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設立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註銷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應當確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優化公司登記辦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記效率,加強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辦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記便利化水平。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公司登記註冊的具體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