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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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四十六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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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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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 (二)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三)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 (四)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 (五)被拍卖船舶的展示时间和地点; (六)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七)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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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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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三)海难救助; (四)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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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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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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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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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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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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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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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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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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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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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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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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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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