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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民法篇)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0:48
法答網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四級法院幹警提供法律政策運用、審判業務諮詢答疑和學習交流服務的信息共享平台。通過法答網,法院幹警可以就審判工作、學習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問題在線諮詢。答疑專家須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答疑意見,並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見準確、權威。諮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不得涉及具體案件,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使用。
  法答網上線運行以來,諮詢答疑質量和平台功能得到進一步優化,上下級法院業務交流順暢高效,困擾審判一線痛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有問題,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層一線,深入幹警內心。為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實「公正與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網資源「富礦」,積極開展優秀諮詢答疑評選工作,將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難複雜的法律適用諮詢答疑通過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平台陸續發布,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發揮法答網釋疑解惑交流、促進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效用,向社會傳遞崇法風尚,弘揚法治正能量。為此,人民法院報特開設「法答網精選答問」欄目,發布法答網精選諮詢答疑。敬請關注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12
第一批——問題2:離婚案件中,孩子選擇跟隨生活的一方條件比另一方差很多,應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可見,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是解決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應以此作為處理相關問題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具體到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更合適,要根據其年齡情況作區分處理:(1)對於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應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確實不宜隨母親共同生活的特殊情況。(2)對於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首先,應當儘量保證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發表意見,確保其意願客觀、真實。在徵求未成年子女意見時,要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育情況,選擇其能夠理解的方式。比如,可以採取入戶調查、走訪親友、徵求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意見等家事調查方式,探尋其真實意願。其次,在確定系未成年子女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這不僅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的應有之義,是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尊嚴的必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講,物質條件只是確定一方撫養條件優劣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未成年子女受哪一方生活上照顧較多,哪一方更能夠提供情感需求、陪伴需求,更尊重其人格尊嚴,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發展等,均應當作為「條件」的考量要素。而物質需求還可以通過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等方式予以解決。(3)對於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子女的直接撫養問題,應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具體考慮因素來判斷,同時也要儘量尊重其真實意願,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作出判決。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13
點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  漢
  點評意見:夫妻離婚之時未成年人的直接撫養權的裁判,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影響重大。未成年人選擇「與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一方」共同生活時的直接撫養權如何確定,更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經濟物質條件是生活的重要方面之一,但不是全部。如果唯以經濟條件來確定直接撫養權,將不利於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不利於鼓勵家長投入更多的時間與情感來陪伴孩子的成長。此條答疑結合了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答疑中指出了「應當儘量保證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發表意見,確保其意願客觀、真實」,並對如何用未成年人理解的方式去徵詢其意見提出了方法上的建議,特別值得肯定。答疑觀點鮮明,邏輯清晰,依據充分,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於類似案件問題處理具有較強指導意義。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14
第一批——問題3: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約定客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融資融券帳戶中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產生的孳息等,整體作為擔保物提供擔保。對於強行平倉之後仍未能受償的債權,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帳戶內證券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答疑意見:此問題應按照證券法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來理解和把握。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等職責。第一百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採取措施,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出藉資金或者證券。前述規章和規定,主要是指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辦法》,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帳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該規定明確賦予客戶融資融券帳戶中的資產「擔保物」的性質,用於擔保客戶因融資融券交易所產生的債權。同時,《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還規定,「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帳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帳戶。客戶信用證券帳戶與其普通證券帳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客戶信用證券帳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的二級帳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可見客戶信用證券帳戶為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的二級帳戶,客戶向信用帳戶轉入擔保證券相當於轉入證券公司帳戶,也起到了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作用。綜上,融資融券合同從類型上應屬「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融資融券雙方成立了讓與擔保法律關係,且因轉移占用而產生公示的法律效果,符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七十一條關於讓與擔保的規定,證券公司請求參照法律關於擔保物權的規定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業務信用帳戶中的資產享有擔保權並有權優先受償,在目前實踐中均被司法機關認可,這也體現了司法對金融證券領域常規業務規則的尊重,有利於維護正常的金融交易秩序,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培育市場參與者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14
點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  涌
  點評意見: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藉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融資融券業務可以有效活躍證券市場的有價證券交易,提升交易活性,但也帶來了放大投資風險的問題,所以依託信託法所形成的擔保機制就成為穩定融資融券業務交易信用的法律基礎。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帳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在信託業務當中屬擔保品信託,在法律性質上屬非典型擔保當中的讓與擔保。近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專題研討班上,中央強調金融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要加強監管協同。本條答疑意見對於夯實融資融券業務信用基礎,防範金融風險,促進監管協調,提升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現實作用。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4
第二批——問題1:涉比特幣「挖礦」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答疑意見: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較為明確。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強調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同時該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兌換、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2021年9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的《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按照「嚴密監測、嚴防風險、嚴禁增量、妥處存量」總體思路,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堅持分類處理原則。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人民法院審理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挖礦」糾紛案件,應當注意國家重要監管政策的變化,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對於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相關的糾紛,應以2021年9月3日為時間節點區別對待:該時點之後訂立的合同應認定無效;該時點之前的相關合同,不應簡單否認其效力,應根據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結合案件事實予以認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請求依照合同約定交付財產或支付對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不能返還時,當事人主張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折算為法定貨幣價值予以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之間就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代償金額達成合意的除外。合同有效但未得到履行,當事人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需要充分考慮國家政策變化對於合同履行的影響,合理確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承擔方式。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4
點評專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教授  周友軍
  點評意見:涉比特幣「挖礦」案件合同的效力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比特幣「挖礦」行為對電力能源消耗巨大,不符合綠色發展理念,不利於節能減排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也違反了民法典第9條規定的綠色原則。因此,2021年9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了《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將比特幣「挖礦」活動納入淘汰類產業的範疇。答疑意見結合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定,將違反國家重要監管政策的行為,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從而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比特幣「挖礦」案件時,將上述國家重要監管政策納入合同效力認定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中,就可以通過司法活動來保障和引導綠色發展。答疑意見還就比特幣「挖礦」案件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認定予以明確,也考慮到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的國家重要監管政策的要求。答疑意見法理依據充分,可操作性強,對於類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較大的指導價值。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5
第二批——問題2:保證合同無效,一般保證人是否也享有先訴抗辯權?
  答疑意見:依據民法典第687條規定,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債務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合同因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而無效,或因自身原因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是否仍享有先訴抗辯權,對保證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影響巨大,實踐中存在分歧。經研究認為,一般保證人仍受先訴抗辯權的保護。具體理由如下: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5


  首先,符合保證人賠償責任的補充性質。法律賦予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是因為主債務是債務人本來應當自己履行的債務,而一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從債務,具有補充地位,只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時才對主債務未履行的部分承擔責任。保證合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的賠償責任也是源於保證合同,同樣屬於補充性的債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17條,擔保合同無效時,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限於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同樣具有補充性質。同樣地,保證合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的賠償責任也具有補充性質,應受到先訴抗辯權制度的保護。不能僅因保證合同無效,一般保證人的責任就喪失了補充責任的性質。
  其次,符合當事人訂立一般保證合同時的合理預期。雖然保證合同無效後,保證人根據自身過錯來確定賠償責任,已經不同於保證合同有效時的保證責任,但債權人和保證人簽訂一般保證合同時,通常不會主觀上認為保證合同無效,故雙方均有一般保證人受先訴抗辯權保護的預期,債權人通常也不會提前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
  最後,符合合同效力制度體系的內部邏輯。保證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獲得的利益不應當超過保證合同有效時所能獲得的利益。換言之,一般保證人在保證合同無效時至少應當受到與保證合同有效時同樣的保護,以維護合同效力制度體系的內部和諧。保證合同無效時,若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保護,債權人則可單獨起訴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有悖於合同效力體系的邏輯秩序,使保證人喪失了保證合同有效時的期限利益。
  綜上,在保證合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仍享有先訴抗辯權,這既符合保證人賠償責任的責任性質,符合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也維護了合同效力體系的有機統一。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5
點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  嘯
  點評意見:先訴抗辯權,也稱檢索抗辯權。該權利是一般保證人所享有的民事實體權利,而非單純的訴訟上的抗辯權,對其非常重要。保證人有無先訴抗辯權也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最根本的區別。為了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對保證人科以過嚴的責任,我國民法典第68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同時,在第687條第2款還嚴格限定了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四種情形。一般保證合同無效並非該款規定的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情形。此外,保證合同無效並不意味著保證人就完全免責。依據民法典第682條第2款的規定,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雖然保證人是因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並不改變保證人並非為自身債務負責的本質特徵。故此,如果認為一般保證合同有效的,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保證合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就沒有先訴抗辯權,顯然違反了同等事物同等對待的基本法理,也人為地改變了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結構,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因此,本答疑關於保證合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仍有先訴抗辯權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其從保證人賠償責任的性質、當事人的預期以及合同效力體系的內部邏輯等三個方面論證也是具有說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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