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會新《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問題研究》
比較法研究. 2021(04)
國家檢察官學院
摘要:懲罰性賠償已經成為消費公益訴訟實踐中最重要的訴訟請求。但由於其制度功能與權利來源的模糊,導致在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歸屬以及能否與刑事罰金折抵等方面認識不一、做法各異。私人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於激勵消費者發現並制止違法行為,這也是消費者獲得超額賠償的正當性所在,而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在於懲罰與威懾。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認為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是對私人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集合行使,將面臨諸多技術難題與邏輯悖論。而在私人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之外另行設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並不會發生重複賠償的問題,且有利於制度功能的實現。
關鍵詞: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訴訟實施權;過罰相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