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共搜索到帖子146022篇,用时600ms。


(多个侃吧可使用空格隔开)
(多个用户可使用空格隔开,IP中可以使用“*”符号表示IP段)

回复:【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现行有效)

12-5 ·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回复:【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现行有效)

12-5 ·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回复:【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现行有效)

12-5 ·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回复:【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现行有效)

12-5 ·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回复:【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现行有效)

12-5 ·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

回复:【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现行有效)

12-5 ·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

回复:【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现行有效)

12-5 ·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

回复:【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现行有效)

12-5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

【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现行有效)

1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回复:存档记录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