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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证明责任本质的再认识——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为分析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4):94-101.
关键词:《民诉法》第112条;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本质
摘要:证明责任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论界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主观证明责任到客观证明责任的深化。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将这一制度解释为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裁判者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把这一制度解释为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用于克服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则。法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处置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是法官主动提出可能是虚假诉讼的假设,然后依职权收集证据进行确认,如果最终是否为虚假诉讼无法确定,法官就不能适用第112条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进行制裁。这表明法官适用了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同时也表明证明责任可以与当事人的主张无关、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无关。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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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预决事实无需证明的法理基础与适用规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2):68-77.
关键词:预决效力;既判力遮断效;争点排除效;免证规则
摘要:最高法院创建"预决事项无需证明"证据规则时,由于理论基础不明,制度逻辑不能自洽,不仅给学理解释造成障碍,而且导致审判上适用的不统一,在客观上有损司法公正。前诉裁判认定的事实后诉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即判决的预决效力,既不同于司法认知或公文书载明的事实,亦不能简单地用诉讼上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本质上是"不容再争议性"。大陆法系既判力遮断效和英美法系争点排除效都是关于前诉裁判对争议事实的判断对后诉所应有的约束力,虽然在理论表述上各有侧重,但在制度上高度重合,体现了司法的内在规律,堪为预决效力的法理基础。就二者取长补短,可以建构统一的预决效力生成要件和预决事实免于证明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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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预决力批判与事实性证明效展开:已决事实效力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5):106-114.
关键词:已决事实;预决力;程序保障;证明效
摘要:关于确定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对后诉的效力,学说上有预决力、非预决力以及证明效三种观点。我国理论实为承袭苏联法"预决性"的概念躯壳,以免证效力为内实,本质上系法定证明效。该规定弊端丛生,损害了法官认定事实的独立性,褫夺了后诉当事人的接受裁判权且有违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就利用方法而言,判决书可作为书证,对后诉法官认定事实理应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宜由法律硬性规定其证明力强弱。从立法论上来说,今后应当废除已决事实免证效力规定,将已决事实评价放归法官自由心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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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表见证明理论批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4):90-101.
关键词:表见证明;证明责任;经验法则;事实推定
摘要:作为证据法学领域最含混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的表见证明其内涵与性质尚需准确界定。作为一种缓解证明困境的证明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其是一种简捷的、类似的、无需证据的证明。其法律效果既不导致证明责任转换,也不降低证明标准,而是作为法官临时证明评价导致当事人具体举证责任的转换。表见证明就是在特定事项上根据较高盖然性经验规则进行的事实推定,不可能作为解决证明难题的灵丹妙药。我国无需引进这一概念,但比较法上的这一论题启示我们应直面事实推定背后的经验规则的盖然性等级而加以分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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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良元,夏锦文.司法场域中热点案件的事实真相认定:彭宇案的法社会学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5):169-177.
关键词:转型社会;司法场域;司法法治;法社会学
摘要:彭宇案被演绎为转型社会的热点案件,客观诠释着其关涉司法法治生成结构要素的样本意义。彭宇案在事实真相认定的司法场域中具象化表征出参与主体的类型差异,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场域资本在原被告之间呈现前后完全相反的态势变化。运用法社会学分析工具考量社会、职业和学术多维识别向度中热点案件的差异化区分特质,探寻关涉案件事实真相认定的司法法治生成社会动力学依赖发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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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海.论合同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4):121-127.
关键词:合同特别生效要件;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效力阻却要件;证明责任分配;解释论
摘要: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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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评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3):98-106.
关键词: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证明责任
摘要:我国通说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重大误解。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只能由患方承担,对此类案件证明的困境应参照西方国家通过使证明责任负担与提供证据责任负担分离的机制及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与特定证明标准相挂钩的机制来加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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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杨锦炎.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5):113-118.
关键词:民事证明权;民事诉权;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摘要:民事证明权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与主观证明责任是同一事物之两面。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权利,是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法位阶。民事证明权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实体方面的权利与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程序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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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榕.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4):71-79.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证明责任分配;证据能力;证明力
摘要:司法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司法能动性。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不论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能力的确定或是证明力的判断,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法官自由裁量的成分,如何赋予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更好地发现真实又通过合理的检验机制以有效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我国立法与司法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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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泓.论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4):142-150.
关键词:摸索证明;辩论主义;修正辩论主义;中国民事诉讼
摘要:摸索证明的基本含义是指证据声请以获取相关信息为目的。根据古典辩论主义,摸索证明应予禁止。但在修正辩论主义下,对其不应一概予以否定,而应综合考虑对辩论主义所做各种修正,即真实、完全义务、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和诉讼经济、诚信原则和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在我国,由于自起诉即要求表明、提交证据,摸索证明有其特殊性。此外,摸索证明与证据声请、证据保全、当事人陈述等制度也有着密切联系。总体而言,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仍然较浓以及受制于大环境因素,对摸索证明的处理应当更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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