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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关系的再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6):142-152.
关键词:法院调解;调审分离;调审结合;调解理念
摘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模式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调审分离"作为有力学说旋即成为司法改革处理调审关系的理论依据。但是,尚未明确讨论语境的调审分离论,在制度层面自相矛盾,理论论证上概念不清、内涵不明,而且其选择的改革路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不仅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预期,而且在实践中畅通了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渠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规律性。鉴于司法裁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刻意实行调审分离,而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在调审结合模式下理顺调审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重塑调解的理念,增强法官的判案技能,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上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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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非制度化因素对法院就地化解纠纷的影响及其意涵——内在视角的考察[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5):93-105.
关键词:就地化解纠纷;非制度化因素;制度角色;制度优势;司法改革
摘要:法院能否顺利就地化解纠纷,从影响因素的类型上看,既受制于纠纷的性质与形态,也受当事人诉讼行为及其策略的掣肘,还被来自法院、法官自身的现实考量所牵绊;就影响因素的内在构成而言,则不仅包括非制度化的事实信息,也包括非制度化的行为动机,还包括非制度化的利益考量与行动机制。实践中,正是由于这些非制度化因素的复合化存在,造成法院难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推进纠纷的就地化解。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纠纷通过法院都能够就地化解,并非所有的问题通过法治化或制度化的方式都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就不仅要强化法治化的、以司法为主导的纠纷化解方式,也要允许非法治化的甚至非制度化、非机制化的方式存在于合理的空间并允许其在可控的范围内发挥纠纷化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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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与发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1):49-60.
关键词:人工智能;纠纷解决;算法决策;技术模型;治理体系
摘要: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司法领域产生的巨大影响,已经在法律信息检索、文本自动化生成、裁判预测方面取得了很大发展,并不断有新的技术在试图达成"算法裁判"的终极目标。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作用,在诉讼领域的立案、分案、庭审、裁判、执行阶段都有深度应用;在非诉纠纷解决领域也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现智能化目标。但是,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难。目前,人工智能在比较分析任务中作用较为明显,在认知推理任务方面尚未达到突破性进展。所以,必须规划设计人工智能的识别模型、定义模型、链接/关系模型、输出模型等模型,构建"人工智能+纠纷解决机制"架构,运用"对话+推理"的认知识别方法,才能真正建立起"互联网+"时代的智能化、全方位的纠纷解决体系,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大数据分析和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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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慰星.法院调解悖论及其化解——一种历时性大数据的分析进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2):123-130.
关键词:法院调解;波斯纳和解定理;大数据;拟合分析
摘要:法院调解作为一项应对诉讼爆炸与化解矛盾的基层司法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法院片面追求高调解率且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率高的双高问题。按照波斯纳和解定理的经济学解释,"双高"源于法院促进调解合意与实现技术间存在的手段与目的悖论。其具体表现为:在解纷场景外部,采用提高诉讼费率来激励调解的方法,与"接近司法"诉权保障目标发生冲突;在解纷场景内部,法官在调解率绩效考核压力下采用强制调解技术,与保障当事人和解报价合意自由相抵牾。基于逾76万法院调解大数据进行的建模和拟合分析结果,化解法院调解悖论的司法改革路线,主要应落脚于将证据充分性纳入调解案件分流识别指标,并在调解时强化两造真实促进义务和法官释明义务,同时引入分阶段调解技术。而相关的法官调解绩效考核内容则应修正为针对"适宜调解"案件的调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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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飞.调解检察监督若干争议问题之再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1):159-169.
关键词:诉讼调解;调解书;检察监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权益
摘要: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即在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就能否对调解进行检察监督作出了明确的回答,终结了"能否监督"的争议,但"如何监督"尚未解决,学理上对这一规定存在多种解读,实务中法院与检察院的观点与做法也时有抵牾。在梳理调解检察监督的法检冲突、学理争议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为基点,围绕调解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调解还是调解书,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两益"还是所有合法权益,以及调解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等重大争议问题,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视角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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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程琳,齐海滨.中国调解研究新范式——以政治治理论为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6):3-12.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行为模式;中国调解;政治治理论
摘要: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之一,无论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发挥着重要的治理功能。当下学界调解研究的三种范式——文化功能论、程序技术论与权力治理论,在不同的知识谱系和学科背景下对中国调解实践具有相当的解释力。然而,以上三种研究范式在研究对象上对行政调解(治安调解)的忽视,在研究内容上对调解异化的忽视,在类型划分上对纠纷当事人的忽视,导致当下学界研究与调解实践严重脱节。"政治治理论"以纠纷当事人行为模式为标准对调解进行重新分类,并以此尝试对学界调解研究进行范式更新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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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良.委托调解的制度要素[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4):182-192.
关键词:委托调解;主体要素;客体要素;程序要素
摘要:委托调解的正当性和制度功能已为司法政策和国家治理政策所肯定。委托调解的实效发挥有赖于其制度要素的合理改进与持续完善。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决定着其是否有权进行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人应保持组织型和个人型并存的格局,可依次采用共同选定、商请法院确定和法院依职权确定三种方式予以确定。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应首先具备"可调性",且不只限于简单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委托调解不会使参加程序的强制变为接受处理结果的强制,且可缓和合意贫困化所带来的机制紧张。处理好立案审查和立案前委托调解启动二者之间的先后关系,立案前委托调解将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的妥当保障。对委托调解之期限的长度确定、延长以及是否从法定期间中扣除离不开谨慎的考量。法院对委托调解协议负有合法性审查义务且依其只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结案可收取更低的案件受理费,但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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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长青.裁判、和解与法律文化传统——ADR对司法职能的冲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2):3-12.
关键词:ADR;司法职能;裁判;和解;法律文化
摘要:当ADR裹挟着"和解文化"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的司法系统均遭到巨大冲击,正式性司法一头独大的局面被改写。随着国家干预纠纷的手段由暴力强制转向和平协商,司法职能亦由裁判走向和解。无论基于结构性原因抑或传统及意识形态,ADR及其和解理念已经进入各国的司法领域,导致审判的衰落与和解的增长以及法官角色的更新与法院性质的嬗变。和解在司法领域的兴起虽具有政治、社会及法律职业等方面的正当性,但司法裁判的价值仍旧不容忽视。可以说,司法职能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正式性司法与非正式性司法相互渗透的历史发展中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系统正在从单纯的公力救济领域变成公私合作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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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勇.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1):14-20.
关键词:司法调解;法官修辞;司法公信力
摘要: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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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世保.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和对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6):190-197.
关键词:在线解决纠纷机制;小额民事纠纷;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ODR机制作为一种新生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解决小额的、当事人间物理距离遥远的网络民事纠纷方面具有特别优势。而ODR机制存在着受理案件的有限性、提供救济方式的有限性、技术工具的双刃性等价值定位缺陷;存在着信任性不足、接近性难等实务利用缺陷;存在着程序被滥用、实践标准混乱等制度设计缺陷。ODR机制价值定位存在的缺陷是ODR本身所固有的,无法克服;实务利用缺陷和制度设计缺陷则可以通过相应的对策予以消减甚至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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