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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175篇帖子。

【资料库】11.民事诉讼证明

10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29 23:10
黄海涛.民事诉讼中的疏明责任初探[J].法学家,2008,(04):108-114.
关键词: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明;疏明
摘要:认定事实是法院适用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民事诉讼中有争议的事实既包括实体法上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事实。学界对"疏明",即当事人对于程序法上事实的证明,这一研究课题的忽视导致司法界对于两者在对象和标准等问题上把握的失范。本文从疏明的概念出发,界定其与(实体法上事实)证明的区别,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功能和程序价值,并就疏明对象、疏明责任分配、疏明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0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 23:16
谢文哲.论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J].法学家,2005,(05):72-80.
关键词:法律推理;证明责任;事实真伪不明;具体正义;对策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改革中,大力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导致法院对争议案件,偏好通过证明责任进行法律推理来作出判决。但是,法律推理以及作为推理之特殊大前提的证明责任,是承载人们解决法律争议的经验和技术的思维形式,证明责任仅在法院解决纠纷不得已时才适用。证明责任并不必然由持有证明手段的当事人来承担,在事实真伪不明场合,法院借助证明责任作出判决则有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产生不符合具体正义的情形。鉴此,文章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司法实践,有针对地就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之法律技术上的对策,进行讨论,并提出观点。
10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 23:16
何家弘.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J].法学家,2005,(04):123-131.
关键词:自由证明;法定证明;证据制度改革
摘要:人类社会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法定证明再到自由证明。自由证明模式和法定证明模式都是各有利弊的,而且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制度一般都属于两种模式的中和。当前,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从自由证明走向法定证明。
10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 23:17
章恒筑,夏瑛.日本要件事实论纲——一种民事诉讼思维的展开[J].法学家,2005,(03):146-153.
关键词:要件事实;证明责任;攻击防御;实践命题
摘要:与日本司法研修制度相伴而随的要件事实论,是对德国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改造,具有指导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机能。要件事实论作为民事诉讼的实践命题,对以辩论主义为导向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
10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 13:20
汤维建,许尚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法学家,2005,(01):17-20.
摘要:<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观察,无论是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分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与其它普通侵权赔偿并无太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的研究视角仅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0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 13:24
刘田玉.论“法律真实”的合理性及其意义[J].法学家,2003,(05):124-133.
关键词:法律真实;本体论;认识论;制度基础
摘要:法律真实是与客观真实相对的诉讼真实观。在学理上,客观真实观是一种形而上的本体论思维模式,其本质决定了它不具备实用性、操作性,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施,片面地追求更是有害无益。法律真实是符合认识论的具体现实的真实观,它将主观与客观、真理与价值、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一系列认识论原理结合起来,成为现实可行的诉讼指导观念。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建立我国证据制度的进程中,必须更新诉讼观念,以法律真实观作为构建诉讼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10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5 22:54
王刚.实体事实证明标准降低制度的建构与规制[J].比较法研究,2024,(02):107-119.
关键词:实体事实;证明困难;证明标准降低;证明责任减轻
摘要: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但是,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无法兼顾到全部诉讼案件的公正问题。针对其缺陷,可通过证明标准降低予以弥补。将待证事实为真的心证要求予以降低,可以起到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的效果。证明标准降低的法律性质为证明责任减轻,不免除或者改变原来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降低,不是对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否定,而是以其为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关系为“一般与例外”。建构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传统及实践的证明标准降低模型,除了坚持“一般与例外”原则外,还应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即确因案件事实本身性质造成证明困难且致实体审理结果显失公正;同时,应对其施以程度和程序上的双重规制,在程度上降低的下限为盖然性优势(超过50%),在程序上及时公开降低的心证过程及结果并允许当事人论辩与上诉,以防止恣意裁判。
10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5 23:15
占善刚.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度逻辑与中国路径[J].比较法研究,2021,(06):171-182.
关键词: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降低;疏明;诉讼程序推进;可即时调查
摘要: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是基于迅速处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项、推进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适用于特定的程序性事项,以法院能够即时调查的证据方法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2款关于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规范存在适用范围过宽、证据方法的约束缺失等不当,而且错误地赋予了法院在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序事实认定上的裁量权。构建合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制度,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疏明理论,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可供法院调查的证据方法,并禁止法官裁量判断。
10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5 23:15
王刚.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1,(06):183-198.
关键词:证明责任;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证明困难;证明责任减轻
摘要: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基础建构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追求普遍性正义,却因其适用上的僵化性而可能造成程序与实体上的双重不正义。针对其缺陷,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予以弥补。证明责任减轻不是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否定,而是在认可一般规则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定位为"一般与例外"。主观证明责任的主要价值功能是追寻事实真相。证明责任减轻是以对主观证明责任的运用为主要方式,在当事人出现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证明困难时,直接或者间接地减轻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的证明负担,以实现克服真伪不明与避免证明责任裁判的目的,从而实现个案公正。结合我国既有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可从规则体系(一般与例外)、减轻前提(证明困难)、证明进程(动态证明)方面设计我国证明责任减轻的制度模型,并以此为基础提炼证明责任减轻的"三步递进"范式;同时,明确其适用条件与程序保障机制,以防止裁判恣意。
1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13 21:55
高通.美国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8,(06):152-168.
关键词:陪审团;理性;事实认知;对抗式诉讼制度
摘要:美国学界自20世纪中后期起对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并提出了诸多陪审团事实认知理论模型。美国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与陪审团制度、审判中心模式以及对抗制息息相关,这些因素共同构成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的制度基础。美国学界对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研究的关注与社会对陪审团的不信任、陪审团改革等有关。美国陪审团事实认知机制研究也促进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使美国陪审团改革尽可能地沿着科学化路径进行,尽可能地避免改革的恣意并防范权力对陪审团民主价值的过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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