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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加園.初探債權執行程序的理論基礎——執行名義欠缺的質疑與收取訴訟的構造嘗試[J].現代法學,2017,39(03):132-147.
關鍵詞:債權執行;代位執行;權利外觀;代位權;收取訴訟
摘要:債權執行的正當性來自於債務人用於一般擔保的責任財產,執行標的並非債權標的物,而是指向給付的債權。執行名義缺失下的債權執行不僅未能從訴訟法理論中獲得正當化依據,而且執行效率原則由於悖離權利外觀也頗受懷疑。有關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執行程序,可分為扣押程序(凍結裁定)與變價程序(履行通知)。後者雖使執行債權人享有收取債權的權能,卻不能啟動對第三人的執行程序。若第三人拒絕向執行債權人履行債務,後者雖可藉助《合同法》第73條代位權來提起收取訴訟,但兩者之目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都有着顯著的區別,應根據制度目的分別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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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忠順.民事執行機構改革實踐之反思[J].現代法學,2017,39(02):3-18.
關鍵詞:執行機構;執行體制;審執分立;司法改革;當事人中心主義
摘要:紛繁雜蕪的民事執行機構改革實踐類型化為橫向靜態分權、橫向動態分權、集中裁決型縱向分權、集中實施型縱向分權、雙重集中型縱向分權等五種模式。除了解決"執行難"問題外,當前各地法院推動執行機構改革的動機主要是預防司法腐敗、提高執行機構辦事效率、實現多元政治利益訴求。為防止試點法院為追逐自身利益而損害當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權益,民事執行機構改革應當堅持程序利用者中心主義。民事執行權主要包括執行裁決權、執行命令權、實施事務權三種權能,其中前兩種權能應當保留由執行法官行使,而無涉實質判斷的簡單實施事務的權能可以交給由執行員及其輔助人員行使。鑑於實施事務權與執行命令權、執行裁決權、涉執行審判權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繫,而且執行事務局內置於法院系統更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和減輕當事人執行負擔,在全國法院系統內設置跨行政區劃的、上下級法院之間垂直領導的執行事務局系統的改革思路更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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