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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論民事訴訟前置程序[J].中國法學,2011,(06):106-116.
關鍵詞:裁判請求權;訴訟前置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訴前調解
摘要:各國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趨勢是:一方面以保障當事人的裁判請求權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勵當事人使用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訴訟前置程序的設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訴訟前置程序,值得我國借鑑。我國現行的訴訟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進行改革和完善。我國訴訟前置程序的設置應當遵循程序相稱原理、系爭外利益保護原理、程序選擇權保護原理、司法資源合理配置原理。國家設置訴訟前置程序,應當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同時允許糾紛當事人雙方約定訴訟前置程序。我國應當取消現行的勞動爭議(含人事爭議)仲裁作為訴訟前置程序,代之以將勞動爭議(含人事爭議)訴前調解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並將勞動爭議(含人事爭議)仲裁改造為當事人約定的訴訟前置程序;取消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訴訟前置程序;增設訴前調解程序作為訴訟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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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鋼,王杏飛.論民事司法權中的司法規則創製權[J].中國法學,2011,(03):21-30.
關鍵詞:司法權;立法權;司法解釋權;司法規則創製權;能動司法
摘要:從世界範圍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最高法院均有形式各異、範圍有別的司法規則創製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是通過法律解釋來填補法律的漏洞,從而完成法律之續造,其實質是創製實體性規則;而英美法系國家的普通法本身就是法官的創造物。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基於司法的獨立性與自主性之要求,根據憲法或法律之授權,其最高法院均享有程序性司法規則的創製權。我國在充分尊重立法權,並與司法解釋權相區別的前提下,有必要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規則創製權。創製司法規則需要遵循相應的原則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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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躍敏.民事訴訟中法院釋明的實證分析——以釋明範圍為中心的考察[J].中國法學,2010,(05):133-142.
關鍵詞:釋明權;釋明範圍;積極釋明;消極釋明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的釋明不僅有助於增強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彌補辯論主義的缺陷,也有助於防止突襲性裁判,促進案件審理的實質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釋明範圍的擴大化已成當今民事訴訟發展的普遍趨勢。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我國民事訴訟中釋明的範圍還有進一步拓展的必要。可以考慮以消極釋明與積極釋明的劃分為基本框架,通過一般規則與案例指導確定釋明的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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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躍敏.民事訴訟中法院的法律觀點指出義務:法理、規則與判例——以德國民事訴訟為中心的考察[J].中國法學,2008,(04):119-127.
關鍵詞:法律觀點;指出義務;實體性訴訟指揮;突襲性裁判
摘要:大陸法系各國的民事訴訟將法院對法律適用的釋明稱為法律觀點指出義務,其與對事實的釋明一道構成法院"實體性訴訟指揮"的核心。在德國,法律觀點指出義務的立法化是落實憲法規定的聽審請求權,避免突襲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應就法律適用與當事人進行討論,指出當事人在辯論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觀點,並賦予當事人表明意見的機會。違反法律觀點指出義務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可通過上訴、提起憲法訴訟以及提出異議等救濟手段維護其程序權利。法律觀點指出義務為當事人提供了對法院的法律判斷權施加影響的機會,保障了當事人在法律適用領域中的程序參與權,值得我國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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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軍.論司法對行業自治的介入[J].中國法學,2006,(04):69-78.
關鍵詞:行業自治;司法介入;行政訴訟
摘要:着行業協會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其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也逐漸凸顯,特別是如何建立合理的對行業自治的司法介入機製成為我們必須關注的重大課題。在處理好司法權與自治權關係的前提下,應當建立起有效的司法監督機制,以保障成員免受協會自治權力的侵害;在綜合考慮協會事務的性質、組織的地位以及權力的屬性等多方因素的基礎上,應當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之間選擇合理的司法介入方式;在允許司法介入行業自治的同時,應要求法院保持相對謹慎的態度並遵循必要原則,以防止對社會自治的不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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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偉,廖永安.我國民事訴訟主管之概念檢討與理念批判[J].中國法學,2004,(04):
關鍵詞:民事訴訟主管;概念檢討;理念批判
摘要:民事訴訟主管作為社會主義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中的一個特有概念,是一個非科學的法律術語,浸透着十分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在立法上,民事訴訟主管體現為以國家本位為理念指導;在司法上,民事訴訟主管體現為以法院本位或權力本位為執法理念。為此,本文認為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主管制度,並對其理念予以更新,具體包括:革除權力本位的司法觀,樹立科學、正確的現代司法理念;在憲法中明確確認裁判請求權,為當事人訴權保護提供憲法依據與理論支撐;進一步明確審判權的界限,科學界定民事審判權的作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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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義.法官的權力——中國法官權力約束制度研究[J].中國法學,2003,(04):
關鍵詞:法官的權力;約束機制
摘要:對法官權力的約束一般是在三個制度框架範圍內進行的 :政治與行政的 ,道德與宗教的 ,法律與程序的。中國的法官在法律領域擁有重要的、無序的權力 ;在政治與行政制度框架內權力則極其微小 ;宗教與道德的多元化則使在該領域中法官的權力未能受到有效制約。權力制約是柄雙刃劍 ,既可能對有條件產生腐敗行為的權力領域構成約束 ,也可能加劇該領域腐敗現象的蔓延。由於中國的法官在承擔公正司法和維護社會正義的責任方面缺乏條件和能力 ,而在法官真正濫用權力時 ,國家與社會則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能力 ,因此 ,通過建立一個要求法官必須充分、公開說理的法律制度 ,在特定的法庭空間內 ,在法律的框架內
,保證同時又約束法官的權力 ,才能真正做到司法獨立 ,也才能真正約束法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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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彥敏.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重新釋讀[J].中國法學,2001,(02):
關鍵詞:事實;法律;法官能動性;自由裁量權
摘要:在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向縱深持續發展的情勢下 ,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重新釋讀十分必要。作者認為 ,以事實為根據中的「事實」包括法律上的實體糾紛事實和程序上的事實。法律上的實體糾紛事實具有集客觀性、正當程序性、主觀性於一體的性徵。而對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奉行 ,要求我們特別關注法律的局限性與法官的能動性問題 ,探究有關法官基於自由裁量權補充發展法律及其與以法律為準繩的關係。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可以指引法官充分認識自由裁量權的性質並具有對法官能動司法過程的程序保障和規制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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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的標準——兼論「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的規範目的[J].法學研究,2019,41(04):136-155.
關鍵詞:釋明;變更訴訟請求;訴訟標的;處分原則;糾紛一次性解決
摘要:我國既有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的理論尚難以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標準。通過整理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裁判文書可以發現,釋明變更訴訟請求除"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所包含的法律關係性質和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之外,相關釋明實踐還包括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後果、增加請求數額、變更被告以及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釋明,若干裁判文書還向被告釋明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部分裁判文書突破了處分原則的底線,這源於對"訴訟請求"的形式化理解、對二審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的誤讀以及當事人後訴權在司法實踐中被否定的現實。通過將"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變更訴訟請求"理解為變更訴訟標的,將基於相同事實或因情勢變更而產生的變更訴訟請求歸入"非獨立的訴訟請求",並在裁判文書中加入訴權釋明,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使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符合處分原則和法官中立原則的要求。"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的規範目的應為有限的糾紛一次性解決,即以當事人的請求範圍及其要件事實主張作為釋明基礎。這不僅能夠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提供統一標準,而且能夠在貫徹處分原則和法官中立原則的前提下實現當事人自我決定和糾紛一次性解決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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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仁群.釋明的理論邏輯[J].法學研究,2012,34(04):84-98.
關鍵詞:釋明;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法官中立
摘要:釋明有時會使案件結果發生逆轉,所以必須有邏輯可循。釋明不得背離保護權利、維護實質正義的釋明主旨和其他正當目的,不能超出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已呈現的事實。此為釋明的目的邊界和事實邊界。時效制度與釋明制度之主旨相悖,所以不能就時效釋明。在事實邊界內,法官應進行一切合目的的釋明,包括對當事人未主張的權利和重要事實的釋明,原告的請求額不足時也應釋明。法官就事實無法形成心證時應告知當事人追加證據。遵循邏輯的釋明不會使法官喪失中立性。辯論主義並非絕對不可突破,也不能以尊重處分權為名漠視權利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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