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巍.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之重构[J].中外法学,2020,32(06):1596-1613.
关键词:重复起诉;诉讼标的;实质审查
摘要:司法实践中的另案起诉与前诉通常会在诉的要素方面存在形式上的差异,《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采"三同说",如果坚持形式审查很可能导致禁止重复起诉制度形同虚设,如果允许法院对"同一性"进行实质性认定,又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以及民事诉讼基本概念的理解混乱。有必要重构我国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以诉讼标的同一构成重复起诉为一般性规则,综合当事人、基础事实、诉讼请求要素,针对另案起诉的常见情形制定四条例外性规则,允许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通过指导性判例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
 |
严仁群.既判力客观范围之新进展[J].中外法学,2017,29(02):536-559.
关键词:既判力客观范围;三同说;诉讼标的;判决理由;强制反诉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设定了裁判生效后的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即以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为要素的"三同说",但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后诉请求也视作相同请求。除主体要素外,它涉及的是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它能就一些争议情形给出确定答案,对另一些则不能,因其未界定诉讼标的。以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为要素的"二同说"有更高认同度,且合诉讼标的概念之原意。与"三同说"最契合的是旧标的说。基于国内法院对诉讼标的的一般理解,"三同说"的实际效果接近"二同说"。"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之解释有弹性,若前诉裁判理由中的部分判断也不可否定,则近乎肯定部分裁判理由有既判力,且会引发少量强制反诉。
|
 |
陈晓彤.既判力理论的本土化路径[J].清华法学,2019,13(04):144-162.
关键词:既判力客观范围;消极作用;积极作用;诉权自由;法的安定性
摘要:前诉裁判对后诉最重要的效力是遮断后诉与拘束后诉,分别对应既判力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决定了诉权自由与法的安定性、诉讼经济等价值各自实现的程度。我国学界大体上形成共识的既判力理论采纳了大陆法系通说,但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观照则存在着诸多不相符之处。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的范围与二者界限的处理还表现认识模糊、相互矛盾或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一套明确且可适用的标准之缺乏,妨碍了法的价值得到合理的实现。为了在学界与司法实务之间形成共识,有必要深入挖掘比较法资源中与我国本土程序规范及司法实践相照应的内容,以中国既判力问题为导向,进行合理的解释、取舍与安排,建构有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本土理论。对于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应充分关注到其在我国实务中的法律后果分别为裁定驳回起诉与作出相应实体判决,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套明确而易于为实务所把握的区分方案。在既判力这两种作用之价值指引方面,消极作用更关注如何减少对诉权自由的限制,积极作用则可适度扩张以增强法的安定性。
|
 |
胡军辉.论离婚判决的既判力及其程序保障[J].法学家,2014,(03):74-84+178.
关键词:离婚判决;既判力;程序保障
摘要:与普通民事判决相比,离婚判决的特殊性在于:判决内容具有复合性、裁判价值取向具有多元性、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裁判法律效果具有社会性。离婚判决的既判力有多种下位效力,其中,再诉禁止效力、遮断效力和预决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结合离婚判决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要为受离婚判决效力影响的主体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
|
 |
丁宝同.论民事判决债权受让人之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以“民事判决效力之主体范围扩张理论”和“诉讼承继主义”为中心的立体论证[J].法学家,2013,(04):133-146+179.
关键词:民事判决;再审申请;既判力;当事人恒定主义;诉讼承继主义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释[2011]2号)否定了民事判决债权受让人的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但其与依据"当事人恒定主义"和"诉讼承继主义"两种立法体例所作的基础性论证不符,所谓"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及维护诉讼顺利进行的立场出发"的理由也不成立。一方面,按照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受让人属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利益继受主体,应为既判力主观范围所及,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立法的"诉讼承继主义"立场,受让人应概括性地承继出让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
|
 |
常廷彬,江伟.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J].法学家,2010,(02):167-175+180.
摘要:<正>栏目说明为推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培养成果,搭建论文品评乃至学术评价之平台,《法学家》专辟"博文精萃"一栏。该栏目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论文要旨",由博文作者对其博士论文进行全面系统而重点突出的介绍,一般宜包括如下要素:论文的体系架构;论文每章节的主要内容;论文的主要特点;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论文所研究领域的课题展望。其二是"论文评议",可以是答辩委员会的论文审查意见,或者评审专家的点评,具体宜包括如下要素:对论文的总体评价;对论文的体系及各章节的评价;对论文创新的评价;指出论文的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敬请关注并提出宝贵建议。
|
 |
张卫平.论民事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J].比较法研究,2022,(02):89-103.
关键词:处分原则;判决效力;既判力;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同案同判
摘要: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民事纠纷一旦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其争议的解决通常就是法院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和相应事实范围内,对其事实的确认和对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其裁判的效力是相对的,事实认定也是相对的,也就构成了所谓的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是对民事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一般情形的一种表达。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逻辑特点的体现和反映。以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实践活动进行审视,可以发现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没有顾忌这一原则,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等实践活动都可能存在跨界越边的情形。从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这一视角还可以发现人们实践中的所谓裁判预决效、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等习以为常的概念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充分认识这一原则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纠纷解决的规律,认真对待民事纠纷解决中的特殊情形,为其设置相应的条件,构建有利于符合民事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
|
 |
曹云吉.多数人诉讼形态的理论框架[J].比较法研究,2020,(01):185-200.
关键词: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标的;判决效力
摘要:多数人诉讼形态是由诉讼实施权、诉讼标的、判决效力三个"变量"的不同形态组合而成。理论上利用诉讼标的"相对化"扩大既判力范围之方式虽然可能提高诉讼效率,但亦可能弱化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而且亦会导致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制度边界模糊甚至致使第三人制度"消失"。因此可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的基础上,将诉讼标的状态"精细化"为诉讼标的共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主从、诉讼标的对立、诉讼标的不相关,且与诉讼实施权的"有无"状态相结合,形成多数人诉讼类型的最大范围。在此基础上,将多数人诉讼形态与判决的既判力、反射效、预决效力等灵活结合,建构兼顾"纠纷的效率化解决"与"案外人利益保障"的多数人诉讼形态的理论框架。
|
 |
丁宝同.论争点效之比较法源流与本土归化[J].比较法研究,2016,(03):75-91.
关键词:既判力;判决理由;争点效;预决效力;先决效力
摘要:对民事判决效力的谱系化认知,既须以"判决的确定"为界限区分未确定判决与确定判决的效力,还须区分确定判决之主文与判决理由的效力。"预决效力"和"先决效力"之制度构想的提出,意在寻求"争点效"理论的本土归化。其间有本源联系,即三者均指判决理由中之判断事项的程序法效力,均源于既判力客观范围之传统制度方案的内在缺陷,且在程序法理基础和制度功能取向上存在共性。也有本质区别,即争点效强调判决理由中之判断结论的刚性确定力,并不区分争点的性质;而预决效力和先决效力则突出判决理由判断之效力的柔韧性和程序性,且要区分争点的性质。
|
 |
段文波.日本重复起诉禁止原则及其类型化析解[J].比较法研究,2014,(05):73-85.
关键词:诉讼系属;重复诉讼;诉讼要件;职权探知
摘要:前诉系属后,后诉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同一且诉讼标的同一时,前后两诉案件即为同一,此时后诉构成重复起诉。出于诉讼经济计,同时为避免矛盾判决并维持司法秩序的统一,此徒增对方当事人讼累之后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并不合法。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属于消极诉讼要件,由法院依据职权为调查,毋庸当事人主张,并采职权探知主义。于重复起诉时,后诉虽不合法,但处理方式则视情形而定,即法院应当在立案审查时裁定不予立案,而在立案后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后诉、裁定合并审理或另行指定辩论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