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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06):
摘要:“三权分立”在我们这里是一个名声很不好的学说,不少宪法学家似乎“成份论”观念很重,谈起它来总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国家沾染不得的货色,然而,这些宪法学家们在讨论国家政体或国家权力机构时,还是不得不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门别类,加以解说。舍此三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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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延龙.红色区域司法体系简论[J].法学研究,1983,(02):57-63.
摘要:<正> 服务于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二七年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新军阀建立的国家政权是帝国主义、封建地主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的政权,它所确立的一整套司法体系是保护剥削者的利益,维护其反动统治的暴力工具。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如果要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胜利,就必须在打碎包括旧司法体系在内的反动国家机器的同时,建立起代表人民利益的、为革命阶级直接掌握的崭新的司法体系。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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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亮华.我们需要怎样的专门法院[J].中外法学,2024,36(01):161-180. 关键词:专门法院;司法专业化;法院创设权;专门管辖;审级制度 摘要:专门法院顺应司法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而出现,并受到区域治理政策目标的深刻影响,这些因素决定了其内生性地存在司法“偏狭”的可能。因此,设立专门法院应当保持谦抑与克制。2018年《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列举的专门法院类型,是几经立法变迁和现实调整后,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专业审判需要而确立的,基本符合专门法院的内涵与特征,不宜任意作扩大解释。建构我国的专门法院制度,应当坚持法院法定这一宪法原则,确保专门法院在宪法秩序内生长和运行,同时亦需明确专门法院管辖权的性质,使其与普通法院管辖权在立法上得以区隔,并通过设立综合性专门上诉法院,最终实现在专业审判领域的裁判标准统一以及专门法院组织的适度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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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单.论司法制度的法律保留:含义、理由与边界[J].中外法学,2023,35(03):725-744.
关键词:司法制度;法律保留;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仅将司法制度规定为法律保留事项,还禁止就司法制度向国务院进行授权立法。立法机关已经围绕司法制度完成基础的法律创制,但实践中仍有其他规范介入其中,需要理论回应。基于制度与基本制度的区分,应当对司法制度的规范含义作广义理解。将司法制度规定为法律保留事项,是为了保证人民掌握司法权;禁止向国务院授权,是因为司法制度涉及基本权利和自由,且国务院和司法机关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介入司法制度,但在内容层次等方面受到限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论断,并不构成地方性法规介入司法制度的障碍。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制度的介入,需要受到权力分工等因素的较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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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法院党组制度的历史变迁与功能实现[J].中外法学,2022,34(04):865-884.
关键词:党管司法;法院党组;组织形态;权力机制;有序发展
摘要:作为嵌入法院内部的党组织,法院党组主导法院的运行。随着党的领导体制的演变,法院党组制度经历了一系列调整,并呈现出不同的组织形态。通过“党管干部”“请示报告”“议程设置”“政治动员”等技术机制,法院党组实现了对法院运作的有效动员、整合与监督,并产生了积极的治理效果。在党组制度下,法院的运作会受党的意识形态与运行机制的影响,法院党组的领导与法院的独立运行之间潜藏着关系失衡的危险。因此,法院党组制度的有序发展,需要在党组的政治领导与司法常规化运行之间形成结构性均衡关系,并持续推进法院党组制度运行的程序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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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绚兮.科层中的分流中国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二元结构[J].中外法学,2022,34(04):885-902.
关键词:法院组织;司法科层;层级分流;人事管理二元结构;员额制改革
摘要:政法体制下的科层结构是中国法院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但学界对科层内部的分工合作、人员流动、利益格局等的认识仍然不足。这导致朝向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司法人事改革的效果偏离预期。改革成功的前提在于准确把握其所欲改善却又依赖的先在制度结构。实际上,中国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呈现出较明显的二元结构:法院领导(领导干部)和普通法官(基层干部)有各自的亚群体特征,在政治定位、专业分工、评价体系、流动晋升、社会网络等诸方面,存在“层级分流”的现象。这种层级分流,既是历史上规模治理中“官吏分途”的留痕,又是当代政法体制的结构延伸。同时,它也面临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司法专业化的挑战。层级分流不仅意味着分工与合作,还存在张力与平衡。在必然涉及资源再分配的改革中,应考虑二元结构中不同群体的差异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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佀化强.法院的类型、创设权归属及其司法权配置[J].中外法学,2020,32(05):1353-1376.
关键词:法院法定管辖权法定;司法权配置;专门法院;特别法院;三审合一
摘要:法院创设权分概括创设权和具体创设权,其归属和司法权配置受制于法院法定、管辖权法定的宪法原则。该原则源于17世纪英国,18世纪被法国采纳,其原旨乃反对肢解刑事司法权、禁止指定审判法官或设立刑事特别法院(庭)。宪法成文化运动致使其扩张至行民领域,但在司法科学化冲击下其重归原点,并成为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形式要件为法院创设权依重要性分别保留于宪法与法律,实质要件为刑事司法权绝对保留、行民司法权相对保留。司法权的外部扩张与内部分裂催生了多层次的法院类型。我国确立了该原则,但法院分类不科学,创设权下沉、司法权配置(如三审合一)等背离法治要求。2018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修订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倒引发重大隐患,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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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曦.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及规制[J].中外法学,2020,32(03):674-696.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司法裁判;风险;规制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被广泛运用,但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因其不仅存在技术困境,也可能带来现实风险,包括冲击公正价值、影响公民权利、削弱审判权独占原则和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发生冲突等,需予规制。基于维护法的基本价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遵循司法裁判基本原理的立场,需妥善处理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工具理性"与人类福祉、开放理念与审慎态度、裁判方式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等四组关系。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定位和适用范围,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适度分离司法裁判工作与人工智能产业,调整法官考核评价机制,从而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规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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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民.诉讼经历者的司法信任何以形成对87名随机当事人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J].中外法学,2019,31(06):1492-1510.
关键词:诉讼经历者;司法信任;程序正义;社会文化
摘要: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和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探究诉讼经历者的司法信任及其成因,能够发现一些异于现有理论预期或常识的经验事实:①总体上城市居民并无普遍化的司法信任危机,但诉讼经历者的司法信任显著低于其他一般市民;②平等对待和法官品德为诉讼经历者司法信任得以生成的充分条件,而审判效率、审判独立和法官专业性的效应并不显著;③威权主义可正向调节当事人的程序正义认同而增加其司法信任,关系文化则具有相反效果,但学界所关注的无讼文化、一般信任和特殊信任对当事人的司法信任并无显著效应。结论认为,只有考虑多重并发条件才能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司法信任问题。上述结论既拓展了现有司法信任理论,也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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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审委会与合议庭:司法判决中的隐匿对话[J].中外法学,2019,31(03):713-738.
关键词:审委会;合议庭;“中国法官如何思考”;民主集中制
摘要:中国的司法判决逻辑不仅体现在合议庭做出的判决书中,审委会是决定"难办案件"的重要机构,代表了司法判决的深层逻辑。只有将审委会与合议庭结合起来,才能丰富抽象概括出的司法与政治有机统一命题,也才能完整揭示"中国法官如何思考"。借助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2015年间的审委会记录,通过比较审委会与合议庭对相同案件的不同分析,能够勾勒出两者之间存在的互动机制: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决定了审委会的讨论方向,而审委会的决定既是判决的底线和前提,更是合议庭据以抵抗外在干预的后盾。由于审委会所考虑的很多问题不能够公开,当事人和大众只能通过判决书之外的方式了解这些信息,因此上述互动更像是两者间的"隐匿对话"。审委会的决定更像是利益选择,对其的监督之道不在于公开信息,而在于完善议事规则、健全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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