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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論民事再審程序啟動的訴權化改造——兼析《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49條[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30(06):170-175.
關鍵詞:民訴法修訂;再審程序啟動;訴權化改造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的章名下規定了再審制度,而再審制度本質上是為當事人提供的一種特殊的救濟制度。1991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意義重大,標誌着啟動再審訴權化的開始,具有使再審制度回歸其本質,促進再審制度立法發展與完善等積極功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49條規定了向法院申請再審在先,向檢察院申訴在後,是啟動再審程序訴權化改造的繼續。這一規定既有利於再審程序啟動結構的合理化,也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好地在民事訴訟中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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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飛雲.民事再審新證據的認定與運用[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1,29(05):161-171.
關鍵詞:新證據;舉證期限;既判力;實體公正
摘要:考察司法實踐中再審新證據的運行特點和基本樣態,可以發現我國法院對再審新證據比較寬容的總體現狀。以新證據啟動再審,有利於在發現真實的基礎上實現實體公正,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內把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我國目前嚴格限定再審新證據的種類還缺乏現實基礎,但也不能過於放寬再審新證據的範圍,再審新證據的認定與運用必須在既判力與實體公正之間進行權衡的基礎上完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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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再審程序的修訂:問題與探索——兼評《修正案(草案)》對再審程序的修訂[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06):136-145.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修訂;再審程序;修正案評析
摘要:抗訴的事由與申請再審的事由不宜完全同構化。在申請再審與請求抗訴問題上,應實行法院優先原則。由上一級法院管轄再審申請有利有弊,原審法院管轄加上訴或許是更優的方案;對再審申請,可從申請期間與除斥期間兩方面作出限制。當法院決定再審時,撤銷原裁判比中止原裁判是一種更好的選擇。對偽證、枉法裁判,將來應通過先行程序確認後才允許申請再審。檢察機關的調閱案卷權,宜在法律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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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思清.論審判監督的理論基礎[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3,(03):56-67.
關鍵詞:審判監督;權力制約論;司法公正;人權保障
摘要:從認識論、權力制約論、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四個方面來看 ,審判監督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理論基礎。建立審判監督制度是完善法律的重要內容 ,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途徑。因而 ,對於審判監督不僅不應當弱化 ,還應當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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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論民事再審程序的改革[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2,(01):105-117.
關鍵詞:再審程序;再判監督權;抗訴監督權;再審之訴
摘要:我國的再審程序蘊涵着兩種深層衝突 ,即「實事求是 ,有錯必糾」原則與生效裁判穩定性之間的衝突 ,以及審判監督權的擴張與當事人訴權、處分權行使之間的衝突。關於再審制度改革應廢除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 ,限制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 ,完善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其中 ,關於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 ,應作如下定位 :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檢察院應有發動再審的權力 ;對於一般民事案件 ,檢察院不能發動再審 ,也不宜提起或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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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童.完善民事申訴制度之我見[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5,(03):
摘要:完善民事申訴制度之我見吳明童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無申訴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試行)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一章中的申訴,改成了申請再審。對此,有人認為民事申訴已被申請再審所取代,申請再審就是民事申訴。這幾年出版的一些論述告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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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承雍.論民事申訴和再審——兼與陶秉權同志商榷[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89,(06):52-57.
摘要:<正> 本文主要從訴的角度談對民事申訴和再審的看法,以及對民事申訴和再審的立法建議。因陶秉權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88年第二期上發表了《試論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撤訴制度》一文,對民事起訴、反訴、上訴、申訴和再審的撤訴問題,談了他的看法與意見,所以本文兼與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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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第三人撤銷之訴抑或審判監督程序——受害債權人救濟方式的反思與重構[J].現代法學,2020,42(05):66-80.
關鍵詞:虛假訴訟;受害債權人;第三人撤銷之訴;審判監督程序
摘要: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受到虛假訴訟損害的人進行救濟的兩種方式,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最高法院建議用後者,立法機關選用的是前者。虛假訴訟的受害人多為債權人,新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和司法解釋,提示的方向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受害的債權人進行救濟。文章在已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此類撤銷之訴的88篇裁判文書,提出撤銷之訴救濟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為第三人撤銷之訴設定的起訴條件、尤其是關於主體資格的條件,致使撤銷之訴並不適合用於對受害債權人進行救濟。論證了與撤銷之訴相比,審判監督程序是效率高、成本低的救濟方式。要使審判監督程序能夠有效發揮作用,還需要在案外人申請再審的事由、申請再審的證明要求、法院審理的方式、證明責任分配四個方面作出符合該類再審案件特徵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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