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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制度邏輯與中國路徑》
比較法研究. 2021(06)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法學院
摘要: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是基於迅速處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項、推進訴訟程序的內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適用於特定的程序性事項,以法院能夠即時調查的證據方法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6條第2款關於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規範存在適用範圍過寬、證據方法的約束缺失等不當,而且錯誤地賦予了法院在達到證明標準的程序事實認定上的裁量權。構建合乎我國民事審判實踐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制度,應當充分借鑑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疏明理論,明確規定其適用的範圍和可供法院調查的證據方法,並禁止法官裁量判斷。
關鍵詞: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降低;疏明;訴訟程序推進;可即時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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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長青《從認識論到價值論:司法證明模式的新展開》
現代法學. 2021,43(06)
上海大學法學院
摘要:司法證明模式是證據推理和事實認定所採用的具體方法。新興司法證明模式將科學領域的概率、故事和論證等方法搬上法庭,在發現事實的同時着意展示過程及其問題,以概率論揭示法庭認知的系統性錯誤,以故事呈現法庭事實認定的真相,以論證表現法庭上的對立衝突。然而,新興司法證明模式憑藉認識論優勢追求過程可視化的同時,也暴露了其在價值論方面的缺陷。概率模式與訴訟程序存在理念上的衝突,故事模式與證明標準的價值目標存在背離,論證模式不能完全體現證明責任規則的價值選擇。有鑑於此,我國未來的司法證明模式可在保留認識論優勢的同時補足價值論短板,形成以認識論和價值論為共同基礎,兼采多種認識論手段的混合型司法證明模式。
關鍵詞:司法證明;概率模式;故事模式;論證模式;混合型司法證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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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民事訴訟中具體化責任的轉移:法理、條件與程度》
法學研究. 2021,43(05)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具體化責任轉移,是指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將對事實主張的具體化責任從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處轉移至對方,其法理基礎是真實完整陳述義務。具體化責任轉移的目的在於消弭因雙方當事人的信息來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導致的證明困難,既不導致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倒置,也未改變傳統的攻擊與防禦手段。我國未來可藉助比較法經驗,引入具體化責任轉移之概念,統一適用條件為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無能力獲取信息且積極主張、不負證明責任當事人可被期待具體化主張,明確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的具體化責任與普遍的闡明義務之區別,並根據個案判斷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是否滿足積極查證要求及其可以簡單爭辯的情形,細化擬制自認的成立條件。
關鍵詞:主張具體化;附理由的否認;擬制自認;真實陳述;普遍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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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紅《論「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自認撤銷組合事由——從〈民事證據規定(2019)〉第9條再出發》
現代法學. 2021,43(01)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自認撤銷(撤回)規則是民事自認制度的核心和爭議規則之一。與《民事證據規定(2001)》相比,《民事證據規定(2019)》一體刪除了"脅迫"和"重大誤解"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條件。刪除脅迫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解決了額外增加自認人證明負擔、鼓勵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等扭曲激勵問題,進步顯著。不過,繼續堅持不區分"脅迫"與"重大誤解"兩種自認意思瑕疵的立場,刪除重大誤解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並不合適。事實上,"與事實不符"不僅是自認人證明和法官判斷重大誤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夠發揮保護自認相對人信賴的獨特功能,我們應當堅持"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組合事由。在自認與"真實"的關繫上,問題不在於自認制度是否要考慮真實,而在於何種方式和程度上考慮"真實"。
關鍵詞:自認;撤銷;重大誤解;脅迫;民事證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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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再論我國「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
中外法學. 2021,33(04)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事審判實務中的自認具有"非約束性"的鮮明特徵,此一狀況隨着《新證據規定》的實施亟待修正。對於自認的適用對象,應將其限縮為實體法規構成要件對應的事實及其他在訴訟中具有證明必要性的事實;對於自認的成立場域,無需將其限定為言辭辯論,而應允許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及"非正式開庭"中作出自認;對於自認的法律效力,既應提升自認對法院的拘束力,又應注意自認的審判排除效具有相對性,還應確定自認的限制撤銷效及其例外。對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並非從域外不同制度範例中擇一從之,而是在充分理解自我與他者的基礎上,圍繞規範展開解釋論作業,導向契合中國民事審判實踐的約束性自認制度。
關鍵詞:民事自認;非約束性;言辭辯論;審判排除效;限制撤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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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民事訴訟中的雙重相關事實——「初步證據」向「假定為真」的轉變》
環球法律評論. 2021,43(01)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同時體現為實體法上勝訴要件和程序法上訴訟要件的事實主張,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性。在我國普通民事審判和知識產權審判實務中,法院常常以初步證據作為管轄權異議階段的審理標準。這一標準不同於實體審理中要求的初步證據,也因為其標準的模糊性而存在缺陷。與此不同,德國法上適用雙重相關事實理論,通過將相關必然也成為實體勝訴要件的訴訟要件事實"假定為真",簡化對此類事實的程序性判斷,在其他法域中也存在類似思路。基於對被告利益的保護、對訴訟要件審查原理的重視和對不同方案下程序效果的比較,我國有必要由初步證據標準轉向假定為真方案。結合比較法經驗與我國法傳統,我國應當完善假定為真方案下的制度設計與程序配套。
關鍵詞:管轄權異議;當事人適格;初步證據;雙重相關事實;假定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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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民事鑑定程序啟動中的職權與權利配置》
當代法學. 2021,35(02)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啟動鑑定程序存在三種方式,體現了法官職權與當事人權利之間的互動關係。基於當事人證明權和比較法上證明申請制度,當事人提出的鑑定申請是啟動鑑定程序的主要方式,應約束法官對訴訟程序的推進。雖然法官可能具有鑑定所需專門知識,但是不應認為法官就此享有決定是否鑑定的裁量權。關注到專門知識在法官事實認定中的地位與審判專門化傾向,有必要重新理解現行法上"有專門知識的人"概念。在不針對鑑定意見時,他應可以協助當事人就法官專門知識發表意見。法官應通過鑑定釋明促使當事人提出適當鑑定申請,該義務的關鍵在於其類型與內容。我國可以借鑑德國法證據釋明規則,根據當事人是否已提出鑑定申請,將鑑定釋明分為針對鑑定申請的"無中生有"和"去粗取精"兩種情形。考慮到比較法上普遍承認法官依職權鑑定裁量權,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限縮規則應擴張到《民事訴訟法》條文本意。
關鍵詞:司法鑑定;鑑定申請;法官知識;證據釋明;依職權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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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軍《論書證提出命令的制度擴張與要件重構》
當代法學. 2021,35(01)
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書證提出命令條款填補了強制型取證程序的部分空白,但自2015年施行以來一直未能廣泛適用。《新民事證據規定》修改或增加的要件仍然過分狹窄或不盡合理,已經嚴重限制了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邊界與制度功能。我國應當取消申請主體與證明責任的僵化關聯,合理解釋"控制書證"的第三人外延;在時間要件上,准用舉證期限的寬緩規定,但不應延伸至訴訟系屬之前;在客觀要件上,採用限定化義務,擴張適用至實物證據種類,合理界定引用書證、利益書證、權利書證的範圍,糾正賬簿憑證替代法律關係書證的不周延體例。如此,書證提出命令的要件與邊界才能契合我國法治的階段性與制度的延展性。
關鍵詞:書證提出命令;證據收集;證明責任;舉證期限;限定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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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證明責任減輕制度研究》
比較法研究. 2021(06)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以羅森貝克的"規範說"為基礎建構的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追求普遍性正義,卻因其適用上的僵化性而可能造成程序與實體上的雙重不正義。針對其缺陷,可以通過證明責任減輕規則予以彌補。證明責任減輕不是對證明責任分配一般規則的否定,而是在認可一般規則作為證明責任分配基本規則的前提下的例外規則,兩者定位為"一般與例外"。主觀證明責任的主要價值功能是追尋事實真相。證明責任減輕是以對主觀證明責任的運用為主要方式,在當事人出現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證明困難時,直接或者間接地減輕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的證明負擔,以實現克服真偽不明與避免證明責任裁判的目的,從而實現個案公正。結合我國既有制度現狀與司法實踐,可從規則體系(一般與例外)、減輕前提(證明困難)、證明進程(動態證明)方面設計我國證明責任減輕的制度模型,並以此為基礎提煉證明責任減輕的"三步遞進"範式;同時,明確其適用條件與程序保障機制,以防止裁判恣意。
關鍵詞:證明責任;規範說;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證明困難;證明責任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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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庭審階段化視角下事實主張審查的反思與重塑》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1)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
摘要:對事實主張的審查既是判斷訴訟請求的基礎,又是確定證據調查對象的前提。我國立法並未對庭審階段事實主張審查問題進行體系性規定,從主張審查的邏輯、時間及原理來看,現行規則引發了訴訟資料臃腫、訴訟程序延遲及事實認定效果弱化等問題。上述弊端的根源在於,我國立法對審判邏輯與庭審構造的把握缺乏訴訟行為理論的支撐,並且理論對主張責任的把握仍局限於平面維度。基於對辯論主義作用範圍的不同認識,德日對庭審階段的事實主張採取有理性審查和主張共通兩種審查模式。從改革發展、理論完善及規則融合的角度出發,我國宜采有理性審查模式。同時,應當從庭審構造的優化、訴訟促進義務的補充及主張責任分配規則的明確等方面提升有理性審查的實際效能。
關鍵詞:事實主張;訴訟行為;主張責任;有理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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