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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悦敏《从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到法律观点的释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法解释学分析》
现代法学. 2021,43(03)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原《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注重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更为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袭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实务考察发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适用呈现出不同形态:一种表现为消极防止突袭性裁判,另一种则在程序保障的同时积极谋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从防止突袭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发,应将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定位于法院的法律观点释明义务。具体适用中,应在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同时,兼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关键词: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法律观点的释明;防止突袭性裁判;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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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红《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的中国表达》
中外法学. 2021,33(02)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责任分配通常不是问题,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分歧严重。权利人承担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责任,符合"规范说"的理论逻辑,符合《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激励目标。反对"权利人承担"而主张"义务人承担"者,或者过高估计了权利人与义务人证明负担的不均衡,或者因朴素道德而对义务人存有"偏见",或者因时效期间过短而为权利人提供"优惠",或者过度强调了权利人的证据意识不足问题。中国法上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及其争议表明,对"规范说"和《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准确理解与适用,仍然任重而道远。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关注证明责任和要件事实,以便促进《民法典》的精准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抗辩;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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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3)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均认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应当依职权审查民事合同的效力,处理合同效力有无这一实体法事项的程序法机制具有中国特色。在合同效力问题分别构成案件中的争点和独立的诉讼标的时,其裁判技术存在差异。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解支持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职权,但其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受到辩论主义的限制。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与法院的释明权相联系。应当区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强调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的合同无效释明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对合同无效的预备性释明,后者对应民事之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现有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原则与处分权主义存在张力。审判对象与范围仍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在理论上,可以考虑采取诉讼法二分支说放宽重复起诉标准。
关键词:合同效力;依职权审查;释明义务;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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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为执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解释,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具体展开需要结合我国审执分离的实践,回答我国特有的本土问题。通过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债权的识别判断、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判断、执行形式化与责任财产的权属判断以及不予执行对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冲击等方面的探讨,将执行形式化放在我国特有的集中式执行体制、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权以及集约化执行的背景下展开,可以对我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进行体系化的阐释与重构。
关键词:强制执行形式化;审执分离;执行债权;执行当事人适格;责任财产;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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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登科《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逻辑和制度完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6)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协议类执行依据所载债权相对于诉请解决的原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债的变更、债的替换或者新债取代旧债,且经常将现在给付请求权更换为如担保、将来给付、违约责任等诸多具有不确定因素的新的给付请求权。依据制作机构仅进行债的变更、债的替换或者新债产生的合法性审查。新债要素的歧义和不确定性易导致执行内容争议。为保障此类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审查主体应当从执行机构调整为执行依据制作机构,执行机构自身仅限于公益性或者程序性审查。当执行依据内容审查机构难以确定执行依据实质而不予执行时,原则上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以新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另行起诉。
关键词:法律关系替换;审查;既判力;执行内容证书;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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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研究》
法学杂志. 2021,42(09)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特定财产退出执行程序或者针对特定财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归于消灭。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丧失排除执行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排除执行请求的司法审查程序,并释明案外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谋求其他常规救济。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丧失导致执行法院对案外人一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丧失法定管辖权的,应当保护被告的管辖利益。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案外人权益遭受强制执行的现实威胁且无法通过其他诉讼消除该威胁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例外认可案外人预防性排除执行利益。
关键词:诉的利益;排除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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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善意执行”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善意执行"在现阶段被提倡与强调,与中国民事执行兼具实现债权与纠纷解决的双重功能、"非规则型"制度等特征以及过去几年运动式解决"执行难"造成执行法律关系结构失衡有关。"善意执行"是一项具有微观面向与宏观面向的制度性平衡装置,并不能被比例原则所替代。善意执行以介于依法执行与违法执行之间的"灰色地带"为作用领域,旨在统筹兼顾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的利益,导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执行为名滥用行政性裁量权,应当确立适用它的一般方法或裁量基准,并构建事中及事后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善意执行;非规则型;比例原则;利益衡量;裁量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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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博《从“查封”到“诉讼”:无形财产执行的制度逻辑与立法选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无形财产执行立法主要涉及责任财产范围界定、分编体例安排、执行力获得的正当性及救济程序等理论议题。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各国对无形财产执行的立法体例可以归纳为"债权示范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两种立法模式虽然在抽象性和体系性方面差别较大,但都能够为无形财产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妥当的解决方案,而财产观念和执行体制又构成了影响不同立法模式下具体制度方案选择的关键要素。立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的编纂,无形财产执行的立法方案应当在遵循无形财产可变价性与执行措施法定化、"对人"执行及"裁执"分离与程序保障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动产化"无形财产与一般无形财产二元化的分编体例结构,同时,对豁免财产和执行第三人协助执行制度进行重构。
关键词:无形财产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力;执行第三人;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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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
法学研究. 2021,43(0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保护案外人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句建立了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为内容的二元救济体系。二元救济体系将程序认定的正确性与实体权利的真实性绑定在一起,体现了民事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依附,这既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结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又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还会造成司法保护漏洞。二元救济体系应回归比较法通行的一元救济体系:只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不论其是否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亦不论案外人的请求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均由案外人异议之诉调整。在立法修改之前,司法可促成二元救济体系一元化。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客体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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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洲《执行财产调查程序的模式选择:为职权主义辩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是促进执行实施权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受程序构造差异的影响,中国法和德日法分别选择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执行财产调查模式,使得"执行难"成为我国独有的社会问题。但是,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由于经济基础的颠覆性变化,"财产调查的实效性"逐渐取代"执行机关与债权人的责任分担"成为财产调查的核心议题。财产调查实效性的本质是与社会财产的存在形式相适应的财产调查能力。面对现代社会的财富存在形式的流动化、隐私化、分散化特征,应对执行实施权进行重构,并投入增量的司法资源。在此意义上,中国法相较德日法拥有明显优势,但国家不应承担全部的金钱成本,而宜向使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关键词:执行财产调查;执行难;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作为公共服务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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