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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迎,艾佳慧.上訴程序的信息機制——兼論上訴功能的實現[J].中國法學,2011,(03):91-106.
關鍵詞:上訴;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機會型案件;分配正義
摘要:上訴程序應是一套能夠化解上訴當事人和上訴法官(或法院)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機制。如果缺乏一些足以甄別當事人信息以及傳遞法官始終如一依法判決信號的有效制度,上訴過程就可能存在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效應,它使得那些本應該上訴的實質性案件沒有上訴,而本來不應該上訴的機會型案件反而進入了上訴法院。以一種"分配正義"的司法哲學,考察如何通過制定若干限制上訴權的具體制度以實現上訴當事人"隱蔽"信息的有效甄別,以及如何通過若干法治基礎性制度的建立以實現上訴法官始終如一依法判決等相關審判信息的有效傳遞,不僅可以藉此合理控制上訴規模、實現上訴功能,更能在長期內消除可能導致一種無效分離均衡的逆向選擇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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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剛.我國民事上訴法院審級職能再認識[J].中國法學,2009,(01):180-191.
關鍵詞:上訴審;審級關係;審級職能;審判監督
摘要:我國民事上訴審是參照蘇聯審判監督理論建立的,上訴法院的審級職能本應是上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審判決是否合法和有無根據進行審查,並據此定位上下級人民法院的審級關係。但因受諸般歷史事情影響,我國民事上訴法院的此種職能至今未得到有效發揮,上級人民法院重複一審法院判案方式審理上訴案件的現象也因此未得到有效克服。藉助原始文獻,重述我國民事上訴法院審查式上訴審的審級職能及設計原理,應可資立法者、學界討論民事審級制度改革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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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民事訴訟撤銷原判決之程序違法事由[J].法學研究,2021,43(01):89-102.
關鍵詞:程序違法;撤銷原判;因果關係;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程序違法乃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原因。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應以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有因果關係為要件,這不僅是判決理由沒有既判力的內在要求,也是對上訴以糾正錯誤裁判為目的的必然回應。現行民事訴訟法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為撤銷原判的程序違法事由,不僅未能因應當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銷原判決與發回重審之間應有的功能界限,侵蝕了當事人的上訴利益。撤銷原判決的程序違法事由應回歸"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之立法設計。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采"可能性"標準,"民訴法解釋"中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駁地推定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有因果關係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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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新.一審判決效力與二審中的訴訟外和解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號指導案例評析[J].法學研究,2012,34(04):74-83.
關鍵詞:執行力替代說;誠實信用原則;類似案件;參照;類型化
摘要:對指導案例2號歸納的程序規則,理論上可用"執行力替代說"來加以說明。引入誠實信用原則並明確其在法律解釋中的作用亦為本案的靚點之一。指導性案例應當隨時間的推移而呈現出系列性,使規則的流變和連續這兩種司法實務的需要有機地結合起來。在此意義上,本案能夠成為程序規則發展的一個起點或中間項。通過對案情基本事實多種演化形態的示例性延伸,本案程序規則的內容及其參照運用能夠體現出微妙地調整變化卻又保持前後一貫穩定性的獨特機制和作用。本案所提煉出來的裁判規則既可能循著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質化、要件化這一路徑發展,也可能根據司法實務中對"撤回上訴還是撤回原審起訴"的現實問題作出的回答而演變。對指導案例2號的分析表明,可以把"類似"或"參照"等對指導性案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的關鍵概念逐漸地加以具體化和類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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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組織視角下的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J].法學研究,2012,34(01):17-30.
關鍵詞: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審判管理;發回事由
摘要:民訴法學界和實務界有關二審程序中的發回重審存在較大爭議,該制度成為本次民訴法修改的重要議題之一。為了形成共識,對這一問題從法解釋論的角度進行闡釋解說尤為必要。為了限製發回重審裁量權的濫用,我國司法實踐中採用程序細化與加強對審判的組織管理並行的策略。不過這種"程序"與"組織"的交織並不能真正抑制裁量權濫用,反而因剝奪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而損害審判的公信力。為調整二者的相互關係,應在審判管理的組織背景下保障審判程序的自主性,恢復當事人在程序運作中的結構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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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華,融天明.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之檢討[J].法學研究,2007,(01):3-16.
關鍵詞:發回重審;無害性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終局性原則
摘要:十多年來我國法院民事上訴案件發回重審率的變化表明,發回重審的適用,除取決於法律制度本身外,還與司法政策、一審法官的素質等因素緊密相關。實踐中我國二審法院存在著諸多發回重審的"潛理由",如提高年度結案率、規避審判責任追究、維持上下級法院之間良好關係等。對二審法院濫用發回重審進行制約的措施應包括,在立法上將發回重審的事由限定於法律問題,在審級功能正當化的基礎上使上級法院更加尊重一審判決,並賦予發回重審裁定時二審法院的自縛效力。無害性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以及終局性原則,應當成為構建以保護當事人程序利益為中心的發回重審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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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星美,唐玉富.民事上訴審程序中的利益變動[J].法學研究,2006,(06):69-79.
關鍵詞:上訴利益;不利益變更禁止;利益變更禁止;附帶上訴
摘要: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中,上訴利益是上訴的訴訟要件或有效要件之一。在上訴程序中,是否允許變更上訴人利益,也有相應規則的約束和制衡。加之附帶上訴制度的平衡作用,形成了上訴利益變與不變的複雜現象。這些法律規則體現了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主義與訴訟公平理念。我國民事訴訟法上也應當設置上訴利益要件、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附帶上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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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桂明.我國民事訴訟上訴審制度之檢討與重構[J].法學研究,1996,(04):49-56.
摘要:<正> 上訴審是對下級法院已做裁判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上訴),由上級法院再行審理的制度。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它所做出的生效裁判具有神聖的權威。這種權威的基礎一方面在於法律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在於裁判自身的公正性——這種公正性非常重要,它是法律賦予裁判強制性的基礎,因而成為裁判具有權威性的根本淵源。為了保障裁判公正,各國民事訴訟法上都建立了上訴審程序,以其作為防錯與糾錯的機制。可以說,上訴審制度建立和運作的效果直接影響裁判的公正性。為此,本文擬探討上訴審的功能,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我國上訴審程序(二審終審制),在功能發揮方面的利弊,提出建立三審終審制的理論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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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二審和解不履行的實體後果與程序應對[J].中外法學,2024,36(01):219-240. 關鍵詞:和解;撤回上訴;意思自治;不當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 摘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執行一審判決。只有在約束雙方的實體法律關係正是一審判決項下的實體法律關係的條件下,該規則才具有實體基礎。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若存在不同的實體基礎,則需要與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不同的規則調整二審和解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以及與之不同的規則的實體基礎即二審和解不履行的實體後果,後者在體系上屬於違約責任問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優先地位。若不存在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則需要適用任意性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具體內容,亦即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約束雙方的既不是原始爭議實體法律關係,亦不是一審判決項下的實體法律關係,而仍是和解協議項下的實體法律關係。由於二審和解不履行的實體後果存在多樣性,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除去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確立的執行一審判決的規則,還需要不予執行一審判決、另行訴訟等規則共同調整二審和解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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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劍鋒.設定與限制:論民事上訴審中的撤訴[J].中外法學,2015,27(03):809-825.
關鍵詞:上訴審;撤訴;撤回上訴;撤訴要件
摘要:無論從解釋論概念的應有含義出發,還是基於制度目的等考量,撤回上訴都不能等同上訴審中的撤訴,前者也不能涵蓋或替代後者。否定上訴審撤訴制度的獨立性或將兩者混同,不僅有違民事訴訟處分權主義的基本要求,也造成我國司法實務的難題與困境。基於民事訴訟處分權原則的完整性要求,必須在撤回上訴制度之外單獨設定上訴審的撤訴制度。與此同時,基於當事人平等原則、訴訟經濟等因素考量,應當在撤訴要件與撤訴的法律效果方面限制原告在上訴審中的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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