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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8-25 · 2.执行终结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及规则适用
《解释》第7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案件已经结案,执行法院未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且执行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或者终结审查。原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案外人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确权、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本条规定了执行程序终结而执行标的未被处分时的执行异议之诉处理问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债权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满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再审程序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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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对于执行标的物已被他人善意取得,有权利的案外人坚持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物执行,拒绝受领变价款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解释》制定过程中,曾提出裁驳本诉、释明另诉处理的方案。有学者提出:“虽然案外人没有听从人民法院的释明及时变更诉请(另诉),但案外人既然异议理由成立,这个变价款也不能再继续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否则还是错案。”经研究吸收上述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第16条及《民法典》第574条的规定,案外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变价款,五年内不领取的,依法扣除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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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法院依法继续执行导致执行标的发生物权变动,或因二审判决错误认定案外人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执行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将执行标的执行终结,程序合法但实体上不正当。在此情况下,国家赔偿(程序违法事后监督)、执行监督(程序违法事中监督)均不适宜处理,本条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实施的审执协调处理方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第311条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予以认定。本条第1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案外人享有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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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三)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再审、破产等程序的衔接
《解释》第6条至第10条均为程序协调类规范,主要解决执行异议之诉如何与执行实施、审判监督、破产等程序衔接的问题,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继续执行问题,执行终结、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破产后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判决错误时如何处理等。
1.继续执行申请的审查处理及执行标的被处分时的审执协调
《解释》第6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由负责审理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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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2.案外人同时提出给付诉讼请求的处理及难点问题
《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被执行人等为被告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不宜合并审理的,应当分别立案。”《九民会纪要》第119条规定,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与其就执行标的提起的给付之诉一般应当合并审理。鉴于案外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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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二)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给付等诉讼请求的处理
《解释》第4条、第5条属于同类规范,主要解决案外人在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同时,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给付等请求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1.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诉讼请求的处理及确权的理解
《解释》第4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行人为被告。”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系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的前提条件,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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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3.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查封的效力
《解释》第3条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案外人可以持生效判决请求相关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本条接续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第2条保障已知的多个金钱债权人参加诉讼,但并不需要将案外人权益与所有执行债权进行对比评判,重点审理内容只是对案外人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本解释第2条规定的首封债权和优先债权的执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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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2.多重查封情形下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及主要解决问题
《解释》第2条规定:“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条规定了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时,案外人可以针对已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合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诉累严重、判决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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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本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未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6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案外人超期后起诉主张索赔,目前实践中立案后多以超过异议期为由驳回起诉。是否一旦超过异议期限,案外人财产即使被错误执行就再也没有救济途径了呢?案外人虽不能按照异议程序进行救济,但可以另行对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执行变价款或者请求返还执行标的。所谓“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一是区分案外人享有物权还是债权,分别考虑诉讼时效;二是享有权益的案外人可以请求申请执行人等返还原物、变价款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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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一)案件的管辖、多重查封的起诉、审理及生效判决的效力等
《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3条整体性较强,通过确定有处分权人民法院的管辖以及多重查封的合并审理和判决的效力等规定,回应和解决实践中能否向轮候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查封前”是否限于本案的查封、保全阶段提出执行异议的标准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后相应执行措施如何处理等常见问题。
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管辖与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处理
《解释》第1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