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纪格非.功能论视角下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研究[J].东方法学,2020,(02):159-169.
关键词:民事诉讼;任意诉讼担当;诉讼担当;当事人适格;实体当事人;诉讼实施权
摘要:早期的任意诉讼担当作为实体当事人适格标准的例外出现。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任意诉讼担当在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功能日趋复杂,渐次注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等程序功能。对于任意诉讼担当适用条件的理解离不开对其功能剖析。任意诉讼担当的不同功能决定了不同类型的任意诉讼担当应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充分发展代表型的任意诉讼担当;厘清拟制型任意诉讼担当的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谨慎对待代理型的任意诉讼担当。
|
 |
黄忠顺.诉讼外调解协议自愿性的司法审查标准[J].东方法学,2017,(03):121-133.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司法确认;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摘要: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实践呈现出过分信任调解的浓烈理想主义色彩,对调解协议效力的普遍认可及对当事人挑战调解协议效力的基本抵触导致司法审查的结果过分地偏离实质正义。因而,对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已普遍遵循的所谓"司法不变更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证伪是克服当前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形式化的重要前提。当代中国法院尚未积累足够的经验以确立具体判断标准,从理论上阐释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审查中的自愿性判断标准可以为其提供重要的审查指引。
|
 |
赵小军.论测谎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规制[J].东方法学,2017,(02):32-41.
关键词:民事测谎契约;证据;测谎技术;民事诉讼
摘要:民事测谎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各地法院在有关此契约的订立时间、主体、违约责任等问题上看法不一,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民事测谎契约的达成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的一般原理,可以消除测谎程序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障碍,是赋予测谎技术和测谎意见应用正当性的必要条件。民事测谎契约除应具备证据契约成立和生效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特殊的规制要求。生效的民事测谎契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契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违反约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权研究[J].东方法学,2011,(06):34-43.
关键词: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直接利害关系;任意诉讼担当
摘要:基于诉讼效率和权利及时救济的要求,在各类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具体运行基本保持一致的情形下,以提倡被许可人统一的诉权行使模式为宜。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均享有利用权,即在权利的积极方面(专用权)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在权利的消极方面(禁用权),即在排他性上由强至弱依次排列。正是由于这种排他性的差异,导致程序法上给予的救济程度应存在差异。加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约定的情形多样,不同的约定内容,可能会直接影响诉讼的具体实施方式。为此,应针对不同的约定情形提供不同诉权行使方案。
|
 |
张嘉军.诉讼契约瑕疵救济的路径[J].东方法学,2009,(04):46-53.
关键词:诉讼契约;瑕疵;诉讼行为;救济
摘要:对诉讼行为瑕疵是否应当给予救济以及应当如何给予救济相关理论问题的梳理与阐释,已经为诉讼性质的诉讼契约瑕疵救济问题的探讨搭建了理论的平台。正是因为诉讼行为瑕疵可以获得救济,所以,诉讼性质的诉讼契约当然也可以获得应有之救济。对诉讼性质的诉讼契约给予救济的正当性就在于正当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如果不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契约给予救济,就会损害程序的正当性,并因此而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即诉讼虽然应强调程序的实效性,但这一实效性的实现并不能以牺牲实体正义为代价。
|
 |
袁琳.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审查与裁判[J].法学,2021,(08):137-150.
关键词:被告适格;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诉讼要件;本案胜诉要件
摘要:当事人适格是一项诉讼要件。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需要结合特定案件的诉讼标的进行,这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以"被告是否满足本案胜诉要件"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在认定被告不适格时,又转而适用裁定予以驳回。对这一错误做法应予澄清和纠正。对被告身份的审查判断应与特定诉讼阶段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在立案阶段,被告只需满足"明确"标准,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适格的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案件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即可。若后续作出相反认定,由于被告能够获得胜诉判决,因而无损于实体利益。在实体审理阶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适格抗辩,法院应将被告是否适格作为争议焦点,先于各项本案胜诉要件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义务承受者这一本案胜诉要件层面认定被告不适格,则应适用判决驳回而非裁定驳回的处理方式。
|
 |
贺剑.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J].法学,2013,(03):141-152.
关键词:诉讼外和解;执行和解;相互让步;合同解除;诚信原则
摘要:诉讼外和解与生效判决的关系,是吴梅案的核心问题。现有研究集中于诉讼法层面,莫衷一是,主要是忽视了吴梅案涉及的若干实体法问题所致。在实体法上,吴梅案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的理论基础是:债务不履行催生合同解除权,和解协议因解除而失效,双方实体法律关系回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状态。故生效判决的执行或恢复执行,应以和解协议是否因解除、撤销等原因而失效作为判断标准,并顾及和解协议的特性。这对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同样适用。目前以诚信原则作为执行或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的判断标准的做法,只能实现粗犷的正义,且包含一定的误会,应予放弃;但诚信原则仍可以用于限制解除权等合同权利的滥用,从而间接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
|
 |
吴俊.指导案例2号的程序法理[J].法学,2013,(01):139-151.
关键词:指导案例2号;和解协议;不执行契约;债务人异议之诉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
 |
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J].法商研究,2023,40(01):158-172.
关键词:法人;分支机构;主体资格;代理
摘要: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为作为本人的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代理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在诉讼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诉讼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诉讼代理权应根据其代理权加以确定。
|
 |
杨会新.论诉讼契约的适用范围与效力[J].法商研究,2017,34(04):124-133.
关键词:诉讼契约;确定性规则;负担效;辩论主义
摘要:诉讼契约作为通过当事人合意而发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是最能体现当事人主体性的制度之一。在一般性认可诉讼契约合法性的前提下,尚需建立完善的技术规则,以妥善安排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程序安定之间的关系,其中以诉讼契约的适用范围以及效力为重点。就诉讼契约的适用而言,当事人得就可自由处分事项订立诉讼契约,并遵循确定性规则以及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以满足诉讼契约的公平性要求。就诉讼契约的效力而言,只需认可诉讼契约的负担效,探讨诉讼契约的处分效并无实益。诉讼契约只有在当事人提出时法院尚可进行斟酌,法院无须依职权调查,必要时通过释明行为来妥善安排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及实质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