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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圣翠.我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之完善[J].法学,2013,(05):126-135.
关键词:涉外仲裁;法典化;涉外公共政策
摘要:我国现行涉外仲裁法律制度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不足,已严重影响到以我国为仲裁地的涉外仲裁的发展。我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在形式上应是将杂乱的规则整合到一部仲裁法中,继续采以专章的形式对涉外仲裁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可以吸收境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可适用于涉外仲裁的境内仲裁规范;在内容上应进一步明确规范涉外仲裁的适用范围、涉外仲裁的界定、涉外仲裁争议实体的裁决依据、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及不予承认或执行的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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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平.我国仲裁裁决双重救济制度之检视[J].法学,2012,(04):58-65.
关键词:仲裁裁决债务人;救济制度;撤销;不予执行
摘要:对于本国仲裁裁决债务人的救济,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救济制度:申请撤销与申请不予执行。禁止债务人先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两种救济之初衷在于既给予债务人双重救济的保护,又避免其恶意拖延。但是,由于在利益考量逻辑层次上出现了混乱,导致旨在遏制恶意拖延的法律规定贬损了旨在提供双重救济的法律规定,使得双重救济名存实亡。无论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还是从世界仲裁法律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来看,完善我国本国仲裁裁决债务人救济制度的最有效办法,应是取消不予执行制度,仅保留撤销制度,并缩短撤销的法定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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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之检视与修正[J].法学,2011,(12):86-94.
关键词:仲裁裁决;认可执行;可仲裁事项;既判力;公共秩序
摘要: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通过多年立法与实践的摸索得到了发展,但在仲裁裁决性质、可仲裁事项、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执行力以及公共秩序等制度方面仍有待进一步的改善。两岸应积极推进立法模式从单边性质过渡到完整的双边协议模式,并就现行立法中的各项内容进行优化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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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中国法院10年(2000~2010年)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法学,2011,(07):120-133.
关键词:10年;司法时代;法律适用;规则;集体性超越
摘要:2000~2010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值得回顾的10年。从立法时代进入到司法时代,法院是否依法裁判成为法治期待的一个试金石。对宪法尝试性引用司法解释悄然被废除并不意味着法院裁判文书中完全不出现宪法的身影,最高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进行的司法解释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准确标准,联合发布的解释(规章)并不具有实用性,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余地也十分有限。10年间,法院经历了从强调程序正义到调解的复兴以及提出能动司法的司法政策,同时伴以对信访问题的过分看重,在某种程度上超越规则,弱化了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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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四宝,沈健.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特征与自主创新[J].法学,2010,(12):31-34.
关键词: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法
摘要:现代商事仲裁制度虽然源于西方国家,但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在移植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的实际,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总结既往的经验,展望今后的发展,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已经找到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发展轨迹。这条结合中西方优势、不断发展创新和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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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文.国际仲裁中的排除协议及其适用[J].法学,2009,(09):142-148.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排除协议;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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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圣翠,张心泉.我国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及其保障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9,(07):142-151.
关键词: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
摘要:绝大多数国家均将仲裁员承担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并采取和实施披露、调查等措施保障该义务的落实。而且,境外也出现了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非制定法制度。我国关于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及其保障方面的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度都存在着重大缺陷,应借鉴仲裁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情况,通过改进相关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度的方式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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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军.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的修改与完善[J].法学,2009,(01):82-88.
关键词:仲裁庭;组成;修改;完善
摘要: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相较而言,独任仲裁庭有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而合议仲裁庭则更有助于仲裁公平的实现。但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作法以及仲裁的起源和性质的角度看,作为仲裁庭组成方式之一的独任仲裁庭方式更为可取。我国《仲裁法》应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遵循国际通行的作法,对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赋予当事人具有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充分自由权,并明确规定我国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应主要为独任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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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不可行[J].法学,2008,(12):130-136.
关键词:服务贸易;外国仲裁机构
摘要:旭普林公司案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国际仲裁实施司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事性的法律服务,而不是公共服务,因此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属于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在国际法层面,应当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等的调整,而我国并未承诺开放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事仲裁服务贸易;在国内法层面,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也不得在我国内地进行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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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育斌,史建三.运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引入仲裁第三人——兼论对我国《仲裁法》的完善[J].法学,2008,(10):64-71.
关键词: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仲裁第三人;《仲裁法》修改
摘要:在我国的仲裁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仲裁一方当事人提出运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引入仲裁第三人的情况。由于我国《仲裁法》缺乏相应的规定,仲裁庭一般均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这种请求。但是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一定数量的国家在仲裁实践中采用了这种规则,可见这种规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修改我国的《仲裁法》,并加入相应的法律条文,以解决当前仲裁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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