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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新《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比较法研究. 2021(04)
国家检察官学院
摘要: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正当性所在,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对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将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与逻辑悖论。而在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之外另行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发生重复赔偿的问题,且有利于制度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实施权;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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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厚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
政治与法律. 2021(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设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发展到当下已发生目的异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成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服务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不是维护受害人私权,这就是它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因。在我国日益重视国民民事权益保障、重视公民人格尊严的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守立场已经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本观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必须予以改变。改变制度的路径有多种,比较务实的选择是分步进行。首先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开始,逐步变革,直到废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让刑事的归于刑事,民事的归于民事。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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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民法典“动态系统论”对传统民事裁判方法的冲击》
法学. 2021(10)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作为我国《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人格权编中的多个条款正式明确采纳了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指导思想。动态系统论的法律适用对传统裁判方法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冲击,具体包括从法律规范的要件分解到法律价值的综合考量,从争点事实的证明标准到案件整体的自由裁量,从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到强化法官论证义务,从权利分配的全有全无到裁判结果的或多或少。动态系统裁判方法从精神性人格权向其他领域的渗透与扩展将引起对传统裁判方法普适性的反思。后《民法典》时代的司法宜保持开放的姿态,积极探索动态系统论带来的裁判方法的多方面转变,在此基础上培育适合于新兴权利成长与保护的裁判新方法。
关键词:动态系统论;民法典;人格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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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中华《民事诉讼中诉之正当性审查》
中外法学. 2021,33(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主张责任的视角审视,可以发现大量实务案件中原告的事实主张都存在不恰当或者不充分的问题,对此最为恰当的司法应对措施为诉的正当性审查制度。诉的正当性审查原理要求原告应当就其承担主张及证明责任的事实进行实质性主张。其相关的审查、释明和驳回诉讼请求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则在于辩论主义、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以及诉讼效率。为更好地提升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应当建立诉的正当性审查制度及其相应的配套的争点整理程序,并从解释学上明晰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要求,以及民法典中核心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要件事实。
关键词:正当性审查;主张责任;要件事实;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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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韵《精细化诉讼程序视域下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现状及其发展——基于规则和裁判文书的实践分析》
法学家. 2021(0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由全国性、地方性和个体性组成的不同层面的争点整理规则和实践样本予以具体解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出以下样态:时间要素呈现出多时间阶段适用的特点;主体要素呈现出规则中的职权主义和实践中的当事人主义的二元模式;客体要素注重以审判实践需求来选择客体范围;方法要素呈现出以庭前会议功能杂糅为典型的异化现象;结果要素则处于效果形式化到效果实质化的过渡阶段。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争点整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的制度缺失化和功能附属化,以及司法层面的适用方式混乱和适用效果乏力等。建构适合我国司法运行规律的争点整理机制已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也是精细化诉讼程序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民事诉讼;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精细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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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论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5)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立法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须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来决定采纳证据的范围,并且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认可证据能力。现行立法关于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的规则,不仅错置了当事人合意与法官裁量之间的逻辑关系,更会引发保障证明权与提高诉讼效率之间的效果失衡。这些问题因我国立法对法官裁量标准的设置不合理而产生。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为基础,从质证调查的必要性出发,围绕证据申请的形式及合法性、举证事项的重要性及要证性等要素为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设置了合理的裁判标准。我国立法应当尝试从明晰法官裁量的效力、规范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以及优化法官裁判的标准等方面完善关于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证据申请;裁判标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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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民事诉讼撤销原判决之程序违法事由》
法学研究. 2021,43(0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乃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原因。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应以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这不仅是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对上诉以纠正错误裁判为目的的必然回应。现行民事诉讼法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原判的程序违法事由,不仅未能因应当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销原判决与发回重审之间应有的功能界限,侵蚀了当事人的上诉利益。撤销原判决的程序违法事由应回归"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之立法设计。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可能性"标准,"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驳地推定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之意义。
关键词: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因果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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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确定判决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损害及其救济原理》
比较法研究. 2021(04)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足以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不受确定判决效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应当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可以充当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诉的理论基础,另行起诉通常可以向案外第三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但势必带来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不及时、正当程序保障滞后、判决相互矛盾等问题。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司法应当保障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外第三人可以及时、彻底地消除确定判决给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反思确定判决与案外第三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是科学构建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体系的先决性理论问题。
关键词:判决效力相对性;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正当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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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按撤诉处理的逻辑变迁与程序再造》
当代法学. 2021,35(03)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法解释学将按撤诉处理的法理基础立足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认为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具有同质性,都建立在处分原则和当事人撤诉意愿上。虽然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了按撤诉处理的构成要件,但撤诉权背后的处分权保障法理仍然被认为是新法的逻辑。当前的司法实务和裁判案例显示,按撤诉处理超出了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更多发挥着失权制裁、行为惩戒等程序性制裁的功能。2012年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体现了缓和程序失权、保障对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原则。基于体系自洽性的要求,对于原告迟误庭审期日、到庭后不陈述、不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等消极诉讼行为,法院应该在区分职权调查事项和当事人责问事项的基础上,遵循诉讼集约性、当事人平等、程序保障等原则,在按撤诉处理与赓续程序之间做出选择。原告妨害庭审、藐视法庭等行为,除非出现了到庭后不陈述的情形,否则不应该按撤诉处理。
关键词:按撤诉处理;失权制裁;行为惩戒;程序保障;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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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龙《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3)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协调是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核心要义,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协调的语境实质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律背反的逻辑协调问题,也是民刑法律规范违法判断的诉讼场景化及行为民刑价值判断差异的法律问题。民刑交叉诉讼实践中,以《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为中心的先决关系理论是一个可实践、可解释且具有原理价值的诉讼理论。通过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理论,论证先决关系原理在民刑交叉诉讼中存在的科学性;方法论上,通过先决法律事实、先决法律关系与先决法律责任的证立,反向证成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在民刑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合理性、可解释性与可实践性,据此实现民刑诉讼规范的全面、理性沟通。
关键词:民刑交叉;诉讼关系;二律背反;先决关系;正当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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