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湯維建.芻議獨立的國家證明權[J].法學家,2006,(02):13-18.
摘要:<正> 眾所周知,我國的公證體制正處於不斷深化的改革當中,公證制度一方面期望從傳統的行政體制模式中掙脫出來,另一方面又正在探尋著進一步前行的道路。公證制度何去何從,一時成為上上下下關注的焦點問題。包括立法者在內,人們對公證制度的蛻變與重塑,皆拿不定主意和立場,甚至有迷茫之感。公證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國家權力的構成、分化以及行使方式等問題,同時也提出了國家權力社會化、社會權力國家化等深層次問題。因此,對
|
 |
邵明.民事糾紛及其解決機制論略[J].法學家,2002,(05):20-27.
摘要:<正> 一、法律視野中的民事糾紛 "糾紛"進入法律視野,人們極其重視其"可訴性"(Justiciability),即由訴訟或審判來解決的糾紛所須具備的條件或特性,亦即糾紛具有適於訴訟或審判解決的可能性。就民事糾紛的可訴性而言,是指某項民事糾紛具有適於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的可能性。民事糾紛的
|
 |
[248]張靈,張毅.法院調解的概念和地位辨正[J].法學家,1999,(04):66-72.
|
 |
宋明.司法調解的法社會學分析——以實證研究為視角[J].比較法研究,2014,(03):37-49.
關鍵詞:司法調解;司法環境;法官職業;關係距離;案件類型
摘要:司法調解作為一種常規的糾紛解決機制,影響其解決糾紛的因素是多元的。本文以實證研究為視角,對當事人的關係距離、司法環境以及法官的偏好與特質、案件的類型等社會變量進行法社會學研究。司法調解的選擇與適用是有客觀規律可循的,盲目地適用司法調解進行糾紛解決並不見得比適用判決方式更為有效和合理。在司法政策上,目前各地法院調解結案率的要求缺乏科學性基礎。在法律技術上,我國應確立司法調解民事糾紛解決適用的法定範圍並建立轉介調解制度。司法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應客觀評估司法調解的真實價值,科學定位其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角色。
|
 |
周翠.調解與審判的關係:反思與重述[J].比較法研究,2014,(01):46-64.
關鍵詞:和解;調解;審判;既判力;法律效力;執行力
摘要:我國"審理法官實施調解"的設計思想與德國"裁判法官促進和解"的文化相近,但程序本質卻存在根本性差異,這主要體現在:德國裁判法官促進和解必須遵守程序公開、製作筆錄、法定聽審等基本程序要求,而我國審理法官實施調解卻超出法定程序要求,加添了當事人自願、自治以及保密等因素。以請求權為導向並以適用法律為己任的審理法官,得否從事以利益為導向的調解行為?在我國啟動調審分離改革之際,再次反思與重構"審判與調解的關係",成為重要的議題。鑑於調解僅以"實現持續法和平"和"快速徹底解決潛在所有糾紛"為目的,因此其並不屬於以"實現實體正義"為目標的審判活動,其也絕非審判的替代方式,充其量僅為審判提供補充而已。換言之,如果我國法院未來設立調解法官專司調解,這也僅意味著法院在履行照管當事人的義務,而非履行審判職能。
|
 |
湯維建,齊天宇.漂移的中國民事調解制度[J].比較法研究,2012,(05):78-90.
摘要:<正>1982年3月頒行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以及1991年4月修改頒行的《民事訴訟法》均規定了富有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此項規定令世人關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更新,調解制度遇到了挑戰和質疑,立法上的原則也由"著重調解"悄然
|
 |
李政.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研究——基於美國調解程序和效力的啟發[J].比較法研究,2011,(05):109-120.
摘要:<正>一、引言調解起源於中國,它不但是中國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更是中國傳統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文化是以儒家文化為代表的,眾所周知,儒家文化中核心的一個內容就是"和為貴",在這種理念指導下,"無訟"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因此,調解成為解決各類糾紛的主要方式。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發展進程中,調解作為一種傳統文化,不斷被傳承。
|
 |
潘劍鋒,劉哲瑋.論法院調解與糾紛解決之關係——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展開[J].比較法研究,2010,(04):70-81.
|
 |
邱星美.當代調解制度比較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9,(04):118-132.
|
 |
肖建華,楊兵.對抗制與調解制度的衝突與融合——美國調解制度對我國的啟示[J].比較法研究,2006,(04):79-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