的源泉。因此,法院应从“以判决为中心”转向“以诉讼的过程本身为中心”。
2.我国学者(章武生、吴泽勇):
①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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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三、纠纷解决说
1.含义:
(1)即使在私法尚不发达的时代,诉讼和审判制度即已存在,即使是实体法相当完备的今天,仍然存在没有实体法依据的情况,但法院并不能因此拒绝作出裁判,纠纷的请求本身是先于实体法的,而且民事诉讼制度也并不是为了实体法才建立的。所以,只有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私权保护说与维护私法秩序说是本末倒置。
(2)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解决。
2.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