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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培東.判例自發性運用現象的生成與效應[J].法學研究,2018,40(02):76-96.
關鍵詞:判例自發運用;裁判文書上網;案例指導制度;司法改革
摘要:司法實踐中,各主體自發運用判例參照比附待訴、待決案件的現象,正在我國悄然而廣泛地興起。不同於案例指導制度,判例自發性運用現象有其自身的一系列特徵。這種現象生成的外部因素在於裁判文書上網所形成的"網際網路+"效應,而內在因素主要包括我國司法中規範資源的不足與缺失、司法自我認同與社會認同的廣泛形成、訴訟特徵的重要現實變化等。在這種自發性運用中,判例與待決案件情境的匹配性、訴訟主體運用判例的利己激勵、主體在運用中的競爭與博弈、對案件處理合理性的趨從,能夠有效地促進司法審判中法律適用水平的提高,尤其是能夠有效地匯聚和運用人民法院整體智慧與經驗,隨機地解決各種疑難、複雜或新類型案件,並為人民法院的整體發展開闢新的路徑。判例自發性運用現象對法學理論研究的轉型與深化,對法律規範體系及法律規範生成機制的改善,亦能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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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林林.公眾意見影響法官決策的理論和實驗分析[J].法學研究,2018,40(01):18-35.
關鍵詞:公眾意見;法官決策;判決說理;影響性案件;法官思維模式
摘要:真實世界的法官決策受三種動機激勵並追求多個目標,這些相互協作與對抗的因素構成了一張激勵與抑制並存的聯結主義認知網絡。在其中,公眾意見既可以作為情境性因素直接參與決策,也可能藉由法官態度等個體性因素間接地影響決策。實驗表明,當被試法官在不受干擾的實驗環境中裁判影響性案件時,公眾意見對案件結論幾乎不產生影響,對相關決策理由的激勵或抑制效果也不明顯,但能顯著影響法官對利益衡量性質理由的評判。與個體性因素相關的測試還表明,因公眾意見而調整決策的少數法官傾向於考慮更多因素,這體現了政治型法官的思維模式,他們在認知風格上更接近於"狐狸型"。其他法官動機和目標更明確、簡約,動機和目標體系的融貫性更穩定,也更能抵禦公眾意見的影響,這體現了技術型法官的思維模式,他們在認知風格上更接近於"刺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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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亞輝.追求裁判的社會效果:1983—2012[J].法學研究,2017,39(05):18-34.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社會效果;法治
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描繪的法治藍圖中,追求裁判的社會效果無疑是最具中國特色的司法政策之一。"社會效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紀80年代初司法職能轉型時期提出的概念,其含義隨公共政策的變化而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創造這一彈性概念,旨在構建公共政策的司法轉介機制,藉此將黨和國家的公共政策輸送到司法審判過程。貫徹公共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之一,但三十年的政策實踐表明,最高法院的政策表達和下級法院的實踐方法均亟待規範化。政策話語的嚴謹表達固然可減少誤解,卻無法化解裁判方法上的隨意性和去法治化風險。這一問題的解決,必須在方法論上堅持法律教義與政策資源在司法裁判中的"體""用"格局,確保在法教義體系內進行政策權衡和結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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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倫剛,劉思達.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壓力案件決策的實證研究[J].法學研究,2017,39(01):80-99.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司法決策;合法性;合法律性
摘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學界對審判委員會的性質和功能一直存在爭議,但對其在外部政治、社會壓力的約束下如何進行司法決策,卻缺乏實證研究。基於某縣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2003—2012年間的近600份會議記錄和對法官的訪談,本文詳細描述了審判委員會處理政治、社會壓力案件的決策過程,揭示了其行為邏輯,即將壓力化解或轉化為各方均可接受的判決內容,盡力實現案件合法性與合法律性的統一。審判委員會的司法決策既不關注學界熱議的審判獨立問題,也並非逃避司法責任的"黑洞",而是一個在政治、社會、法律因素之間"三向考量,協調平衡"的合法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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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林林,王雲清.司法判決中的詞典釋義[J].法學研究,2015,37(03):3-18.
關鍵詞:詞典釋義;文義解釋;司法裁量;法律適用
摘要:詞典在司法過程中的應用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司法現象。對中國法院519份涉及詞典釋義的判決文書進行統計分析表明:詞典可以作為文義解釋的一種特殊工具,但法院對詞典的司法功能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現實中的詞典釋義並非一種權威、客觀或統一的法律適用方法。由於詞典及其釋義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判決之際具體選擇哪一本詞典、哪一種釋義,受制於語詞的使用語境,取決於司法裁量。實踐和理論兩方面的分析表明:詞典釋義可以成為法院確定系爭詞語之含義的起點,但不是決定語詞含義的終點或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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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誠信.從法律原則到個案規範——阿列克西原則理論的民法應用[J].法學研究,2014,36(04):92-113.
關鍵詞:法律原則;優先條件;優先原則;原則具體化;個案規範
摘要:司法中針對某具體個案適用法律原則的通常情形是,沒有既有規則可以適用(即"窮盡規則"),或者儘管有規則,但因其與原則相衝突而被排除適用。這兩種情形的規範表現在實質上均可理解為原則之間的衝突。在相衝突的原則中確定何者最終適用於該具體個案,恰是阿列克西原則理論(尤其是其"競爭法則")所要解決的問題。適用"競爭法則"的核心在於找尋與確立優先條件或變量,相較於阿列克西的比重公式,參照生活常情或"事物本質"能為其找尋與確立提供更為具體的實踐操作路徑,因為優先條件或變量的確立由此轉變為找尋連接基本案件事實與優先原則的中點(此即"裁判案件要確定的核心要素")。以"競爭法則"為理論根基,再輔之以確立優先條件或變量的具體路徑,原則的規則化便水到渠成:即通過具體的優先條件或變量確立相衝突原則中優先適用的原則(即優先原則),適用優先原則的結果便是創設一個規則(即個案規範),優先條件或變量進而成為該個案規範的構成要件。個案規範才是裁判該具體個案的直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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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迎修.權利衝突的司法化解[J].法學研究,2014,36(02):61-72.
關鍵詞:權利衝突;權利位階;法益衡量;比例原則
摘要:法定權利之間的衝突並非一個偽命題,其在司法實踐中頗為常見。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會的變動性以及法律語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某些情形下權利的邊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並由此引發法定權利之間的衝突。權利衝突的實質是利益衝突和價值衝突。權利衝突的存在導致了法律適用的難題,法官需要藉助個案中的法益衡量來確定權利邊界並進而化解權利衝突。法官在進行法益衡量時,可以參考權利位階來作出判斷,然而權利位階秩序缺乏整體確定性,僅有有限的參考價值,因此法益衡量還需訴諸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的比例原則三項子原則。比例原則能夠指引法官對權利作客觀和理性的衡量,最大限度地縮小法官的裁量餘地。鑑於個案中的法益衡量具有決策性質,法官必須在司法能動主義與司法克制主義之間維持恰當的平衡,在解決權利衝突時不能逾越司法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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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世遠.裁判規範、解釋論與實證方法[J].法學研究,2012,34(01):46-48.
摘要:作為"法學研究轉型"系列研討會之一,本刊編輯部與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湖南大學法學院、湖南大學羅馬法系研究中心於2011年10月在廣西聯合舉辦了"中國民法實證方法學術研討會",與會者主要為民法學界的中青年學者及法律實務工作者。從會議討論情況看,民法學界的中青年學者就實證方法之基本內涵尚未達成共識,對實證方法之基本認識與基本態度以及開展實證研究之經驗各異,因而就傳統法教義學與實證研究之關係亦有不同看法。雖然樣本有限,但部分解釋了民法實證研究不彰的原因。本刊擷取部分有代表性的觀點,以筆談的形式刊發,供學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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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林林.公眾意見在裁判結構中的地位[J].法學研究,2012,34(01):96-107.
關鍵詞:公眾意見;司法裁判;輔助性依據/說明性事實;運作性依據/立法性事實
摘要:從裁判依據的類型分析,公眾意見只能作為一種事實依據,參與個案裁判。在常規案件中,公眾意見作為一種准用的輔助性依據,可以通過弱的裁量成為合理化判決結論的說明性事實。在遇有法律漏洞的疑難案件中,與社會性主張相一致的公眾意見,如果耦合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原則或基本權利規範,可以籍由強的裁量充當個案推理的運作性依據,成為非常情形中正當化個案規則創製的立法性事實。在日趨多元化和複雜化的轉型中國,法律系統必須在穩定性和靈活性、普遍正義和個案正義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判斷公眾意見的個案裁判地位,同樣需在輔助性依據或運作性依據、說明性事實或立法性事實之間尋求一種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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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大興.「法官言說」:問題意識、特殊知識與解釋技藝[J].法學研究,2011,33(06):43-47.
摘要:<正> "法官言說"是一種廣義理解,指法官運用法律的各種行動,其主要內容集約化為"裁判文書",但又不限於此,還包括法官對法律的解釋等。對"法官言說"的關注應超越"案例分析"的初級階段,走向整體統計與法律解釋學的較高階段,走向對社會正義的哲學關注與解釋。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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