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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83篇帖子。

【学界发文分析】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5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0
黄忠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二元配置论》
当代法学. 2022,36(06)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本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但《民法典》已明确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分别称为生态环境私益损害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以特定的被侵权人为归属主体的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实质是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特定被侵权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个别诉讼的形式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完全行使问题及遏制恶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立法机关应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另行创设形式性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实行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与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双轨制。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形式性实体请求权;外部成本内部化;
5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0
李晓倩《慈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证立与构成》
法学评论. 2022,40(03)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摘要:《慈善法》确立了慈善组织治理的“权力主导”规范模式,同时,受传统大陆法系财团法人理论和制度的影响,我国慈善组织制度虚化了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私法关系,从而导致“权力失灵”与“权利孱弱”的双重治理困境。基于公益诉讼制度在慈善领域的适应性,慈善公益诉讼应当成为我国慈善组织治理的补充性机制。立足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慈善公益诉讼可定位为慈善组织治理的“动态衡平”机制,以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在慈善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成上,应当将检察机关确立为适格原告,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义务履行作为法院可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并将检察建议作为前置程序。
关键词:慈善组织;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适格原告;诉讼请求;
 
5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0
张明哲《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伴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公诉化趋势在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出现了非诉化与职权化的倾向。鉴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审判的主体,以现有的的民事程序作为审判构架,二者关系如何相互调整,以实现顺利衔接,是公益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比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以对抗式审判模式作为主要的改革方向,"公诉"特性相对较弱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适用对抗式审判模式方面,理应存在更大空间。在对抗式审判模式的语境下,法官消极是作为其裁判中立的表像,诉讼力量平衡以求程序公正是其核心的追求,因而此处强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对抗式审判模式,与检察机关对检察权能的强化发展并不矛盾。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特点,反而可以使对抗式审判模式的缺陷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治愈。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诉化;对抗式;审判模式;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5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0
李晓倩《虚假诉讼的本质与边界》
中外法学. 2022,34(04)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2016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涵摄范围的立场发生明显改变;基于对1570宗案件的分析,发现各地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认定亦有方向性分歧;学说上,关于虚假诉讼则存在“虚假纠纷说”“第三人损害说”“司法秩序妨害说”的分野。以对诉讼本质的认识为前提,虚假诉讼应定位于从根本上消解民事诉讼“两造对抗”基本结构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行为彻底瓦解民事诉讼制度功能得以发挥的结构性支撑,导致“诉讼”成为缺乏对抗本质的“媾和”,应当受到特别规制,以实现制度的规范意旨。“单方行为”应被排除在虚假诉讼之外,这不仅源于既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完全可以应对“单方行为”,也因为“单方行为”的纳入会肇致虚假诉讼边界不清、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比例原则、增加法院审理负担、有损司法形象。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冒名诉讼等异化的诉讼形态,与虚假诉讼存在根本的差异,也须予以明确的界分。
关键词:虚假诉讼;恶意串通;单方行为;两造对抗;
5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1
苏志强《虚假诉讼程序性规制定位重塑与规则再造——以〈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为中心》
清华法学. 2022,16(06)
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司法实践中适用率的逐渐增加,民诉法中正面规制虚假诉讼的第115条要求的职权探知主义,严重紊乱了正常的辩论主义审理程序,降低了诉讼效率甚至侵犯了当事人诉权,增加了民事诉讼模式向职权主义逆流的风险。民诉法第115条适用紊乱的根本原因在于,确认虚假诉讼核心要素的诉的利益这一属于诉讼要件的要素,在我国现行诉讼模式下贯穿于立案和审判两个阶段,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设立独立的诉讼要件审理阶段。现行诉讼审理阶段模式和立案登记制改革方向都没有将诉讼要件作为单独的诉讼阶段,且复式平行审理模式无益于虚假诉讼程序规制对于辩论主义诉讼模式紊乱的修复。重新审视虚假诉讼程序规制与现有民事诉讼模式的深层矛盾,将虚假诉讼程序规制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定位为补充性和兜底性的地位,在此定位下,扩大虚假诉讼程序规制范围、明确构成要件和裁判方式,以增加司法适用的操作性和统一性。
关键词:虚假诉讼;诉讼要件;职权探知主义;民诉法第115条;
5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1
傅郁林《作为诉讼行为的送达》
《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122-125|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送达与正式通知几乎同义表明我国送达制度倾向于通知的实效性,但其可行性又因缺乏分级制度而导致拟制送达的滥用.送达制度应依托我国相对成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民事诉讼行为理论和民事裁判效力理论.各诉讼主体在不同程序环节就送达这一诉讼行为所承担的角色义务与相应权利,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有效要件,都是在中国式的职权主义与辩论主义妥协模式的逻辑框架内展开的;应以相应事实的证明与推定规范,结合送达与受送达的行为代理与法律拟制,确定通知与送达的法律效果与瑕疵救济,从而在送达规范的实效性功能之不可欲与仪式性功能不可靠的两难困境之间谋求合理平衡.
关键词:送达 司法送达 诉讼送达 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
5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1
张兴美《送达制度的结构性转向:从“结果型”走向“过程型”》
中外法学. 2022,34(05)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的送达制度是按照结果导向型思维打造的“结果型”送达。“结果型”送达是以受送达人为主体偏向、以实质性送达效果为制度目标和法院全责型的送达结构,这种结构为送达不能、送而不达等送达难现象提供了制度环境。规范的送达制度应当是按照过程导向型思维打造的“过程型”送达。“过程型”送达是以受送达人程序利益为保护对象、以过程理性为制度核心、可实现程序自治的送达结构。由“结果型”送达向“过程型”送达转向是解决我国送达制度困境、重构我国送达制度的具体路径。该路径的实现以强化送达过程的理性建设为重点,信息化手段、社会化方法、交互性机制和推定规则可以为我国送达制度结构性转向提供技术保障。
关键词:送达;送达难;电子送达;过程导向;结果导向;
5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1
汪蓓《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方式与适用事由》
法学. 2022(05)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重复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发现,在对重复仲裁应否进行司法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和适用何种事由否定裁决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均存在严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论共识与一体规则。首先,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存在法本质、法价值、法监督、法救济层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而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导致我国重复仲裁乱象丛生、难以遏制。为此,应当结合事项、主体、例外三大标准对重复仲裁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由于缺乏关联,应排除适用缺少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关键词:重复仲裁;司法审查;审查方式;审查事由;
6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1
黄忠顺《仲裁实施权配置论视阈下的撤回仲裁请求制度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22(0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关键词:撤回仲裁请求;放弃仲裁请求;仲裁实施权;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利益;
6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1
张海燕《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法学论坛. 2022,37(03)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务中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经常会成为后续民诉中的待证事实,但长期以来法规范层面对于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效力之规定付之阙如,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知产证据规定》第6条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中的相对免证效力。然而,该免证效之规定有待商榷,理由有二:一是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不具备成为免证事实之基本条件,二是免证效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相冲突。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中应具证明效,这既符合行政行为公定力之理论内涵,亦有利于后诉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在证明效下,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中的性质是证据而非事实,其证据资格及证明力之评价属于后诉法官自由裁量之范畴。《知产证据规定》第6条本质上拓展了民事诉讼免证事实之范围,而该范围应被合理界定,特别警惕其不正当扩张,否则将会导致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配置失衡,损害程序主体之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已决事实;免证效;证明效;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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