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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175篇帖子。

【資料庫】11.民事訴訟證明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07:02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訴訟證明的相關資料。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6:28
吳澤勇《違約金調減的證明責任問題》
法學評論. 2022,40(01)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對《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後段的解讀中,應將"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理解為違約金調減請求的權利成立要件,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理解為權利成立的法律後果。這一區分對應了違約金的雙重功能,可為違約金調減請求提供更清晰的審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審理對應違約金的補償性功能,適用訴訟法理;調減衡量因素的審理對應違約金的履約壓力功能,部分適用非訟法理。根據現行法,"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的證明責任應由違約方承擔,且不能轉移。違約方的證明困難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疇,在具體訴訟中可以通過事案解明義務緩解,但不改變證明責任、證明標準以及由此決定的本證與反證的區分。違約金調減衡量因素的調查不存在證明責任問題,應圍繞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的交錯適用中展開。
關鍵詞:違約金調減;證明責任;事案解明;臨時心證;非訟法理;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6:28
胡學軍《證明責任中國適用的限縮——對「程序法上證明責任」在本土適用性的質疑》
法學家. 2022(02)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程序法上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作為程序啟動條件的實體要件,存在「二階審查」結構。程序法上評價性要件要求法官必須進行一定的判斷,而程序事實性要件的證明與對實體事實要件的證明存在諸多不同,導致所謂的「真偽不明」空間被極大壓縮。程序法與實體法規範構造存在根本不同,如適用條件不明,程序上可直接不適用法律。程序法適用只關乎程序步驟如何進行,而不存在如何分配不利風險的問題。將證明責任運用於程序法的適用屬於理論的不當遷移,證明責任理論適用範圍的擴展以模糊其概念內涵與制度本質為代價。
關鍵詞:證明責任;程序法要件;程序法規範;真偽不明;法律適用;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6:29
鄭金玉《論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規則》
法學. 2022(08)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摘要: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受辯論主義支配,同一證明對象的主觀證明責任不但可以與客觀證明責任分離,而且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動態配置。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是均衡當事人負擔、解決證明難題、減少事實真偽不明的必然要求。與實體規範性質的客觀證明責任不同,主觀證明責任是純粹的程序規則,當事人距離證據遠近、舉證能力以及訴訟程序的實際運行都是決定其具體負擔情況的重要依據。但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不是任意和無序的,更不能以此否認客觀證明責任的恆定性及其對主觀證明責任配置的引導作用。當事人承擔對其有利的法律規範要求的要件事實的客觀證明責任,並首當其衝承擔立證證明任務。立證證明達到證明標準要求,對方當事人才負擔反駁證明的任務。法官臨時心證是決定主觀證明責任轉移的關鍵,心證的動態變化也決定了主觀證明責任動態配置的特點。
關鍵詞:客觀證明責任;主觀證明責任;臨時心證;證明標準;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6:32
歐元捷《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檢討》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2,28(04)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就我國理論界對法律推定概念的認識而言,現存三種概念觀:一是寬泛地認可法律規定的推定為法律推定;二是將法律推定作為程序範疇內的事實認定方法;三是認為法律推定屬於實體層面的立法問題。法律推定在語義上的多重指代,使對於其識別、類型、效力等具體問題的認識陷於難以調和的分歧。歸根結底,不同的概念觀源自比較法資源的繼受差異,而法律推定的定位本需與一國的制度需求和理論體系相適配。在我國,考慮到立法與司法二分的體制要求,以及實體推定與程序推定二分的體系理性,故宜採納實體概念觀。應從立法目的出發,識別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並明確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本質為證明責任的倒置。
關鍵詞:法律推定;證明責任分配;實體推定;程序推定;事實推定;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6:43
張海燕《智慧財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民事訴訟中的效力》
法學論壇. 2022,37(03)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實務中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經常會成為後續民訴中的待證事實,但長期以來法規範層面對於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後訴效力之規定付之闕如,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知產證據規定》第6條首次明確了智慧財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後訴中的相對免證效力。然而,該免證效之規定有待商榷,理由有二:一是智慧財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不具備成為免證事實之基本條件,二是免證效與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相衝突。智慧財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後訴中應具證明效,這既符合行政行為公定力之理論內涵,亦有利於後訴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保障。在證明效下,智慧財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後訴中的性質是證據而非事實,其證據資格及證明力之評價屬於後訴法官自由裁量之範疇。《知產證據規定》第6條本質上拓展了民事訴訟免證事實之範圍,而該範圍應被合理界定,特別警惕其不正當擴張,否則將會導致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配置失衡,損害程序主體之合法權益。
關鍵詞: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已決事實;免證效;證明效;免證事實;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6:49
鄭金玉《論民事證明責任的文義解釋原則——以〈民法典〉第311條及其司法解釋的適用為例》
法學評論. 2022,40(06)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摘要:《物權編解釋一》規定,善意取得中的真實權利人應當承擔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舉證證明責任。這是證明責任「目的解釋論」催生的結果,但顯然與《民法典》的規定相悖。拋開規範文義而按照所謂制度目的或其他相互衝突的多元化實質性依據解釋證明責任,很容易得出背離法律規範的結論,也會使本來極易產生爭議的證明責任歸屬更加不確定。脫離法律規範文本解釋證明責任,是我國證明責任實踐容易出現錯亂的重要根源。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的證明責任應當遵循通說理論,按照實體規範的文義進行解釋。文義解釋的結論具有直觀性、確定性等特點,是法律解釋的首選方法,也應作為證明責任解釋的基本原則。嚴格遵循規範文義解釋證明責任,恰是「規範說」取得通說理論地位的關鍵。
關鍵詞:善意取得;證明責任;文義解釋;目的解釋;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7:01
霍海紅《舉證證明責任概念的三重困境》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3,29(05)
霍海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大學交叉法研究中心
摘要:中國語境下的民事證明責任的理論、立法與實踐一直沒能完全解決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的概念共識問題,「舉證證明責任」概念就是一個新的例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首次提出了「舉證證明責任」概念,並對後續不少司法解釋的條文表述產生影響。然而,「舉證證明責任」概念存在三重困境:一是實質背離了「雙重含義說」追求「概念分立」的終極目標;二是在司法解釋制定者和實務界缺乏足夠的共識;三是影響自身功能發揮,不僅模糊了程序法問題與實體法問題的區分,也客觀上降低了「提供證據責任」在民事訴訟發現真實過程中的中心地位。「舉證證明責任」概念應當被否定,證明責任(舉證責任)「雙重含義說」的革命成果應當通過「證明責任」與「提供證據責任」的概念分立進行貫徹。
關鍵詞:舉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提供證據責任;舉證責任;自由心證;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7:02
吳澤勇《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的證明責任——以買受人通知義務為中心》
法商研究. 2023,40(01)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買受人以受領清償的意思接受標的物,是確定標的物瑕疵證明責任的關鍵時點。在此之前,出賣人證明標的物無瑕疵;在此之後,買受人證明標的物有瑕疵。標的物轉移占有與買受人受領清償的時間並不必然一致,在標的物需要檢驗的情況下,檢驗通知期屆滿才發生「法律上的受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民事買賣和商事買賣一體適用檢驗通知義務的背景下,以「抗辯說」理解「怠於通知」的法律效果,對買受人過於苛刻;裁判文書也顯示,人民法院在多數時候沒有從「抗辯說」的立場出發進行判決。更妥當的解釋方案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21條第1款第2句視為明示的證明責任規範,即一旦買受人未在通知期間內主張標的物瑕疵,瑕疵的證明責任就由其負擔。從「規範說」的原理出發,「怠於通知」的證明應區分為通知期間的證明與通知行為的證明,前者由出賣人負證明責任,後者由買受人負證明責任。
關鍵詞:瑕疵;證明責任;通知義務;抗辯;推定;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7:02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問題》
現代法學. 2023,45(05)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關於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問題,理論和實務上均有一定爭議。從證據調查的角度,善意和無過失存在重大區別,應作為兩個獨立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證明責任;而被代理人不可歸責性,也應作為表見代理的獨立構成要件。基於表見代理的規範目的,代理權外觀、相對人無過失應作為權利成立要件,由相對人證明;相對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歸責性應作為權利妨礙要件,由被代理人證明。我國表見代理立法沒有對代理權外觀的來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腳於「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這一抽象標準。考慮到這一點,《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對表見代理證明責任的調整,有可能進一步降低相對人主張表見代理的難度。
關鍵詞:表見代理;構成要件;證明責任;權利外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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