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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78篇帖子。

【资料库】17.审判监督程序

7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2 11:17
李浩.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诉权化改造——兼析《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6):170-175.
关键词:民诉法修订;再审程序启动;诉权化改造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7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2 11:27
罗飞云.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5):161-171.
关键词:新证据;举证期限;既判力;实体公正
摘要:考察司法实践中再审新证据的运行特点和基本样态,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对再审新证据比较宽容的总体现状。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有利于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我国目前严格限定再审新证据的种类还缺乏现实基础,但也不能过于放宽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必须在既判力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
7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3 21:26
李浩.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6):136-145.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再审程序;修正案评析
摘要:抗诉的事由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宜完全同构化。在申请再审与请求抗诉问题上,应实行法院优先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再审申请有利有弊,原审法院管辖加上诉或许是更优的方案;对再审申请,可从申请期间与除斥期间两方面作出限制。当法院决定再审时,撤销原裁判比中止原裁判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对伪证、枉法裁判,将来应通过先行程序确认后才允许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的调阅案卷权,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7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3 21:49
邓思清.论审判监督的理论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3):56-67.
关键词:审判监督;权力制约论;司法公正;人权保障
摘要:从认识论、权力制约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四个方面来看 ,审判监督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理论基础。建立审判监督制度是完善法律的重要内容 ,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因而 ,对于审判监督不仅不应当弱化 ,还应当进一步加强。
7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3 21:51
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01):105-117.
关键词:再审程序;再判监督权;抗诉监督权;再审之诉
摘要:我国的再审程序蕴涵着两种深层冲突 ,即“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关于再审制度改革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限制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其中 ,关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应作如下定位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检察院应有发动再审的权力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 ,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 ,也不宜提起或参加诉讼。
7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3 22:02
吴明童.完善民事申诉制度之我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5,(03):
摘要:完善民事申诉制度之我见吴明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无申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试行)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的申诉,改成了申请再审。对此,有人认为民事申诉已被申请再审所取代,申请再审就是民事申诉。这几年出版的一些论述告诉申...
 
7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3 22:05
邹承雍.论民事申诉和再审——兼与陶秉权同志商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9,(06):52-57.
摘要:<正> 本文主要从诉的角度谈对民事申诉和再审的看法,以及对民事申诉和再审的立法建议。因陶秉权在《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二期上发表了《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制度》一文,对民事起诉、反诉、上诉、申诉和再审的撤诉问题,谈了他的看法与意见,所以本文兼与其商榷。
7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4 21:24
李浩.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受害债权人救济方式的反思与重构[J].现代法学,2020,42(05):66-80.
关键词: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人进行救济的两种方式,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最高法院建议用后者,立法机关选用的是前者。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多为债权人,新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提示的方向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受害的债权人进行救济。文章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撤销之诉的88篇裁判文书,提出撤销之诉救济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设定的起诉条件、尤其是关于主体资格的条件,致使撤销之诉并不适合用于对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论证了与撤销之诉相比,审判监督程序是效率高、成本低的救济方式。要使审判监督程序能够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的证明要求、法院审理的方式、证明责任分配四个方面作出符合该类再审案件特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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