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善剛《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制度邏輯與中國路徑》
比較法研究. 2021(06)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法學院
摘要: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是基於迅速處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項、推進訴訟程序的內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適用於特定的程序性事項,以法院能夠即時調查的證據方法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6條第2款關於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規範存在適用範圍過寬、證據方法的約束缺失等不當,而且錯誤地賦予了法院在達到證明標準的程序事實認定上的裁量權。構建合乎我國民事審判實踐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制度,應當充分借鑑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疏明理論,明確規定其適用的範圍和可供法院調查的證據方法,並禁止法官裁量判斷。
關鍵詞: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降低;疏明;訴訟程序推進;可即時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