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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格非.功能論視角下任意訴訟擔當的類型研究[J].東方法學,2020,(02):159-169.
關鍵詞:民事訴訟;任意訴訟擔當;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實體當事人;訴訟實施權
摘要:早期的任意訴訟擔當作為實體當事人適格標準的例外出現。隨著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任意訴訟擔當在民事訴訟中所承擔的功能日趨複雜,漸次注入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等程序功能。對於任意訴訟擔當適用條件的理解離不開對其功能剖析。任意訴訟擔當的不同功能決定了不同類型的任意訴訟擔當應有不同的適用標準。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應充分發展代表型的任意訴訟擔當;釐清擬制型任意訴訟擔當的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的關係;謹慎對待代理型的任意訴訟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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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忠順.訴訟外調解協議自願性的司法審查標準[J].東方法學,2017,(03):121-133.
關鍵詞:調解協議;司法審查;司法確認;自願原則;意思自治
摘要:訴訟外調解協議司法審查實踐呈現出過分信任調解的濃烈理想主義色彩,對調解協議效力的普遍認可及對當事人挑戰調解協議效力的基本牴觸導致司法審查的結果過分地偏離實質正義。因而,對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並已普遍遵循的所謂"司法不變更原則"的正當性基礎進行證偽是克服當前調解協議司法審查形式化的重要前提。當代中國法院尚未積累足夠的經驗以確立具體判斷標準,從理論上闡釋訴訟外調解協議司法審查中的自願性判斷標準可以為其提供重要的審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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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小軍.論測謊契約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應用及規制[J].東方法學,2017,(02):32-41.
關鍵詞:民事測謊契約;證據;測謊技術;民事訴訟
摘要:民事測謊契約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但各地法院在有關此契約的訂立時間、主體、違約責任等問題上看法不一,具體操作中也存在諸多問題。民事測謊契約的達成符合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及舉證責任規則的一般原理,可以消除測謊程序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障礙,是賦予測謊技術和測謊意見應用正當性的必要條件。民事測謊契約除應具備證據契約成立和生效的一般條件外,還需要符合特殊的規制要求。生效的民事測謊契約具有一定的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契約內容履行相應義務,違反約定需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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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智慧財產權被許可人的訴權研究[J].東方法學,2011,(06):34-43.
關鍵詞: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直接利害關係;任意訴訟擔當
摘要:基於訴訟效率和權利及時救濟的要求,在各類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具體運行基本保持一致的情形下,以提倡被許可人統一的訴權行使模式為宜。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均享有利用權,即在權利的積極方面(專用權)保持一定的統一性,在權利的消極方面(禁用權),即在排他性上由強至弱依次排列。正是由於這種排他性的差異,導致程序法上給予的救濟程度應存在差異。加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約定的情形多樣,不同的約定內容,可能會直接影響訴訟的具體實施方式。為此,應針對不同的約定情形提供不同訴權行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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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軍.訴訟契約瑕疵救濟的路徑[J].東方法學,2009,(04):46-53.
關鍵詞:訴訟契約;瑕疵;訴訟行為;救濟
摘要:對訴訟行為瑕疵是否應當給予救濟以及應當如何給予救濟相關理論問題的梳理與闡釋,已經為訴訟性質的訴訟契約瑕疵救濟問題的探討搭建了理論的平台。正是因為訴訟行為瑕疵可以獲得救濟,所以,訴訟性質的訴訟契約當然也可以獲得應有之救濟。對訴訟性質的訴訟契約給予救濟的正當性就在於正當程序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如果不對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訴訟契約給予救濟,就會損害程序的正當性,並因此而影響實體正義的實現,即訴訟雖然應強調程序的實效性,但這一實效性的實現並不能以犧牲實體正義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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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琳.民事訴訟中被告適格的審查與裁判[J].法學,2021,(08):137-150.
關鍵詞:被告適格;當事人適格;訴訟實施權;訴訟要件;本案勝訴要件
摘要:當事人適格是一項訴訟要件。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判斷需要結合特定案件的訴訟標的進行,這導致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以"被告是否滿足本案勝訴要件"作為被告是否適格的判斷標準,在認定被告不適格時,又轉而適用裁定予以駁回。對這一錯誤做法應予澄清和糾正。對被告身份的審查判斷應與特定訴訟階段的結構和功能相結合。在立案階段,被告只需滿足"明確"標準,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在管轄權異議審查階段,一般地域管轄規則是指以"適格的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原告提出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與案件事實有形式上的關聯即可。若後續作出相反認定,由於被告能夠獲得勝訴判決,因而無損於實體利益。在實體審理階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適格抗辯,法院應將被告是否適格作為爭議焦點,先於各項本案勝訴要件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義務承受者這一本案勝訴要件層面認定被告不適格,則應適用判決駁回而非裁定駁回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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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劍.訴訟外和解的實體法基礎——評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J].法學,2013,(03):141-152.
關鍵詞:訴訟外和解;執行和解;相互讓步;合同解除;誠信原則
摘要:訴訟外和解與生效判決的關係,是吳梅案的核心問題。現有研究集中於訴訟法層面,莫衷一是,主要是忽視了吳梅案涉及的若干實體法問題所致。在實體法上,吳梅案及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2款的理論基礎是:債務不履行催生合同解除權,和解協議因解除而失效,雙方實體法律關係回到生效判決所確認的狀態。故生效判決的執行或恢復執行,應以和解協議是否因解除、撤銷等原因而失效作為判斷標準,並顧及和解協議的特性。這對於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款同樣適用。目前以誠信原則作為執行或恢復執行生效判決的判斷標準的做法,只能實現粗獷的正義,且包含一定的誤會,應予放棄;但誠信原則仍可以用於限制解除權等合同權利的濫用,從而間接影響和解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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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指導案例2號的程序法理[J].法學,2013,(01):139-151.
關鍵詞:指導案例2號;和解協議;不執行契約;債務人異議之訴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2號涉及二審中訴訟外和解協議與一審生效判決的效力關係問題。嚴仁群博士撰寫的《二審和解後的法理邏輯:評第一批指導案例之"吳梅案"》認為指導案例2號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對和解協議爭執的程序處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嚴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論與解釋論,立論和說理的邏輯自洽性不足,比較法分析不盡深入,錯誤判斷了"吳梅案"中訴訟外和解的性質及其與確定判決的關係。"吳梅案"中和解在性質上屬於比較法上的"不執行契約",絕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約。從解釋論的角度,指導案例2號是對我國民事司法實務中成型了的程序運作方式的確認,符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從立法論的角度,則應該建立債務人異議之訴處理確定判決外和解與確定判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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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法人承擔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實體基礎與程序結構[J].法商研究,2023,40(01):158-172.
關鍵詞:法人;分支機構;主體資格;代理
摘要:分支機構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應被解釋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作為代理人,為作為本人的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在代理權限內對法人發生效力,在代理權限外適用有關無權代理以及表見代理的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代理權應根據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加以確定。分支機構不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訴訟活動,應被解釋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為作為當事人的法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訴訟行為,在訴訟代理權限內對法人發生效力,在訴訟代理權限外適用有關無權訴訟代理的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訴訟代理權應根據其代理權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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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會新.論訴訟契約的適用範圍與效力[J].法商研究,2017,34(04):124-133.
關鍵詞:訴訟契約;確定性規則;負擔效;辯論主義
摘要:訴訟契約作為通過當事人合意而發生訴訟法上效果的訴訟行為,是最能體現當事人主體性的制度之一。在一般性認可訴訟契約合法性的前提下,尚需建立完善的技術規則,以妥善安排當事人意思自治與程序安定之間的關係,其中以訴訟契約的適用範圍以及效力為重點。就訴訟契約的適用而言,當事人得就可自由處分事項訂立訴訟契約,並遵循確定性規則以及對格式條款的特別規制,以滿足訴訟契約的公平性要求。就訴訟契約的效力而言,只需認可訴訟契約的負擔效,探討訴訟契約的處分效並無實益。訴訟契約只有在當事人提出時法院尚可進行斟酌,法院無須依職權調查,必要時通過釋明行為來妥善安排當事人的自由處分及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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