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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发文分析】2021年CLSCI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1
占善刚《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度逻辑与中国路径》
比较法研究. 2021(06)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摘要: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是基于迅速处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项、推进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适用于特定的程序性事项,以法院能够即时调查的证据方法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2款关于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规范存在适用范围过宽、证据方法的约束缺失等不当,而且错误地赋予了法院在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序事实认定上的裁量权。构建合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制度,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疏明理论,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可供法院调查的证据方法,并禁止法官裁量判断。
关键词: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降低;疏明;诉讼程序推进;可即时调查;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1
史长青《从认识论到价值论:司法证明模式的新展开》
现代法学. 2021,43(06)
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司法证明模式是证据推理和事实认定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新兴司法证明模式将科学领域的概率、故事和论证等方法搬上法庭,在发现事实的同时着意展示过程及其问题,以概率论揭示法庭认知的系统性错误,以故事呈现法庭事实认定的真相,以论证表现法庭上的对立冲突。然而,新兴司法证明模式凭借认识论优势追求过程可视化的同时,也暴露了其在价值论方面的缺陷。概率模式与诉讼程序存在理念上的冲突,故事模式与证明标准的价值目标存在背离,论证模式不能完全体现证明责任规则的价值选择。有鉴于此,我国未来的司法证明模式可在保留认识论优势的同时补足价值论短板,形成以认识论和价值论为共同基础,兼采多种认识论手段的混合型司法证明模式。
关键词:司法证明;概率模式;故事模式;论证模式;混合型司法证明模式;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1
周翠《民事诉讼中具体化责任的转移:法理、条件与程度》
法学研究. 2021,43(05)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具体化责任转移,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对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责任从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处转移至对方,其法理基础是真实完整陈述义务。具体化责任转移的目的在于消弭因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来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导致的证明困难,既不导致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也未改变传统的攻击与防御手段。我国未来可借助比较法经验,引入具体化责任转移之概念,统一适用条件为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能力获取信息且积极主张、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可被期待具体化主张,明确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具体化责任与普遍的阐明义务之区别,并根据个案判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否满足积极查证要求及其可以简单争辩的情形,细化拟制自认的成立条件。
关键词:主张具体化;附理由的否认;拟制自认;真实陈述;普遍阐明义务;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1
霍海红《论“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撤销组合事由——从〈民事证据规定(2019)〉第9条再出发》
现代法学. 2021,43(0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自认撤销(撤回)规则是民事自认制度的核心和争议规则之一。与《民事证据规定(2001)》相比,《民事证据规定(2019)》一体删除了"胁迫"和"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条件。删除胁迫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解决了额外增加自认人证明负担、鼓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扭曲激励问题,进步显著。不过,继续坚持不区分"胁迫"与"重大误解"两种自认意思瑕疵的立场,删除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并不合适。事实上,"与事实不符"不仅是自认人证明和法官判断重大误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够发挥保护自认相对人信赖的独特功能,我们应当坚持"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组合事由。在自认与"真实"的关系上,问题不在于自认制度是否要考虑真实,而在于何种方式和程度上考虑"真实"。
关键词:自认;撤销;重大误解;胁迫;民事证据规定;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1
陈杭平《再论我国“非约束性”自认的修正》
中外法学. 2021,33(04)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的鲜明特征,此一状况随着《新证据规定》的实施亟待修正。对于自认的适用对象,应将其限缩为实体法规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及其他在诉讼中具有证明必要性的事实;对于自认的成立场域,无需将其限定为言辞辩论,而应允许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及"非正式开庭"中作出自认;对于自认的法律效力,既应提升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又应注意自认的审判排除效具有相对性,还应确定自认的限制撤销效及其例外。对非约束性自认的修正并非从域外不同制度范例中择一从之,而是在充分理解自我与他者的基础上,围绕规范展开解释论作业,导向契合中国民事审判实践的约束性自认制度。
关键词:民事自认;非约束性;言辞辩论;审判排除效;限制撤销效;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2
曹志勋《民事诉讼中的双重相关事实——“初步证据”向“假定为真”的转变》
环球法律评论. 2021,43(0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同时体现为实体法上胜诉要件和程序法上诉讼要件的事实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性。在我国普通民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法院常常以初步证据作为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理标准。这一标准不同于实体审理中要求的初步证据,也因为其标准的模糊性而存在缺陷。与此不同,德国法上适用双重相关事实理论,通过将相关必然也成为实体胜诉要件的诉讼要件事实"假定为真",简化对此类事实的程序性判断,在其他法域中也存在类似思路。基于对被告利益的保护、对诉讼要件审查原理的重视和对不同方案下程序效果的比较,我国有必要由初步证据标准转向假定为真方案。结合比较法经验与我国法传统,我国应当完善假定为真方案下的制度设计与程序配套。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当事人适格;初步证据;双重相关事实;假定为真;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2
曹志勋《民事鉴定程序启动中的职权与权利配置》
当代法学. 2021,35(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三种方式,体现了法官职权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基于当事人证明权和比较法上证明申请制度,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启动鉴定程序的主要方式,应约束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推进。虽然法官可能具有鉴定所需专门知识,但是不应认为法官就此享有决定是否鉴定的裁量权。关注到专门知识在法官事实认定中的地位与审判专门化倾向,有必要重新理解现行法上"有专门知识的人"概念。在不针对鉴定意见时,他应可以协助当事人就法官专门知识发表意见。法官应通过鉴定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适当鉴定申请,该义务的关键在于其类型与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证据释明规则,根据当事人是否已提出鉴定申请,将鉴定释明分为针对鉴定申请的"无中生有"和"去粗取精"两种情形。考虑到比较法上普遍承认法官依职权鉴定裁量权,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限缩规则应扩张到《民事诉讼法》条文本意。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申请;法官知识;证据释明;依职权鉴定;
 
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2
曹建军《论书证提出命令的制度扩张与要件重构》
当代法学. 2021,35(01)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书证提出命令条款填补了强制型取证程序的部分空白,但自2015年施行以来一直未能广泛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修改或增加的要件仍然过分狭窄或不尽合理,已经严重限制了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边界与制度功能。我国应当取消申请主体与证明责任的僵化关联,合理解释"控制书证"的第三人外延;在时间要件上,准用举证期限的宽缓规定,但不应延伸至诉讼系属之前;在客观要件上,采用限定化义务,扩张适用至实物证据种类,合理界定引用书证、利益书证、权利书证的范围,纠正账簿凭证替代法律关系书证的不周延体例。如此,书证提出命令的要件与边界才能契合我国法治的阶段性与制度的延展性。
关键词:书证提出命令;证据收集;证明责任;举证期限;限定化义务;
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2
王刚《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
比较法研究. 2021(06)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基础建构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追求普遍性正义,却因其适用上的僵化性而可能造成程序与实体上的双重不正义。针对其缺陷,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予以弥补。证明责任减轻不是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否定,而是在认可一般规则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定位为"一般与例外"。主观证明责任的主要价值功能是追寻事实真相。证明责任减轻是以对主观证明责任的运用为主要方式,在当事人出现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证明困难时,直接或者间接地减轻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的证明负担,以实现克服真伪不明与避免证明责任裁判的目的,从而实现个案公正。结合我国既有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可从规则体系(一般与例外)、减轻前提(证明困难)、证明进程(动态证明)方面设计我国证明责任减轻的制度模型,并以此为基础提炼证明责任减轻的"三步递进"范式;同时,明确其适用条件与程序保障机制,以防止裁判恣意。
关键词:证明责任;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证明困难;证明责任减轻;
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2
李凌《庭审阶段化视角下事实主张审查的反思与重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对事实主张的审查既是判断诉讼请求的基础,又是确定证据调查对象的前提。我国立法并未对庭审阶段事实主张审查问题进行体系性规定,从主张审查的逻辑、时间及原理来看,现行规则引发了诉讼资料臃肿、诉讼程序延迟及事实认定效果弱化等问题。上述弊端的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审判逻辑与庭审构造的把握缺乏诉讼行为理论的支撑,并且理论对主张责任的把握仍局限于平面维度。基于对辩论主义作用范围的不同认识,德日对庭审阶段的事实主张采取有理性审查和主张共通两种审查模式。从改革发展、理论完善及规则融合的角度出发,我国宜采有理性审查模式。同时,应当从庭审构造的优化、诉讼促进义务的补充及主张责任分配规则的明确等方面提升有理性审查的实际效能。
关键词:事实主张;诉讼行为;主张责任;有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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