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印《既判力相對性法源地位之證成》
法學. 2022(10)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既判力相對性是指判決結果只約束當事人。制定法的明文規定並非既判力相對性的原始法源。《德國民事訴訟法》和《日本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並未創立既判力相對性,亦未改既判力絕對性為相對性,甚至不在於確認既判力相對性,而是在於整合或明確有關既判力擴張的規則。既判力擴張不同於既判力絕對性。前者仍以相對性為基礎,僅擴張既判力至特定的人,後者則將判決結果約束所有的人。矛盾判決符合民事訴訟的本質屬性,既不製造矛盾的實體和程序法律關係,也不導致矛盾的強制執行,並不構成對既判力相對性的否定。既判力相對性是民事訴訟法的邏輯起點,是程序保障原則的最低要求,是實體權利程序保護的最優選項。《民事訴訟法》存在肯定既判力相對性的規範,不存在否定既判力相對性的規範。既判力相對性作為民事訴訟法的組成部分,是約束審判機關的法源。
關鍵詞:既判力相對性;矛盾判決;程序保障原則;《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