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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希.德国司法裁判中的“法感情”理论——以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为核心[J].比较法研究,2017,(03):102-116.
关键词:法感情理论;三段论涵摄;法教义学;民意
摘要:德国的法感情理论最初是为了给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寻找一种教义学上的理论支持。这样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是指法官在实务中并没有完全遵循三段论的形式逻辑进行裁判,某些情感因素在裁判中发挥了作用。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认为,裁判者在司法冲突中,并不总是保持着中立第三方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法感情并不仅仅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也是一种正义的表达。由于法感情被很好地隐藏在案件判决之中,但是它却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一种预先的判断,这种法感情既是隐晦的,又是有些危险的,需要法教义学加以控制。德国的法感情理论能够为反思我国司法裁判基本理念特别是如何处理民意问题等提供有益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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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及其裁判技术——基于对已公布的42个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6,(06):111-134.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参照”效力;裁判文书;裁判说理;裁判技术
摘要:通常的在先裁判可能具有说服力和事实上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例具有的"参照"效力在性质上则属于独立的制度性效力,是我国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在未来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技术上,公布的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都可以产生"参照"效力,相关法条也不能限制该效力的发生。在与原始案例的关系上,原则上应以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内容为准,但必要时也可考虑原始裁判。"参照"效力的内容是一项特别说理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表现为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以及司法行政意义上的不当。我国不必采取所谓背离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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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美国法院遵循先例的运行机制及启示[J].比较法研究,2015,(02):69-80.
关键词:美国法;同案同判;先例遵循制度;判例
摘要:中国法中案例指导制度的知识资源主要源于英美法领域(尤其是美国法)的先例遵循制度,但是,美国法院的先例在实践中被遵循的情况却极为复杂。经过法律现实主义的洗礼,先例在美国法院裁判过程中的绝对地位虽被动摇,但主导地位仍在,这成为分析美国法院先例被遵循现状的一个前提。基于实证文献的考察,在审级维度上,高层级法院的先例在不同低层级法院的效力并不一样,低层级法院遵循先例的缘由主要也不是担心自己的判决在未来被推翻。在非审级维度上,联邦法院的先例在州法院及州法院的先例在联邦法院的被遵循情况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很难称为"先例遵循"。这些运行实践的复杂性为思考中国裁判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证的和技术的视角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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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美国法院遵循先例的运行机制及启示[J].比较法研究,2015,(02):69-80.
关键词:美国法;同案同判;先例遵循制度;判例
摘要:中国法中案例指导制度的知识资源主要源于英美法领域(尤其是美国法)的先例遵循制度,但是,美国法院的先例在实践中被遵循的情况却极为复杂。经过法律现实主义的洗礼,先例在美国法院裁判过程中的绝对地位虽被动摇,但主导地位仍在,这成为分析美国法院先例被遵循现状的一个前提。基于实证文献的考察,在审级维度上,高层级法院的先例在不同低层级法院的效力并不一样,低层级法院遵循先例的缘由主要也不是担心自己的判决在未来被推翻。在非审级维度上,联邦法院的先例在州法院及州法院的先例在联邦法院的被遵循情况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很难称为"先例遵循"。这些运行实践的复杂性为思考中国裁判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证的和技术的视角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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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榅平.遵循先例原则与英国法官的审判思维和方法[J].比较法研究,2015,(01):16-33.
关键词:先例原则;审判思维;判决理由
摘要:遵循先例使英国法官成了法律规则事实上的创造者。而判例法的传统、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以及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都为遵循先例提供了独特的司法环境。先例判决中的判决理由具有拘束力,但在事实上是由审理后诉案件的法官来决定先例中的判决理由是什么,这就为法官造法提供了契机。先例的多样性既是法官选择先例时面临的难题,也是法官发展法律的机遇;而先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更为法官提供了促进法律发展的工具。即使在判例法显得比较落伍的领域,法官也可通过规避先例,探寻法律原则的例外,使判例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总之,先例原则的适用是法官复杂的审判思维过程的体现,最为充分地体现了英国司法审判的特征,并成为判例法的核心价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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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美国法院遵循先例的运行机制及启示[J].比较法研究,2015,(02):69-80.
关键词:美国法;同案同判;先例遵循制度;判例
摘要:中国法中案例指导制度的知识资源主要源于英美法领域(尤其是美国法)的先例遵循制度,但是,美国法院的先例在实践中被遵循的情况却极为复杂。经过法律现实主义的洗礼,先例在美国法院裁判过程中的绝对地位虽被动摇,但主导地位仍在,这成为分析美国法院先例被遵循现状的一个前提。基于实证文献的考察,在审级维度上,高层级法院的先例在不同低层级法院的效力并不一样,低层级法院遵循先例的缘由主要也不是担心自己的判决在未来被推翻。在非审级维度上,联邦法院的先例在州法院及州法院的先例在联邦法院的被遵循情况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很难称为"先例遵循"。这些运行实践的复杂性为思考中国裁判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证的和技术的视角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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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英.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问题初探[J].比较法研究,2012,(02):1-9.
摘要:<正>中国的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引入借鉴案例有关问题的讨论本身由来已久,同时也在着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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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兴中.基本矛盾、虚假的必然性与司法裁决的意识形态性质——邓肯·肯尼迪的《司法裁决批判》简评[J].比较法研究,2010,(04):14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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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振豹.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权[J].比较法研究,2010,(02):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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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兹尔·马克西尼斯,胡德胜.法官对待外国法的态度——美国和法国的比较[J].比较法研究,2008,(06):13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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