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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姿.訴訟標的理論「內捲化」批判[J].中國法學,2011,(02):177-190.
關鍵詞:內捲化;訴訟標的;訴權;訴的要素;中層理論
摘要: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訴訟標的被當作識別更行起訴、訴的變更與追加、既判力客觀範圍的試金石。請求權競合問題暴露出訴訟標的理論的短板,由此引發爭論。學者們從修正訴訟標的概念開始,陸續提出訴訟標的識別、爭點效、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等等,致使訴訟標的理論在內部不斷地精細化,卻始終圍繞原初問題停留在原地,出現了理論的"內捲化"。看上去精細深邃的理論,因其過於繁複且難以自圓其說而蛻變為純粹的書齋學問,不僅不為司法實踐所青睞,也未能影響相關立法,成了沒有用武之地的"屠龍術"。導致訴訟標的理論內捲化的原因主要是研究方法上的缺陷。批判訴訟標的理論內捲化現象,不僅對突破訴訟標的理論瓶頸有其必要性,也在一般意義上對法學研究有警示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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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訴權法理研究論綱[J].中國法學,2004,(05):
關鍵詞:訴權;定義;性質;結構;功能
摘要:訴權被無故侵犯常見於報端,人們早已習以為常;而對訴權的研究則相當薄弱,學界通行的訴權定義存在不周延之處。訴權就是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是啟動與延續訴訟的權利。它是一項與訴訟權利、應訴權、公訴權有別的權利。訴權的形式有民事訴權、行政訴權、刑事訴權和憲法訴權。訴權的內容有起訴權、上訴權、反訴權、申請再審權以及申請憲法解釋權和刑事自訴權等等。在法治社會,訴權是高於實在法的道德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在社會進化過程中,訴權實質內容不斷豐富,訴權形式逐漸多樣化,訴權主體走向普及,人們在訴權面前實現了平等,隨之訴權地位也從習慣的權利上升為憲法的權利與基本人權。訴權的結構可以從訴權的主體、訴權的對象、訴權的義務人三方的關係中去認識。這一特殊的三角結構使訴權產生了不同於其他權利的特殊的社會功能:保障權利、控制權力、和平解決社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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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怡,黃娟.司法裁判供給中的利益衡量:一種訴的利益觀[J].中國法學,2003,(04):
關鍵詞:訴的利益;利益法學;司法裁判供給;利益衡量
摘要:任何提交司法機構要求予以審判的民事糾紛都必須具有一種獲得本案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對於這種必要性 ,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冠之以「訴的利益」。訴的利益概念的出現與利益法學思潮對民事訴訟領域造成的影響密切相關 ,其本質是國家在其司法裁判供給問題上的一種判斷。訴的利益的判斷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利益衡量的過程 ,這種利益衡量又主要在兩個層面上進行 :一是原告與其他納稅人之間 ,二是原告與被告之間。在訴的利益問題上所進行的利益衡量存在一定的尺度 ,它要求法官立足於社會需求作出符合基本正義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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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哲瑋.確認之訴的限縮及其路徑[J].法學研究,2018,40(01):126-145.
關鍵詞:確認之訴;訴訟標的;確認利益;訴的類型
摘要:確認之訴在域外的歷史演進過程決定了其具有補充性、預防性和反轉性的特徵,需要予以限縮。我國理論界認為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未對其作具體限定,實務中法院從司法解釋和具體案件兩個維度將其擴張到各種有爭議的法律效力問題。確認之訴的擴張導致訴訟標的功能失靈,無法有效地解決禁止再訴、訴的合併與變更等程序問題,也使得其與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的界限不明,更可能對行政登記制度產生衝擊,影響民事實體法律秩序的穩定。為了限縮確認之訴的範圍,大陸法系國家抽象出了確認利益的概念,將其作為特殊的訴訟要件。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則、成熟的理論框架和專門的審查程序,我國短期內無法複製確認利益的路徑,更宜從訴訟標的上直接限縮確認之訴,原則上只允許對特定的訴訟標的提起,並審慎地建構例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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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訴訟標的理論的新範式——「相對化」與我國民事審判實務[J].法學研究,2016,38(04):170-189.
關鍵詞:訴訟標的;訴訟系屬;重複起訴;一事不再理
摘要:民訴法學界一直嘗試從大陸法系關於訴訟標的的不同學說中擇取其一作為基準,統一且固定不變地適用於訴訟程序各領域,並用以解決訴訟法學上的諸多重大問題。但這種"一體化"或"體系性"研究範式不僅未達到學理上的預設目標,更難以回應實務上多義甚至"無序"的概念使用。受域外理論發展、民訴法規範修改及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等因素的促動,有必要向"相對化"或"指示性"的新研究範式轉換。在此前提下,應當對實務上訴訟標的的使用方法及其在具體程序場景中的含義進行整理與辨析,並圍繞相關民訴法規範條文展開解釋論作業,建構一種可為理論界與實務界所用的、用以限制裁量權濫用的"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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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仁群.訴訟標的之本土路徑[J].法學研究,2013,35(03):91-109.
關鍵詞:訴訟標的;EOS;案;事件說;競合合併
摘要:美、德、日等國已在訴訟標的問題上作出了明確選擇,而我國實務仍呈紛亂狀態,至少有三條路徑並存。既往的標的論低估了新、舊說之差異,高估了新說一次性解決糾紛之功效,訴訟標的相對論對新、舊說之折中並不合理。事件說在糾紛的一次性解決上最為徹底,而其缺陷其他諸說也有。國內法院普遍排斥競合合併、預備合併,現行法苛待訴的變更,多數當事人系本人訴訟,故本土目前不具備采新說、事件說和相對論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路徑也不可采,只能采舊說。但應通過釋明等措施盡力減少其負面效果,並朝新說乃至事件說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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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仁群.回到抽象的訴權說[J].法學研究,2011,33(01):111-125.
關鍵詞:附條件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司法行為請求權說
摘要:為訴權附加要件會導致其名不副實、無意義並隱含悖論。這是附條件訴權說的重大、致命缺陷。在程序伊始,法院面對的是"無知之幕"。要正當地走出這種狀態,要給權利人以救濟,就必須接受所有原告的起訴,對所有程序和實體事項的審理都應當在程序內進行。所以,不附要件的抽象訴權說有其深刻的內在合理性。作為修正型的抽象訴權說,司法行為請求權說能夠應對針對抽象訴權說的所有批評,且有更多實益。基於抽象的訴權說,訴權與訴訟要件、裁判請求權等的關係能夠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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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玉謙.訴的變更之基本架構及對現行法的改造[J].法學研究,2006,(02):17-32.
關鍵詞:訴的變更;立法缺陷
摘要:在民事訴訟上,訴的變更決定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效力範圍與訴訟整體發展方向。在有些情形下,訴的變更甚至將會導致訴訟標的的變更,以至於從總體上動搖裁判的基礎。可見,對於訴的變更的確定,會對訴訟程序乃至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帶來重大影響,因此,在立法上,對訴的變更所涉及的範疇應當予以適當規範。如果界定得過於寬泛,將不利於保障訴訟程序的安定性與效益性;如果界定得過於狹窄,也不利於保障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權,有違設置民事訴訟這種公力救濟途徑的旨意。在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進行修訂時,應當將訴的變更界定為訴的聲明的變更與請求原因事實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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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論訴訟標的及識別標準[J].法學研究,1997,(04):
摘要:論訴訟標的及識別標準張衛平一任何一本有關民事訴訟的教科書,也都毫無遺漏地在「訴」這一部分中給出了訴訟標的的定義,並闡述了訴訟標的的基本含義。在法律院系恢復以後的首批公開出版的民事訴訟法教程中就提到了訴訟標的這一概念,並把訴訟標的作為訴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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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類型化視角下訴訟請求合併的程序展開[J].中外法學,2022,34(03):705-723.
關鍵詞:訴訟請求;單純合併;預備性合併;選擇性合併;合併審理
摘要:實踐中,同一原告往往向同一被告提出數個訴訟請求,從而構成訴的客觀合併,法院對其合併審理可以減輕當事人訟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並防免矛盾判決。根據數個請求之間的關係,訴訟請求合併一般分為單純合併、預備性合併與選擇性合併。由於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要求合併的各請求必須「基於同一事實」,因此實踐中將訴的單純合併排除在外。又因我國對請求權競合採「選擇消滅」模式,幾無適用選擇性合併的空間。至於預備性合併,在起訴時又面臨請求難以特定的敗訴風險:我國訴的合併要件可能因過於嚴苛而喪失適用的廣泛性。有鑑於此,是否許可訴的客觀合併,原則上應限於適用同一訴訟程序,並不要求各請求基於同一事實產生。即便當事人提出合併的申請,是否合併仍然取決於法院裁量。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數個訴訟請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訴的分離,但當各請求之間具有關聯性時應限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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