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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扎实推进程序实体协同研究
张卫平《防御请求之诉:实体与程序的关联分析——兼论人格权防御请求之诉》
任重《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回眸与展望》
林剑锋《〈民法典〉第1073条(亲子关系诉讼)诉讼评注》
郭小冬《〈民法典〉第1000条(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诉讼评注》
蒲一苇《〈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诉讼评注》
任重《〈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诉讼评注》
冯祝恒《〈民法典〉第186条(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诉讼评注》
陈爱武《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类型化:案例问题与思考——兼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
李喜莲《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意愿适用的司法考量及程序衔接》
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
李潇洋《论保证人清偿后对主债权的承受》
王富世《论先诉抗辩权的程序实现——基于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的双重考量》
胡学军《家族相似性: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逻辑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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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续关注强制执行前沿问题
张卫平《“审执分离”本质与路径的再认识》
史明洲《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
陈杭平《执行价款分配模式转型之辨》
李潇洋《债权平等与查封的优先效力》
马强伟《论查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及其效力限制》
毋爱斌《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同考量》
霍海红《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其破解》
吴英姿《论执行裁决权运行的正当程序——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对象的讨论》
曹志勋《论民事给付之诉及其执行的明确性要求》
曹建军《论民事执行审查模式的转型与证明机制的强化》《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化衔接》
高星阁《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论》
刘颖《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规则之再审思》
朱禹臣《债权执行规则的中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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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回应党和国家重要关切
郭小冬《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争议及理论回应》
张陈果《恢复性司法:检察机关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胡思博《检察机关支持民事私益诉讼的程序设计》
高旭《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基于分配正义理念的跨法域研究》
景汉朝《信访治理的规律性认识与法治化路径》《涉诉信访治理的演进与新时代现代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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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上述论文的有关信息,包括出版信息、作者信息、摘要、关键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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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我国应诉管辖的法理重述——从“默示/推定协议解释论”批判开始》
法商研究. 2023,40(02)
吴英姿: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默示协议管辖无法有效地解释我国的应诉管辖制度。“推定合意解释论”存在概念错误与逻辑漏洞。应诉管辖的目的在于解决无管辖权的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问题,管辖法定原则和程序安定分别构成其制度基础和法理基础。应诉管辖的制度性质是法律拟制,核心是对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确。与德国法将被告不提出管辖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行为拟制为与原告达成管辖合意不同,我国法将这种情形拟制为被告同意受诉法院管辖本案,继而产生受诉法院获得管辖权的法律效果。为保障应诉管辖程序正当,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隐瞒管辖原因事实、虚构管辖连接点骗取管辖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行为不构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应诉管辖。应诉管辖的程序效力仅及于本案程序。
关键词: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法律拟制;意思表示的解释;程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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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论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41(02)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在标准时上具有管辖权,该案件的管辖权与管辖原因相对脱钩,原则上恒定或固定于受诉法院。在我国,确定管辖权以“受理时”作为标准时,根据被告回应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在管辖恒定原则的作用下,受诉法院在地域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不因作为管辖原因之当事人的“退出”、诉讼请求的变更而丧失管辖权;受诉法院在级别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而丧失管辖权,即使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或未达到其管辖标准。在中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是管辖规范体系化建构的基石。在宏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对于中国这一单一制国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义。
关键词:管辖恒定;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诉讼请求;诉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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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专门管辖制度研究》
中外法学. 2023,35(04)
周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在同一辖区内的地方法院、专门法院以及不同类型的专门法院之间分配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与级别管辖并行,同属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不过,即便将我国的专门管辖归入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专门管辖的性质亦与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或奥地利的事物管辖的性质有别,而是具有专属性,当事人不得通过明示协议或应诉管辖的途径对其进行创设或变更。同时,专门管辖在审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于德国或奥地利的诉讼途径管辖,而非事物管辖。因此,为了避免与加快解决专门管辖冲突,我国未来有必要参照比较法上有关诉讼途径管辖的规范对专门管辖的审查和移送作出特别规制。
关键词:专门管辖;事物管辖;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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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
法学论坛. 2023,38(04)
占善刚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即为当事人对其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的不履行。为因应缺席的基本性质,《民事诉讼法》应区分对待一方当事人缺席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进而作不同的规制。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基于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应对缺席的当事人课以相同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诉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诉讼程序。
关键词:缺席;口头辩论;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判决主义;对席判决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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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同意权研究》
法学评论. 2023,41(06)
李浩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同意权主要是指当事人享有的针对法院所选择的程序事项表示赞同或者不赞同的权利。从属性上说,同意权是当事人享有的程序选择权的一种类型,属于消极的程序选择权。同意权所涉及的事项大多属于程序的简化。设置针对法院的同意权一方面是为了使程序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征询同意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当事人同意权;消极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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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伟康《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及其修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4)
苏伟康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所惯用之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有别于学理通说之旧实体法说。两者在标的识别、审判对象确定和既判力范围上均持不同立场。法律关系说以权利关系为识别标准,标的内容涵括先决权利关系及其所衍生之请求权与形成权。这一标准归因于苏联法移植,又在实体法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沿袭至今。基于权利保障与纠纷解决并重的诉讼目的观,诉讼标的理论应以旧实体法说为底色,利用解释方法和裁判技术对现行法律关系说予以修正。具言之,《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适用应在“诉讼标的为法律关系”的框架下通过“诉讼请求”要件发挥识别请求权主张的功能,将实质否定型重复诉讼限于否定判决主文之情形。同时,法院可向当事人积极释明对待给付请求主张,在诉辩双方和诉审主体就合同效力认识不一时分别适用不同释明规则形塑审判对象。最后,先决关系认定无既判力的基本立场不宜动摇,当下应予坚守。
关键词: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旧实体法说;审判对象;既判力;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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