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區分民事案件繁簡的標準與方法——繁簡分流基礎性問題研究》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2,28(05)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
摘要: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繁簡分流是深化我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用何種標準區分繁案與簡案以及採用何種方法對繁案與簡案進行識別、篩選,是進行繁簡分流的基礎性工作。受理民事案件後由法院區分案件繁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中國式問題。區分案件繁簡的標準有形式性標準和實質性標準之分,我國採用的是實質性標準。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要求法院通過審前準備程序區分案件的繁與簡,並在此基礎上作出適用不同程序的決定,但司法實務採用的做法是在起訴與受理階段就對案件的繁簡進行區分。在起訴與受理階段進行區分與實質性標準並不匹配,由此造成了難以準確區分的困境。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推行及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我國法院繼續實行在上述階段對案件進行分流,因而在分流過程中須認真對待法院依職權轉換程序的權力,須充分保障當事人對程序適用的異議權,以充分發揮二次分流的矯正作用。
關鍵詞: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區分標準;識別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