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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功能反思[J].法學,2013,(07):105-115.
關鍵詞:決議撤銷之訴;公益之訴;個體權利保護
摘要:我國《公司法》第22條規定的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承襲了大陸法系國家立法,學界和司法界也多受大陸法系主流觀點的影響將該訴訟定位於帶有"公益性"的決議合法性控制手段,並賦予股東超越個體利益保護之上的、僅以股東資格為條件的撤銷權。這種將其作為公司內部"公益之訴"的功能定位頗值商榷,應回歸決議撤銷之訴維護原告股東個體權利的制度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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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劍.訴訟外和解的實體法基礎——評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J].法學,2013,(03):141-152.
關鍵詞:訴訟外和解;執行和解;相互讓步;合同解除;誠信原則
摘要:訴訟外和解與生效判決的關係,是吳梅案的核心問題。現有研究集中於訴訟法層面,莫衷一是,主要是忽視了吳梅案涉及的若干實體法問題所致。在實體法上,吳梅案及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2款的理論基礎是:債務不履行催生合同解除權,和解協議因解除而失效,雙方實體法律關係回到生效判決所確認的狀態。故生效判決的執行或恢復執行,應以和解協議是否因解除、撤銷等原因而失效作為判斷標準,並顧及和解協議的特性。這對於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款同樣適用。目前以誠信原則作為執行或恢復執行生效判決的判斷標準的做法,只能實現粗獷的正義,且包含一定的誤會,應予放棄;但誠信原則仍可以用於限制解除權等合同權利的濫用,從而間接影響和解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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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指導案例2號的程序法理[J].法學,2013,(01):139-151.
關鍵詞:指導案例2號;和解協議;不執行契約;債務人異議之訴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2號涉及二審中訴訟外和解協議與一審生效判決的效力關係問題。嚴仁群博士撰寫的《二審和解後的法理邏輯:評第一批指導案例之"吳梅案"》認為指導案例2號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對和解協議爭執的程序處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嚴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論與解釋論,立論和說理的邏輯自洽性不足,比較法分析不盡深入,錯誤判斷了"吳梅案"中訴訟外和解的性質及其與確定判決的關係。"吳梅案"中和解在性質上屬於比較法上的"不執行契約",絕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約。從解釋論的角度,指導案例2號是對我國民事司法實務中成型了的程序運作方式的確認,符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從立法論的角度,則應該建立債務人異議之訴處理確定判決外和解與確定判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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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棟.我國司法適用誠信原則情況考察[J].法學,2012,(04):22-31.
關鍵詞:主觀誠信;客觀誠信;司法適用;向一般條款的逃避
摘要:誠信原則在我國法院以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兩種形式得到適用,前者主要適用於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公司法、代理法、商標法、票據法領域,法院對善意的理解主要有"確信"、"信賴"、"不知"、"客觀行為"等4種。後者被法院按消極的和積極的兩種方式理解,其中前者是害人行為的闕如,後者是利人行為的具有。但我國法院並不曾把主觀誠信理解為錯誤,並且經常在宣示的意義上和向一般條款逃避的意義上適用誠信原則,這些是需要改進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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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閩海,陳長燦.論破產衍生訴訟的審判方式——以適度強化的職權主義審判方式為視角[J].法學,2011,(02):100-108.
關鍵詞:破產衍生訴訟;訴訟監督;訴訟衡平;適度強化;職權主義審判方式
摘要:破產衍生訴訟是指以破產企業為一方當事人、以實體權利義務糾紛為內容的民事訴訟。在此類訴訟中,由於破產企業一方在信息證據等方面的先天弱勢、真正權利主體的缺位、以及管理人可能存在的消極懈怠與道德風險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引發當事人惡意串通、訴訟兩造之間出現明顯的訴訟攻防失衡等諸多問題,因此,法院不但應承擔起其固有的訴訟監督及訴訟衡平職能,而且應對上述職能予以必要強化,即應實行適度強化的職權主義審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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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殿軍.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法律問題[J].法學,2010,(01):133-141.
關鍵詞:擔保物權;實現方式;許可拍賣;非訟程序
摘要:快捷、高效、低廉的實現方式是擔保物權制度的關鍵。我國《物權法》關於權利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的規定有利於最大限度地達致這一目標。但與此同時,要使這一實體法上的規定付諸司法實踐就必須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則與之銜接。考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無論是普通訴訟程序還是特別訴訟程序都無法適應其需要。為此,構建一個既能符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基本原理又能最大程度契合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制度價值的程序便成為理論和實務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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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醫療損害責任的因果關係證明及舉證責任[J].法學,2009,(01):35-44.
關鍵詞:醫療損害責任;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證明
摘要:因果關係是醫療損害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在現行司法實踐中,對醫療損害責任因果關係要件的證明採取完全的因果關係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違背了民事訴訟規則中雙方的武器平等原則,給醫療機構造成了極大的訴訟壓力。因此,對醫療損害責任應當實行有條件的因果關係推定,實行舉證責任緩和,在受害患者一方的證明達到一定的程度時,才能夠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能夠證明者,推翻因果關係推定;不能推翻者,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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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聖平.擔保物權實行途徑之研究——兼及民事訴訟法的修改[J].法學,2008,(02):40-48.
關鍵詞:擔保物權;民事訴訟法;修改;執行
摘要:擔保物權的實行途徑直接影響著物權擔保的交易成本。我國《物權法》沒有認可擔保物權的私力救濟途徑,雖然在公力救濟途徑中規定可以直接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但在民事執行法上,擔保合同無法作為執行根據。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也無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直接作出許可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我國《物權法》上被譽為擔保物權實行制度之"革命性"的規定無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修改《民事訴訟法》或制定《民事非訟程序法》時應當增列"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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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少波.論訴訟調解瑕疵之救濟[J].法學,2007,(04):101-111.
關鍵詞:訴訟調解;調解瑕疵;瑕疵救濟;救濟程序
摘要:對訴訟調解瑕疵救濟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實現正當權利,也是為了追求公正和正義。國內外學者在論及訴訟調解之瑕疵救濟時多從訴訟調解的性質推演瑕疵救濟的依據和必要性,但調解性質的抽象性決定了只有從訴訟調解的內在結構和功能上才能更富有實效性地論證訴訟調解瑕疵救濟的正當性。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調解雖被認為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方式,但基於訴訟調解的內在結構和功能,實體法和訴訟法上的瑕疵均應作為調解瑕疵救濟的「理由」。從國外學理和實務的主流看,採用繼續審判程序對調解瑕疵予以救濟與訴訟調解這一審理對象比較一致,但選擇再審程序對調解瑕疵予以救濟卻與中國本土的特定語境更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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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保玉,王仕印.共同危險行為爭議問題探討[J].法學,2007,(02):73-81.
關鍵詞: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
摘要:共同危險行為是廣義共同侵權行為的重要類型。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方面為分別過錯或者共同過錯,但沒有致人損害的意思聯絡。其客觀要件不應強調數行為時空上的「同一性」,而應考慮其「時空關聯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損害的危險性與可能性為認定標準。共同危險行為中的因果關係,在客觀事實層面應為擇一的因果關係,對於「加害部分不明」的數人侵權不宜定性為共同危險行為;從構成要件的層面而言應為推定的因果關係,應允許行為人通過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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