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五)發行無面額股的,新股發行所得股款計入註冊資本的金額。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在三年內決定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依照前款規定決定發行股份導致公司註冊資本、已發行股份數發生變化的,對公司章程該項記載事項的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發行新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