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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我国基层法院的性质及功能定位——从审级制度改革的视角观察[J].法学家,2005,(04):13-17.
摘要:<正> 一、基层法院的性质及功能基层法院的性质和功能与审级制度密切相关,要确定基层法院的性质和功能,首先要了解审级制度的原理,也只有在审级制度的框架内,才能够更好地确定基层法院的性质和功能。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审级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四级三审制,另一种是三级三审制。尽管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各国的具体审级结构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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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菁.完善陪审制度,实现司法民主[J].法学家,2005,(04):17-19.
摘要:<正> 一、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是推行陪审制度陪审制首先指的是一种司法制度,或者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不同的司法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指的是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选择若干普通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从而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最终裁判的制度。另一种含义是指大陆法国家的参审制。在参审制中,由法官和两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单一的审判庭,共同行使审判权,最终作出裁判。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按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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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红.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兼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J].法学家,2004,(03):40-43.
摘要:<正> 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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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树洁.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的基本思路[J].法学家,2004,(03):30-36.
摘要:<正> 上诉和上诉制度通常被理解为上级裁决者对下级裁决者的监督,旨在维护决定的正确性、公平性、一致性等价值,并提供规则产生机制。上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为一审遭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以增加判决的正当性;对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通过上诉法院的裁判,统一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戴安·伍德(Diane Wood)法官列举了6项上诉审的目的:1.法律的正确适用;2.法律的统一适用;3.法律的演变与阐释;4.纠正事实错误;5.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并加强人们对其的信任;6.司法体系中各部分的分工协作。学者一般归纳为两项核心目的:"上诉制度之设,一则在谋裁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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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莉.中国陪审制度的理论反思和制度重构[J].法学家,2003,(06):128-136.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化;参审制;立法完善
摘要:陪审制度有助于使审判获得正当性,也是诉讼当事人基于其公民权利而获得的一种救济手段,并且在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中构成一种判断手段。我国陪审制度应当按照从扩大陪审员在参审制中的决定权到具备条件时建立陪审团制度的思路,循序渐进地实行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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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传明.人民陪审员评议规则的重构[J].比较法研究,2019,(06):184-198.
关键词:陪审员;大合议庭;事实认定;评议规则;小团体决策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创设了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强化了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职能。但是陪审员的裁决优势和价值主要是制度性建构的结果,他们不是天然、优秀的事实认定者。如果不能通过重构评议规则,在发挥陪审员裁决优点的同时弥补其弱点,陪审制改革的技术层面和价值层面将会背离。在比较法上,存在三种陪审员评议模式:合议式法庭结构中的个体参审模式、二分式法庭结构中的小团体决策模式和大合议庭结构中的混合陪审模式。我国现有立法确立了大合议庭结构,但未重构其评议规则,反而延续了原有的合议制规则。在我国七人大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中,应当适度借鉴小团体决策模式和参照国外立法例,将审理事实问题的陪审员制度性地塑造为优秀的裁决主体。这包括对表决比例规则、解决裁决僵局的规则、评议程序规则等方面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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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力.“法官释法”: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制度保障[J].比较法研究,2017,(06):1-12.
关键词:法官指示;运行原理;指示限度;程序保障
摘要: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欠缺法律专业背景,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在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案中,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对陪审员不再具有意义。恰恰相反,在个案审理中正确认定事实是建立在陪审员能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法官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指示是必然的制度选择。法官释法应有必要的限度,以确保陪审员独立、自由判断的审判地位;对法官不当行使释法权之行为,应给予程序关系人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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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展.西方陪审制度随笔[J].比较法研究,2005,(06):1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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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道,董茂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1):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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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平,李韶华.美国法庭之友制度的价值纬度与实证研究[J].东方法学,2011,(04):121-131.
关键词:法庭之友;法庭之友意见书;副检察总长;专家法律意见书
摘要:法庭之友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法庭之友为法院提供了不同于当事人的观点、意见、补充性的事实和论据,从不同角度影响了法官,帮助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有利于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多元化。另外,在诸多的法庭之友的主体中,美国的副检察总长发挥的作用最大,在最高法院,其几乎排他性地代表了执行部门和联邦政府。我国可以从主体资格、程序规则和内容范围等方面借鉴法庭之友制度,规范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运作,完善我国的司法民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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