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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法答网精选问答合集(民事诉讼法篇)

5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8

问题4: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实现案件办理最佳效果?


答疑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或者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随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目的在于及时纠正不当监护、修复家庭功能,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权利受侵害问题。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同时应兼顾法律权威与人文关怀。实践中,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区分情形灵活适用,对于需要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当事人,根据严重程度,分别适用随案口头指导、发送责任告知书、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针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加强与妇联、民政等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构建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充分整合家庭教育指导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与专业社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如聘请心理咨询师、教育专家作为家庭教育指导志愿者,与教育机构、社工组织合作开发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等,补足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力量,拓展家庭教育指导形式。四是,善用涉少审判中各项特色工作机制,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人身安全保护令、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走访帮教等多措并举,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五是,加强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人民法院在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时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可以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参考等,助推监护人理解、认可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最终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治理的双重目标。


咨询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陈  萍


答疑专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  郭  锐

5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8

第23批

问题2: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其他成年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时,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如果当事人还没有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序上应先中止离婚诉讼,告知当事人通过特别程序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在一方已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需要由其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指民政部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于题述情形,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直接指定有关组织作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咨询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史智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  丹 

5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9
第22批

问题3:如何把握《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关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答疑意见:《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中的“行为能力”,不完全等同于我国国内法下的行为能力,还包括缔约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在内。判断缔约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应当依对其适用之法律,即按照冲突规范确定相关准据法。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第二条所称“无行为能力”(under some incapacity)应理解为缺乏契约能力(lacking the power to contract)。在具体适用中,应当审查的范围包括是否缺乏代表权或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等情形。审查应当依据对其适用之准据法进行。比如:1.关于当事人能否代表公司的判断。何人能代表公司属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组织机构等事项,应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登记地法律。被代表的公司登记地若在中国境内,应当适用中国法判断。2.关于当事人能否代理公司的判断。何人能代理公司的认定,应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例如:当事人在法国签订的代理协议,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即法国法律来判断。依据法国民法典关于代理关系的规定,公司有义务提供公证书、私署文书、信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综上,《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第二条所称“无行为能力”包括缺乏代表权或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等情形。经审查,如认定当事人无权代表或代理公司签订仲裁协议,则仲裁裁决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于2024年12月刊载的第1916号案例——I某有限责任公司、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协外认2号)亦阐释了这一规则。


咨询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  陈 石

答疑专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黄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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