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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蓮.我國民事審判中調審關係的再思考[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9,37(06):142-152.
關鍵詞:法院調解;調審分離;調審結合;調解理念
摘要: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推進,我國民事審判中調審結合模式遭到學者的質疑和追問。"調審分離"作為有力學說旋即成為司法改革處理調審關係的理論依據。但是,尚未明確討論語境的調審分離論,在制度層面自相矛盾,理論論證上概念不清、內涵不明,而且其選擇的改革路徑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國民事審判中,調審結合不僅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當事人訴訟的預期,而且在實踐中暢通了當事人追求實質正義的渠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規律性。鑑於司法裁判是化解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不能在民事審理過程中刻意實行調審分離,而應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之原則。在調審結合模式下理順調審關係的重要舉措是,重塑調解的理念,增強法官的判案技能,強化當事人程序主體性原則,確保當事人在調解協議達成上的自主性和自願性,並強化檢察機關對法院調解的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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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樂.非制度化因素對法院就地化解糾紛的影響及其意涵——內在視角的考察[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9,37(05):93-105.
關鍵詞:就地化解糾紛;非制度化因素;制度角色;制度優勢;司法改革
摘要:法院能否順利就地化解糾紛,從影響因素的類型上看,既受制於糾紛的性質與形態,也受當事人訴訟行為及其策略的掣肘,還被來自法院、法官自身的現實考量所牽絆;就影響因素的內在構成而言,則不僅包括非制度化的事實信息,也包括非制度化的行為動機,還包括非制度化的利益考量與行動機制。實踐中,正是由於這些非制度化因素的複合化存在,造成法院難以通過制度化的方式來推進糾紛的就地化解。這也意味着,並非所有的糾紛通過法院都能夠就地化解,並非所有的問題通過法治化或制度化的方式都能夠得到很好地解決。這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就不僅要強化法治化的、以司法為主導的糾紛化解方式,也要允許非法治化的甚至非制度化、非機制化的方式存在於合理的空間並允許其在可控的範圍內發揮糾紛化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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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飛.人工智能在糾紛解決領域的應用與發展[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9,37(01):49-60.
關鍵詞:人工智能;糾紛解決;算法決策;技術模型;治理體系
摘要:人工智能的發展對司法領域產生的巨大影響,已經在法律信息檢索、文本自動化生成、裁判預測方面取得了很大發展,並不斷有新的技術在試圖達成"算法裁判"的終極目標。人工智能在糾紛解決領域發揮着重要的功能作用,在訴訟領域的立案、分案、庭審、裁判、執行階段都有深度應用;在非訴糾紛解決領域也通過在線糾紛解決平台實現智能化目標。但是,也同樣面臨着巨大的挑戰和困難。目前,人工智能在比較分析任務中作用較為明顯,在認知推理任務方面尚未達到突破性進展。所以,必須規劃設計人工智能的識別模型、定義模型、連結/關係模型、輸出模型等模型,構建"人工智能+糾紛解決機制"架構,運用"對話+推理"的認知識別方法,才能真正建立起"互聯網+"時代的智能化、全方位的糾紛解決體系,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建設提供大數據分析和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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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慰星.法院調解悖論及其化解——一種歷時性大數據的分析進路[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8,36(02):123-130.
關鍵詞:法院調解;波斯納和解定理;大數據;擬合分析
摘要:法院調解作為一項應對訴訟爆炸與化解矛盾的基層司法政策,在實踐中出現了法院片面追求高調解率且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率高的雙高問題。按照波斯納和解定理的經濟學解釋,"雙高"源於法院促進調解合意與實現技術間存在的手段與目的悖論。其具體表現為:在解紛場景外部,採用提高訴訟費率來激勵調解的方法,與"接近司法"訴權保障目標發生衝突;在解紛場景內部,法官在調解率績效考核壓力下採用強制調解技術,與保障當事人和解報價合意自由相牴牾。基於逾76萬法院調解大數據進行的建模和擬合分析結果,化解法院調解悖論的司法改革路線,主要應落腳於將證據充分性納入調解案件分流識別指標,並在調解時強化兩造真實促進義務和法官釋明義務,同時引入分階段調解技術。而相關的法官調解績效考核內容則應修正為針對"適宜調解"案件的調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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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飛.調解檢察監督若干爭議問題之再思考[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8,36(01):159-169.
關鍵詞:訴訟調解;調解書;檢察監督;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權益
摘要:201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新增了對調解書的檢察監督,即在第208條規定檢察機關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檢察建議。這一規定就能否對調解進行檢察監督作出了明確的回答,終結了"能否監督"的爭議,但"如何監督"尚未解決,學理上對這一規定存在多種解讀,實務中法院與檢察院的觀點與做法也時有牴牾。在梳理調解檢察監督的法檢衝突、學理爭議的基礎上,以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定監督職責為基點,圍繞調解檢察監督的對象是調解還是調解書,監督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兩益"還是所有合法權益,以及調解檢察監督的案件範圍等重大爭議問題,從程序與實體相結合的視角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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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程琳,齊海濱.中國調解研究新範式——以政治治理論為基礎[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5,33(06):3-12.
關鍵詞:糾紛當事人行為模式;中國調解;政治治理論
摘要:調解作為矛盾糾紛解決的重要機制之一,無論在中國傳統社會還是現代社會都發揮着重要的治理功能。當下學界調解研究的三種範式——文化功能論、程序技術論與權力治理論,在不同的知識譜系和學科背景下對中國調解實踐具有相當的解釋力。然而,以上三種研究範式在研究對象上對行政調解(治安調解)的忽視,在研究內容上對調解異化的忽視,在類型劃分上對糾紛當事人的忽視,導致當下學界研究與調解實踐嚴重脫節。"政治治理論"以糾紛當事人行為模式為標準對調解進行重新分類,並以此嘗試對學界調解研究進行範式更新和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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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加良.委託調解的制度要素[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4,32(04):182-192.
關鍵詞:委託調解;主體要素;客體要素;程序要素
摘要:委託調解的正當性和制度功能已為司法政策和國家治理政策所肯定。委託調解的實效發揮有賴於其制度要素的合理改進與持續完善。法院的管轄範圍和可適用的審理程序決定着其是否有權進行委託調解。委託調解人應保持組織型和個人型並存的格局,可依次採用共同選定、商請法院確定和法院依職權確定三種方式予以確定。適用委託調解的案件應首先具備"可調性",且不只限於簡單民事案件。依職權啟動委託調解不會使參加程序的強制變為接受處理結果的強制,且可緩和合意貧困化所帶來的機制緊張。處理好立案審查和立案前委託調解啟動二者之間的先後關係,立案前委託調解將不會影響到對當事人之裁判請求權的妥當保障。對委託調解之期限的長度確定、延長以及是否從法定期間中扣除離不開謹慎的考量。法院對委託調解協議負有合法性審查義務且依其只能製作民事調解書。委託調解結案可收取更低的案件受理費,但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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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長青.裁判、和解與法律文化傳統——ADR對司法職能的衝擊[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4,32(02):3-12.
關鍵詞:ADR;司法職能;裁判;和解;法律文化
摘要:當ADR裹挾着"和解文化"席捲全球,世界各國的司法系統均遭到巨大衝擊,正式性司法一頭獨大的局面被改寫。隨着國家干預糾紛的手段由暴力強制轉向和平協商,司法職能亦由裁判走向和解。無論基於結構性原因抑或傳統及意識形態,ADR及其和解理念已經進入各國的司法領域,導致審判的衰落與和解的增長以及法官角色的更新與法院性質的嬗變。和解在司法領域的興起雖具有政治、社會及法律職業等方面的正當性,但司法裁判的價值仍舊不容忽視。可以說,司法職能從來不是一成不變的,從正式性司法與非正式性司法相互滲透的歷史發展中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司法系統正在從單純的公力救濟領域變成公私合作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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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學勇.司法調解中的法官修辭及其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4,32(01):14-20.
關鍵詞:司法調解;法官修辭;司法公信力
摘要:在當前社會矛盾凸顯時期,司法調解在糾紛解決機制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作為言辭說服藝術的調解,離不開修辭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調解中合理使用各種修辭方法,既能夠有效說服當事人順利接受調解結果,又能夠有效執行法院的社會治理功能,有助於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調解和修辭技巧的能力,只是影響糾紛能否有效解決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響因素是法官運用修辭調解糾紛的主觀姿態。當務之急是加強法官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確保每個法官都能秉承善意運用修辭調解糾紛,才能真正有助於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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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世保.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困境和對策[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31(06):190-197.
關鍵詞:在線解決糾紛機制;小額民事糾紛;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摘要:ODR機製作為一種新生的糾紛解決方式,其在解決小額的、當事人間物理距離遙遠的網絡民事糾紛方面具有特別優勢。而ODR機制存在着受理案件的有限性、提供救濟方式的有限性、技術工具的雙刃性等價值定位缺陷;存在着信任性不足、接近性難等實務利用缺陷;存在着程序被濫用、實踐標準混亂等制度設計缺陷。ODR機制價值定位存在的缺陷是ODR本身所固有的,無法克服;實務利用缺陷和制度設計缺陷則可以通過相應的對策予以消減甚至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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