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吳元元.人民調解制度的技藝實踐考[J].法學,2022,(09):3-15.
關鍵詞:人民調解制度;調解技藝實踐;社會信任機制
摘要: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政法戰略之一。從國家治理技術現代性變革的視角看,其得以成功運轉所依託的調解技藝實踐是決定人民調解能否順利實現預期治理目標和價值追求的實踐理性之維。調解技藝實踐附著於年齡、閱歷、符號資本等特定要素構築相應的社會信任機制,進而藉助「地方性知識」、法律能動主義、修辭策略等解紛技藝的展開,有機整合情、理、法,充分落實實質理性,有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在新時代,與城市化、工商化、陌生化的社會轉型進程相適應,人民調解制度的技藝實踐出現了法治化、專業化、品牌化的變遷與創新。調解技藝實踐考所揭示的人民調解制度的運行邏輯,是對這一作為「東方經驗」典型代表的解紛之道的實踐理性意涵之解讀,有助於進一步推動基層治理機制的創新和國家治理技術的優化。
|
 |
楊凱.論現代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規範體系建構[J].法學,2022,(02):3-20.
關鍵詞:共同富裕;公共法律服務;地方立法例;多元化規範體系建構
摘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現代化的核心問題是滿足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為實現共同富裕發展目標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地方立法例中,均集中體現出對公共法律服務基本概念和調整範圍的反思與分歧,為此亟待釐清公共法律服務應然規範構造理論,這是未來形成公共法律服務全國統一立法的法學理論基礎。公共法律服務專門立法在整個公共法律服務規範體系中具有綱領性地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改革實踐不僅具備基本服務與非基本服務二元結構架構特徵,而且越來越多地呈現出多元和多維架構的本質特徵。現有二元規範構造理論已經不能全面解釋和解構現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踐發展的全樣本和多維度、多元化樣態,只有建構多元化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規範體系才能根本解決現有公共法律服務地方立法例實踐及理論研究中出現的關於基本概念、規範類型、規範屬性、調整方式、權利屬性等諸多基本爭議,從而確定公共法律服務的權利義務主體、事項範圍、模式與程序、標準與評價指標、監督管理等主要體系建構的基本規範要素,進而歸納整合公共法律服務立法規範構造的本質特徵,為將來形成區域協同一體化立法或全國統一立法提供立法規範要素的基本構造理論支撐。
|
 |
張波.論調解與法治的排斥與兼容[J].法學,2012,(12):55-61.
關鍵詞:調解;法治;排斥;兼容
摘要:調解與法治之間的關係走向深受治國基本方略的影響。傳統調解服務於人治的治國方略,與法治相排斥。現代調解建立在法治主義之上,服務於法治的治國方略,與法治相兼容。當代中國調解一直趨向法治化,立法者在做調解與法治兼容制度上的努力,司法者在做調解與法治兼容方式上的探索。當代中國是一個具有德治傳統的新興法治國家,一方面,德治調解理念仍然盛行;另一方面,不與法治完全兼容的調解制度仍然存在。實現調解與法治的兼容,一是需用法治調解理念更替德治調解理念;二是以現有訴調對接機制的探索和完善為契機,用法院和解制度取代法院調解制度,促成中國調解的現代轉型。
|
 |
范電勤.「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憲法審視[J].法學,2012,(08):96-103.
關鍵詞:調解優先;司法調解;人民法院;憲法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將"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確立為我國民事審判的工作原則,學者們對此發表了諸多見解。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既是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職責。強調"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將使審判權的運行偏離憲法的規定,從而破壞國家權力的分工,這不利於我國的法治建設。實際上,在憲法的視野中,"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只能定位為工作指導意見。
|
 |
李浩.當下法院調解中一個值得警惕的現象——調解案件大量進入強制執行研究[J].法學,2012,(01):139-148.
關鍵詞:調解案件;強制執行;正確調解觀;調執銜接
摘要: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大量進入強制執行是近年來法院調解中出現的新動向。調解案件進入執行比例畸高違反了調解的規律,顛覆了調解的比較優勢,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削弱了調解本應具有的"案結事了"的功能。調解案件大量進入執行程序有著複雜的原因,主要原因在法院方面。樹立正確的調解觀,理性地對待調解結案率,建立調解與執行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是從理念和技術上防範和減少調解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的有效對策。
|
 |
趙鋼.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辨析及其程序保障[J].法學,2011,(12):74-79.
關鍵詞:人民調解;協議效力;民事合同性質;法律約束力
摘要:《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將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定位於"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相比,兩者並無實質性的區別。立法的這一規定及對司法確認程序的確立,既充分體現了國家希望最大程度地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力量來化解基層社會的矛盾與糾紛,同時又明確了人民法院的審查與確認權,從而體現並落實了"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具有相當的現實合理性。人民調解協議效力與調解實效的發揮,尚需相關配套制度的統籌安排與一體跟進。
|
 |
洪冬英.律師調解功能的新拓展——以律師主導民事調解服務為背景[J].法學,2011,(02):109-117.
關鍵詞:律師調解;現代調解制度;權威;信任;正義
摘要:調解是中國傳統的解決糾紛方式,在構建大調解格局和進行現代轉型過程中,由司法局監督指導的"律師調解中心"引起了學者的關注。律師的社會責任和現代調解制度是發展律師調解的現實基礎,律師調解是律師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國家法治化的方式,而現代調解制度的構建又需要律師調解的充實。律師以當事人利益為中心的服務立場不是律師調解的障礙,反而成為律師調解特有優勢,律師調解的優勢在於專業的權威性、職業倫理的信任度、社會效應的正義感,律師調解的途徑有委託調解、參與調解和主持調解,無論何種調解,均體現了律師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不可替代的法律職業者的功能。
|
 |
武飛.調解中的法官修辭[J].法學,2010,(10):48-54.
關鍵詞:司法調解;修辭;共識;聽眾
摘要:從修辭學的角度來說,司法案件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充滿了或然性,這種或然性的存在為修辭提供了發揮作用的空間。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司法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官運用修辭方法說服當事人的過程。站在修辭主體的立場上,說服的有效性依賴於法官的個體性因素、法官對作為修辭出發點的共識的選擇以及採用的修辭方法是否恰當,這些為修辭提供了技術性支持,也是提高修辭效果的途徑和契機。法官修辭的運用可以提升司法過程的民主性,幫助法官更好地解決糾紛,但也可能削弱司法權威。法官修辭只是幫助法官適用法律的一種有效形式,不能替代法律成為影響司法過程的核心要素。
|
 |
趙鋼.法院調解結案率須當慎定[J].法學,2008,(03):39-41.
關鍵詞:法院調解;結案率;弊端;慎定
摘要:法院調解制度乃係建立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及通過合意解決糾紛的基礎之上,契合了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和為貴"理念。不少地方的法院並沒有能夠正確地理解和貫徹執行司法解釋與司法文件的精神實質,故而顯有失當地把訴訟調解推崇到了無以復加的高度,將其確定為各級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在審判工作中人為地事先確定調解結案率的做法並非今日之"創新",而是早已有之。人為地事先確定調解結案率,乃是脫離實際的主觀唯心主義的突出表現,並極易導致法官違背當事人意願而強迫調解或違法調解。這樣的調解過程與調解結果往往埋下了"戰端再起"的種種隱患,故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在當前意義上的法院調解結案率須當慎定。
|
 |
胡震.清代京控中當事人的訴訟策略和官方的結案技術——以光緒朝為例的一個分析[J].法學,2008,(01):122-131.
關鍵詞:京控;訴訟策略;結案技術;糾紛解決模式
摘要:在清代訴訟中,當事人常以勝訴為目的,用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影響案件的處理。在總結京控中當事人常用的冤的形象塑造、誣告、越訴、纏訟及過激行為等五種訴訟策略的基礎上,發現受傳統和諧司法觀念以及司法制度的影響,清代裁判並不如現代確定案情,依法定罪那樣,而是採取實用主義的司法態度,以糾紛解決為案件處理目的。延至當今,訴訟策略及糾紛解決型的司法模式仍然對當代中國影響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