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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83篇帖子。

【學界發文分析】2022年度CLSCI來源期刊民事訴訟法學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7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3
李浩《區分民事案件繁簡的標準與方法——繁簡分流基礎性問題研究》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2,28(05)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
摘要: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繁簡分流是深化我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用何種標準區分繁案與簡案以及採用何種方法對繁案與簡案進行識別、篩選,是進行繁簡分流的基礎性工作。受理民事案件後由法院區分案件繁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中國式問題。區分案件繁簡的標準有形式性標準和實質性標準之分,我國採用的是實質性標準。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要求法院通過審前準備程序區分案件的繁與簡,並在此基礎上作出適用不同程序的決定,但司法實務採用的做法是在起訴與受理階段就對案件的繁簡進行區分。在起訴與受理階段進行區分與實質性標準並不匹配,由此造成了難以準確區分的困境。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推行及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我國法院繼續實行在上述階段對案件進行分流,因而在分流過程中須認真對待法院依職權轉換程序的權力,須充分保障當事人對程序適用的異議權,以充分發揮二次分流的矯正作用。
關鍵詞: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區分標準;識別方法;
7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3
潘劍鋒《「基本」與「其他」:對〈民事訴訟法〉相關制度和程序修訂的體系化思考》
法學評論. 2022,40(02)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訂主要涉及獨任制、司法確認、小額訴訟的適用範圍、以及在線訴訟及送達規則等,對作為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的合議制、普通程序、傳統線下訴訟、送達等都構成衝擊。需要明確民事訴訟法以公正為基本價值,以司法審判為基本功能,以合議制為基本制度,以普通程序為基本程序。其他制度和程序都服務於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價值和基本功能。應當以「基本」與「其他」之間的關係衡平為核心線索,實現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體系化、科學化建構。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2021修法;基本制度;基本價值;基本程序;
7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3
王福華《民訴法修改背景下的訴訟費用改革》
法學評論. 2022,40(02)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本次民訴法修法將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訴訟程序簡化作為主要目標,實現了對訴訟資源的首次調節。但修法目標能否最終實現,尚取決於對訴訟資源的二次調節,要藉助訴訟成本與費用機制工具,激勵當事人做出正確的程序選擇。在訴訟費用方面,還要最大限度降低利用簡易程序、小額程序和在線審理案件的訴訟成本,實行優惠的收費標準;對於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應最大限度負擔訴訟費用,以反映實際訴訟成本。同時,還要兼顧訴訟費用的激勵功能和懲罰功能,確立「以敗訴者負擔為原則,以制裁濫訴為輔助」的訴訟費用負擔標準,保持司法供給與司法需求兩者的均衡。
關鍵詞:訴訟費用;訴訟成本;繁簡分流;程序簡化;
7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3
占善剛《科學配置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的邏輯起點》
法學評論. 2022,40(02)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法學院
摘要: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九)項至第(十三)項對小額訴訟程序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補充,凸顯了小額訴訟程序固有的程序特質,使其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一道體系化地構成了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在第一審訴訟程序的配置上,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承襲了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來陳陳相因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簡易審理」的法理邏輯。「簡單的民事案件簡易審理」不僅有違民事訴訟程序分層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民事訴訟運行的內在規律。由於訴訟標的額彰顯了當事人需要裁判保護的實體權益並且具有易為當事人識別、法院判斷的外部特質,科學配置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應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為邏輯起點。
關鍵詞:一審訴訟程序;簡單的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額;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
7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3
任重:《「案多人少」的成因與出路——對本輪民事訴訟法修正之省思》
法學評論. 2022,40(02)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訴訟爆炸」和「案多人少」是我國法官的直觀感受,其也逐漸成為理論界的關注熱點和立論基礎。「訴訟爆炸」雖能得到統計學支持,但並不構成「案多人少」的主要原因。與德國數據相比,我國不存在顯著的「案多」問題。《民法典》的正確實施預計將帶來民事案件數量的進一步攀升。「案多人少」緣起於法官員額制改革在短期內引發的「人少」。本次修法集中於「人」以及「人案關係」的程序簡化,「案」較為遺憾地在本論修法中失語。在法官員額短期內無法驟增,而當事人民事程序權利保障尚不充分的背景下,最大限度整合解決「案多」,是科學化解「案多人少」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訴訟爆炸;案多人少;法官員額制;獨任制;小額程序;
7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4
5.聚焦強制執行法之立法論研究
陳剛《我國民事執行迴轉理論基礎與制度構造的革新》
法學研究. 2022,44(01)
廣州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事執行迴轉制度一方面因在實踐運行中背離民事訴訟法的立法趣旨,出現了「審執合一」的程序構造和可能被執行迴轉之訴替代之問題;另一方面因生成於傳統職權主義訴訟體制,又面臨著理論基礎和制度構造都需要徹底改造的問題。相較於其他被執行財產事後救濟制度,民事執行迴轉制度對於實現訴訟經濟和訴訟迅速的理念,促成糾紛一次性或最大化解決,有著十分明顯的制度優勢。因此,將民事執行迴轉制度由職權進行主義運行模式改造成貫徹處分權主義的運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優勢的同時,又符合新時代民事訴訟的發展需要,是當下民事強制執行法立法過程中應予充分考慮和努力解決的重大課題。具體制度構建上,應將不當得利之債規定為民事執行迴轉制度的實體法基礎,並將其定性為實質訴訟規範;堅持審執分立的程序構造和排除另訴的處理方案;將迴轉制度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編中,並設立裁判解釋程序。
關鍵詞:執行迴轉;最終調整說;審執分立;不當得利;
7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4
陳杭平《再論執行力主觀範圍的擴張》
現代法學. 2022,44(04)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執行力附著於執行名義,是權利人請求執行及執行機關實施執行的法律效力。執行力主觀範圍包括「為誰,對誰」為強制執行,原則上以執行名義記載為準,但在例外情況下向第三人擴張。執行主觀範圍的消極擴張,表現為經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法院裁定變更、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此類第三人可分為「承繼型」和「責任型」兩種。執行力主觀範圍的消極擴張須滿足必要性、正當性和妥適性三個要件。「承繼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當性。對「責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正當性依賴於實體法的規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適性指的是變更、追加的爭議適合通過內嵌於強制執行的略式程序進行審查判斷。
關鍵詞: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執行名義;審執分離;略式程序;
7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4
百曉鋒《論執行權向執行員的「回歸」》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2,25(05)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摘要:在2018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刪除執行員辦理執行事項的規定之後,新近公布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對執行員的權限作出了規定,可謂意義重大。在執行權「內分」和「外分」爭執不下的情況下,執行員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為兩者的公約數,成為新時代審執分離改革的重要抓手。當前,實務之所以受困於審執不分,使人們對執行權的內容和性質有模糊認識,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早期《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執行員的規定沒有得到有效落實,以致法官充任執行員的現象大行其道,法官和執行員的身份與權限出現高度混同。對於新時代的審執分離改革而言,當務之急應是解決「人」和「權限」的分離問題,使執行權回歸執行員,使法官專司審判權的行使。至於執行員和執行權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實行市場化改革,則可緩行。
關鍵詞:執行員;執行權;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外分;內分;
8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4
劉穎《民事執行中案外擔保權人的救濟路徑》
環球法律評論. 2022,44(0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摘要:擔保物權的目的不在於對擔保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而在於必要時就擔保財產的變價所得優先受償。在典型擔保的情形下,法院查封擔保財產不會影響案外人享有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其可以通過參與分配路徑和執行行為異議路徑保護自身的優先受償權和變價權,因此原則上不適用執行標的異議路徑。在法院對抵押權效力所及的從物單獨變價而影響主物和從物的整體變價價值,或者對案外人享有權利質權的應收帳款實施強制執行而致使其喪失參與分配的機會等例外情形,存在允許案外擔保權人通過執行標的異議路徑尋求救濟的餘地。在非典型擔保的情形下,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出賣人、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享有的是功能化的所有權,應當將其作為擔保權人處理;而保證金帳戶質權人則應參照典型擔保中的質權人處理。因此,對於這些案外人也不應適用執行標的異議路徑,其可以通過參與分配路徑和執行行為異議路徑尋求救濟。
關鍵詞:擔保物權;非典型擔保;執行異議之訴;參與分配;
8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4
劉鵬飛《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的類型檢視及程序應對》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2,40(05)
南開大學法學院
摘要:應對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的現有方案存在規範局限和實踐分歧。因此,立法和實踐呼喚精細化、具有貫通性的理論支撐。擇定兼顧程序價值和實體目標的應對路徑,需完成從宏觀化模糊處理向類型化精細回應的理念跨越;以所屬範疇作為類型化討論的起點,原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介於形式瑕疵和實質錯誤之間,次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應定位於既判力確定後的新事實,二者統一於法院對實體事項的判斷權。要實現從執行部門判斷向審理部門判斷的主體回歸,通過分析執行部門判斷權的演變邏輯和現實圖景,可廓清其權力邊界並排除其擔當判斷主體的可能,這是構建應對程序的前提。而就判斷的具體方式而言,則應促動從非正式解釋向正式判決的制度過渡,遷移補充判決制度功能以克服原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綜合運用債權人確認之訴和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應對次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以實現法安定性追求和程序保障目標的價值平衡。明確執行依據給付內容的程序建構過程,正是審執分離改革推進方式的技術投影。
關鍵詞:執行依據;給付內容;執行權;補充判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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