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民事訴訟法中「其他組織」與民法典中「非法人組織」是否同一概念?「非法人組織」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答疑意見:民法典中的「非法人組織」和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組織」是基於不同規範目的而作出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所要解決的是民事主體資格問題,即某個組織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而「其他組織」主要解決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即某個組織能否以自己名義參與到訴訟活動中。二者並非同一概念。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關於「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的規定,非法人組織能夠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如果因此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民事糾紛,可以自己名義參與到民事訴訟活動中,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由此就落入了「其他組織」的範圍。
從範圍上看,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組織」是一個更廣泛的概念,除「非法人組織」外,「其他組織」還可包括其他類型的主體,如法人分支機構、業主委員會等。以業主委員會為例,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非法人組織的特徵。但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據此,在業主撤銷權糾紛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參與到訴訟活動中,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雖不是民法典所規定的「非法人組織」,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其他組織」。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除「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任何組織都可認定為「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對於「其他組織」的定義和範圍作了明確規定,並列舉了相應情形。「其他組織」首先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成立,法律上予以認可的組織,同時應當具備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如果未經依法成立,則不具有「其他組織」的資格,不屬於民事訴訟當事人。例如,沒有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認定為「其他組織」,在訴訟中,應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諮詢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顏 偵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 張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