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栏目(民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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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请求具有正当性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提供了坚实的实体法支撑。关于父母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58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项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其履行不应受夫妻感情状况或是否分居的影响。《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文赋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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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白云: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的原因——以法答网第23批精选答问问题1为中心
白 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随着离婚案件中夫妻分居现象的日益增多,婚内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支付请求的审理逐渐成为家事审判领域的一个突出难点。此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更深远地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案件同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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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白云: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的原因——以法答网第23批精选答问问题1为中心
白 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随着离婚案件中夫妻分居现象的日益增多,婚内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支付请求的审理逐渐成为家事审判领域的一个突出难点。此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更深远地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案件同属“家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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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费之债诉讼时效分段分别起算更契合诉讼时效制度目的
关于物业费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争议,也集中体现为“分别起算说”与“整体起算说”两种观点。物业费之债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分段分别起算更契合诉讼时效制度目的,也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 首先,分段分别起算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往往较长甚至没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即使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一般仍由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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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个结算周期的物业费债务实为多个相互独立的债务集合
与常见的买卖合同等合同相比,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时间因素决定物业服务人需要提供的物业服务和业主应当支付的物业费总额。物业服务合同成立时,物业服务人需要提供的物业服务和业主应当支付的物业费总额尚不能确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和业主需支付的物业费都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时间因素决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在该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总额。第二,每一个结算周期的物业费债务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多个结算周期的物业费债务实为多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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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一次性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应取决于债务是否具有独立性
根据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因一次履行而结清,可将合同之债分为一次性履行之债和非一次性履行之债。关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起算,主要存在“分别起算说”与“整体起算说”两种观点。[3] “分别起算说”认为,分期履行实际上是将一个债务分割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债务,因此应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分别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整体起算说”则认为,分期履行不影响债务整体性和唯一性,各期债权具备相同的请求权基础,因此应自最后一笔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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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制度是多元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平衡
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作出限制,与我国自古以来“欠债还钱”的朴素道德情感并不完全一致,故诉讼时效制度的引入必须有足够正当的理由。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在于三方面:一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持既定社会秩序;二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进社会财富流通;三是避免债务人受陈年旧账纠缠,节约司法资源成本。[2] 诉讼时效制度虽以限制权利人的权利为代价来维持社会秩序,但其实质在于禁止权利滥用,而非否定权利的合法行使和权利存在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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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李赛敏:物业费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以法答网第20批精选答问问题3为中心
李赛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1] 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原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诉讼时效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规则进行了较大改进:一是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二是在坚持主观主义的起算标准的基础上,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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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难点主要在于“随时履行规则”和“同时支付规则”的适用关系问题。本文从诉讼时效客体切入,对两种规则的体系定位进行分析,进而明确其法律适用关系,结论如下: 第一,义务人于合同订立时既已明确,在债权人基于合同的原权利因履行不能需要救济,债权人的合同请求权性质已为救济权合同请求权,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时,诉讼时效因条件齐备即应开始起算。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在通过相关法律规则对合同履行期限依法填补后,诉讼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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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的买卖合同适用“同时支付规则”起算诉讼时效
由于《民法典》买卖合同中第628条规定的“同时支付规则”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第511条第4项规定的“随时履行规则”均为存在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瑕疵的合同的适用规则,司法实践中即产生两个规则的适用关系问题。本文认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买卖合同应适用“同时支付规则”,认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即应承担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并据此起算诉讼时效。 第一,我国民法典立法的体例结构,不论是总体结构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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