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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格非.“争点”法律效力的西方样本与中国路径[J].中国法学,2013,(03):109-120.
关键词:争点效力;间接禁反言;争点禁反言;公文书
摘要:基于不同的制度基础,两大法系国家在争点效力的问题上,分别以"程序公正"和"真实性"为核心,形成了"间接禁反言"规则和"公文书的证明力"规则。制约不同的争点效力规则构建的因素包括:扩大争点效力范围与强度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事实被探究和审理的深度与范围;利用先前诉讼资料的可能性;重新审理导致矛盾判决的可能性。我国在诉讼构造和事实的审理模式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更多的共性。因此,我国的争点效力规则应将重心置于"真实性"的基础上,坚持前诉"正确"的事实认定结果。在保证实体公正的基础上,追求事实认定结论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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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常廷彬.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J].中国法学,2008,(03):102-109.
关键词:已确认事实;既判力;预决力
摘要: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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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晓斌.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J].中国法学,2006,(04):180-189.
关键词:辩论主义;已决事实;预决效力
摘要: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和通行制度不承认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说明已决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我国民诉法未明确已决事实是否具有预决效力,不同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虽有规定但存在冲突,且都与民诉法基本原则相悖。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坚持现行民诉法奉行的“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再审前置”,即在后诉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诉已决事实的证据情况下,中止后诉审理,待通过再审纠正前诉已决事实后,恢复后诉审理。未来修改后的我国民诉法则应当否定已决事实具有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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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红.关于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立法思考[J].中国法学,2002,(05):
关键词:中间确认判决;中间确认之诉;诉讼效率
摘要:我国民事审判对给付之诉所基于的无效法律关系通常在终局判决时才宣告其确认结果 ,由此导致一系列困惑和诉讼逻辑错误。一切皆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欠缺中间确认判决制度。中间确认判决是在确认判决的基础上借鉴中间判决的“中间性”的产物 ,但其有别于一般的确认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其立法内容应当包括 :中间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中间确认判决实施的特别程序、中间确认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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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童.既判力的界限研究[J].中国法学,2001,(06):
关键词:既判力;界限;主体;客体;时间
摘要:既判力的界限,是指既判力作用范围的范畴。它是既判力的核心,包括主体的界限、客体的界限和时间的界限。主体界限,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客体界限,指判决中发生既判力效果的判断事项。时间界限,指判决确定当事人间权力义务关系状态的时间,包括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发生和消灭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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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元石.重复诉讼禁止及其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应用——基本概念解析、重塑与案例群形成[J].法学研究,2017,39(03):91-106.
关键词: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是中国法中首次对重复诉讼禁止作出明文规定的一个尝试。由于该条所使用的关键术语——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含义不够确定,所以易于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首先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针对诉讼标的,可以延续中国民事诉讼法所一贯遵循的旧实体法说,但应明确案件事实在识别诉讼标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针对诉讼请求,则有必要确立一个不因诉讼标的理论的不同而变化的、恒定的诉讼请求概念。在此基础上,把民事诉讼法关于重复诉讼禁止的一般理论运用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之中,可以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若干案例群,并对法院的处理方式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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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J].法学研究,2015,37(01):68-86.
关键词:既判力;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既判力主观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要: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是既判力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判决的既判力在一般情形下仅发生于当事人之问。这一原则不仅有助于纠纷的终局解决,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能够为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提供程序保障。作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确定判决对于诉讼系属后的承继人及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亦有效力。为他人之利益而作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对于该他人也有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既判力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的缺失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权益的程序保障方面存有重大缺陷,也造成了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混乱局面。应当完善既判力制度,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限制在确定判决既判力相对性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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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自强.论判决的既判力[J].法学研究,1997,(02):
摘要:论判决的既判力叶自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有无误判,当事人均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争执;同时作为享有审判权的法院亦须尊重自己以国家名义所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亦应以该判断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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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J].法学研究,1996,(04):37-48.
摘要:<正>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关系 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产生,而所谓判决主文的判断亦即对于诉讼标的之判断。由于诉讼标的有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不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一般认为,采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大,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范围较小。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以实体法规定的具体实体权利为诉讼标的概念,以实体法律规范为识别诉讼标的之标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只能及于该具体的实体权利。因此,只要实体法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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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自强.论既判力的本质[J].法学研究,1995,(05):23-30.
摘要:<正> 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按照既判力原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有无误判,当事人均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争执。同时作为享有国家审判权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自己以国家名义所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亦应以该判断为基础斟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那么,确定判决为什么具有此种拘束力呢?其所以能拘束当事人及法院不得再行争执的依据何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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